軟件企業增值稅即征即退會計處理(增值稅即征即退會計處理)
從辦稅實操過程看,享受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首先要準確計算即征即退稅額。實際上,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稅額的計算方法其實并不復雜,只要掌握了公式,可以方便、準確地進行計算。
如果銷售的是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稅額=當期軟件產品增值稅應納稅額-當期軟件產品銷售額×3%。其中,當期軟件產品增值稅應納稅額=當期軟件產品銷項稅額-當期軟件產品可抵扣進項稅額,當期軟件產品銷項稅額=當期軟件產品銷售額×13%。
如果銷售的是嵌入式軟件產品,即征即退稅額=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增值稅應納稅額-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銷售額×3%。其中,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增值稅應納稅額=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銷項稅額-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可抵扣進項稅額,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銷項稅額=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銷售額×13%。
二、務必完成備案
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等政策規定,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以享受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換句話說,企業享受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須完成備案。
辦理備案時,納稅人應提供《稅務資格備案表》2份,以及軟件產業主管部門頒發的《軟件產品登記證書》或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取消一批稅務證明事項以及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8號),納稅人辦理軟件產品、動漫軟件增值稅即征即退手續時,對于省級軟件產業主管部門認可的軟件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證明材料,不做硬性規定。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后續管理,必要時可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對產品進行檢測,一經發現不符合免稅條件的,應及時糾并依法處理。
納稅人還可以登錄電子稅務局辦理備案,在“我要辦稅”—“稅收減免”—“稅收減免備案”—“增值稅即征即退資格備案”模塊進行辦理。
三、確定軟件產品銷售額
在軟件產品中,嵌入式軟件產品比較特殊,通常與硬件一起以整套設備的名義對外出售。因此,其中的軟件部分,需要在設備總額的基礎上,扣除硬件設備部分銷售額,倒推計算得出。計算公式為: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銷售額=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與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銷售額合計-當期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銷售額。其中,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銷售額按照下列順序確定:一是按納稅人最近同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計算確定;二是按其他納稅人最近同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計算確定;三是按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確定;四是按成本加成法確定,即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組成計稅價格=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成本×(1+10%)。
需要提醒的是,對于嵌入式軟件產品部分的硬件設備銷售額,是按順序依次確定的,即前款不能滿足就需要選用下一條件,在納稅人、其他納稅人最近同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都無法取得參照時,對硬件、機器設備成本加成10%,計算確認組成計稅價格。采用組成計稅價格的,應當分別核算嵌入式軟件產品與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別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該規定的增值稅政策。
四、關注發票開具問題
納稅人對外銷售嵌入式軟件產品,可選擇兩種發票開具方式,一是將設備和軟件合并開具,二是將設備和軟件分行開具。
設備和軟件合并開具時,企業須在備注欄體現軟件部分銷售額。具體納稅申報時,對在備注欄備注的軟件部分,企業需要另外進行數據處理,因此,如果受票方對發票開具沒有特別要求,筆者建議企業,盡量采用分行開具的形式,對外開具發票。
五、分別核算軟硬件,準確分攤進項稅額
準確核算企業經營銷售產品的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是企業順利完成納稅申報的基礎。納稅人在核算嵌入式軟件產品成本時,應區分軟件、硬件部分,分別依其生產成本的產生和歸集,設置相應的會計科目和專欄,并按規范的會計流程進行核算,形成相應的分類賬,反映不同軟件、硬件的生產成本情況。
享受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銷售軟件產品的同時銷售其他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也要嚴格遵照規范進行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核算。具體來看,對于水、電等難以直接劃分進項稅額的共同耗費,納稅人應按照實際成本或銷售收入所占比例,確定軟件產品應分攤的進項稅額。對專用于軟件產品開發生產設備及工具的進項稅額,不得進行分攤。專用于軟件產品開發生產的設備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軟件設計的計算機設備、讀寫打印器具設備、工具軟件、軟件平臺和測試設備。
納稅人應將選定的分攤方式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并自備案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變更。
六、認真完成增值稅申報工作,確保數據確完整
自今年8月1日國家稅務總局全面推行增值稅、消費稅與附加稅費申報表整合以來,企業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需準確填報《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一般納稅人)》主表及附表一、附表二。
在具體辦理納稅申報時,企業應準確核算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政策的項目銷售額及進項稅額,分別填列在附表一《本期銷售情況明細》和附表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的相應欄次。填報準確后,相關數據將自動代入《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一般納稅人)》主表“即征即退項目”相應列次。
案例:甲軟件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營某軟件產品的開發和銷售。2021年9月,甲企業增值稅進項稅額合計280萬元,當月共取得銷售收入9620萬元。
其中,銷售開發軟件收入8500萬元;銷售嵌入式軟件產品收入1000萬元,其中硬件設備銷售額為780萬元;為滿足客戶升級需要,將進口軟件產品進行本地化改造后銷售,共取得收入65萬元;向老客戶收取當年的維護費用55萬元。假設上述收入均為不含稅收入,甲企業當月不存在專用于軟件產品開發生產設備及工具的進項稅額。那么,甲企業當月銷售軟件應繳納多少增值稅?能否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
解析:
1、分別計算銷項稅額:
甲企業銷售開發軟件的增值稅銷項稅額=8500×13%=1105(萬元),銷售嵌入式軟件的增值稅銷項稅額=(1000-780)×13%=28.6(萬元),銷售改造產品的增值稅銷項稅額為=65×13%=8.45(萬元),收取客戶維護費用的增值稅銷項稅額=55×6%=3.3(萬元)。
2、計算可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軟件產品銷售額=8500+1000-780+65=8785(萬元)。
3、進項稅額分攤=280×(8785÷9620)=255.70(萬元)。
因此,銷售軟件產品應繳納增值稅1105+28.6+8.45-255.70=866.35(萬元)。
實際增值稅稅負=866.35÷8785=10.09%,高于3%,符合享受即征即退優惠的條件。
因此,可申請即征即退增值稅866.35-8785×3%=602.8(萬元)。
那么,即征即退的增值稅稅額,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分情況。特殊情況下不需要,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規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稅款,由企業專項用于軟件產品研發和擴大再生產并單獨進行核算,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因此除上述條件以外的即征即退增值稅稅款,均應繳納企業所得稅。
賬務處理:
計算應退增值稅:
借:其他應收款-即征即退增值稅
貸:營業外收入或者其他收益
收到退的增值稅: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收款-即征即退增值稅
說明:即征即退是指對按稅法規定繳納的稅款,由稅務機關在征稅時部分或全部退還納稅人的一種稅收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