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項稅轉出有哪些情況(進項稅轉出包括哪些情況)
1、設備、器具改變用途的進項稅額轉出
案例:甲公司為從事貨物加工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稅率為16%。2018年8月,由于擴大出口業務,將2018年2月購進的a設備專門用于出口免稅產品的加工,a設備原值300萬元,賬面凈值285萬元, 購買時取得稅率為17%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并抵扣。2018年11月,甲公司又將其母公司2018年5月投資增加的e設備專門用于出口免稅產品的加工,e設備原值400萬元,賬面凈值380萬元,接受投資時取得稅率為16%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并抵扣。甲公司計劃將a、e兩臺設備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分析: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三十一條規定,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發生規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凈值×適用稅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凈值,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計提折舊或攤銷后的余額。甲公司將a、e兩臺設備調整為專門用于出口免稅產品的加工,應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分別為48.45萬元(285×17%)和60.8萬元(380×16%)。
小結:企業進項稅額轉出除了要確計算外,還要顧及如何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規定,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文件所稱設備、器具,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所稱購進,包括以貨幣形式購進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貨幣形式購進的固定資產包括購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貨幣形式購進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來確定單位價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來確定單位價值。因此,甲公司購進的a設備符合規定,購進設備金額及改變用途后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可以選擇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但e設備因為接受投資取得,不符合稅法規定,不能享受該政策。
2、不動產改變用途的進項稅額轉出
案例:乙公司為從事貨物加工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稅率為16%。2018年6月,將b辦公樓改造為員工集體宿舍,該不動產原值1200萬元,為2016年12月購買的舊房,賬面凈值1110萬元,購買時取得征收率為5%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稅款60萬元,當期已抵扣進項稅額36萬元,待抵扣進項稅額24元。
分析:根據《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15號)第七條規定,已抵扣進項稅額的不動產,發生非常損失,或者改變用途,專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已抵扣進項稅額+待抵扣進項稅額)×不動產凈值率,不動產凈值率=(不動產凈值÷不動產原值)×100%,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小于或等于該不動產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應于該不動產改變用途的當期,將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從進項稅額中扣減。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大于該不動產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應于該不動產改變用途的當期,將已抵扣進項稅額從進項稅額中扣減,并從該不動產待抵扣進項稅額中扣減不得抵扣進項稅額與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差額。乙公司將b辦公樓改造為員工集體宿舍系改變用途,成為專用于集體福利的不動產,應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36+24)×(1110÷1200)×100%=55.5萬元,大于該不動產已抵扣進項稅額,應于該不動產改變用途的當期,將已抵扣進項稅額的36萬元從進項稅額中扣減,并從該不動產待抵扣進項稅額中扣減19.5萬元(55.5-36),扣減后的待抵扣進項稅額4.5萬元(24-19.5)于2018年12月抵扣。
小結:對于尚處于2年分期抵扣進項稅額的不動產,因改變用途所涉及的進項稅額轉出,不能簡單地按照“不動產凈值×適用稅率”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而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15號文件的規定計算分析后再行處理。
3、農產品非常損失的進項稅額轉出
案例:丙公司是從事煙葉收購與銷售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8年9月因管理不善出現烤煙葉霉爛變質,報廢2016年9月收購的烤煙葉870萬元。
分析: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非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另外,根據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1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計算公式為: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買價指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在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價款和按照規定繳納的煙葉稅。購進農產品,按照《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實施辦法》抵扣進項稅額的除外。因此,丙公司收購該批烤煙葉時適用的扣除率為13%,則應轉出進項稅額=870÷(1-13%)×13%=130(萬元)。
小結:對購進農產品而計算進項稅額的企業,如發生稅法規定應轉出進項稅額的非常損失,不能簡單地以賬面成本計算轉出進項稅額,而應分析計算后再轉出。并且由于扣除率發生變化,企業要分清時段,按照收購煙葉當期適用的扣除率準確計算轉出的進項稅額。
4、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的進項稅額轉出
案例:丁公司是從事機器設備銷售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稅率為16%,對所銷售的部分機器設備提供安裝服務。2018年9月,丁公司銷售機器設備實現銷售額3600萬元,對所銷售機器設備提供的安裝業務實現銷售額400萬元。當月可抵扣的進項稅額500萬元。
分析: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中外合作辦學等若干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2號)第六條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應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外購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如果已經按照兼營的有關規定,分別核算了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納稅人對安裝運行后的機器設備提供的維護保養服務,按照“其他現代服務”繳納增值稅。丁公司自2018年9月起,對需要提供安裝的業務,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并將提供的安裝服務視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安裝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征收率為3%。根據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1第二十九條規定,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據年度數據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進行清算。丁公司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500×400÷(3600+400)=50(萬元);9月合計應繳納增值稅=3600×16%-(500-50)+400×3%=13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