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增值稅計稅依據 知乎(融資租賃增值稅計稅依據)
一般來說,融資租賃分為直接租賃和售后回租兩類,會計處理上一般僅僅把直接租賃成為租賃服務,其中不動產類直接租賃增值稅率13%、動產類稅率9%,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抵扣;售后回租業務則歸為貸款服務,增值稅稅率為6%,但不得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抵扣。
1.直接租賃增值稅處理案例。a向b租賃公司申請開展設備直接租賃業務,設備價格1130萬元(原價1000萬元130萬元增值稅),b租賃公司購買設備時支付1130萬元,獲得130萬元的增值稅進項發票。隨后。出租給a企業10年,每年收取租金150萬元(113萬元本金37萬元利息),十年累計收取租金1500萬元,b租賃公司相關借款支付利息假設累計為170萬元,則b應繳納的增值稅為(1500-170)/1.13×13%=153萬元,減去進項稅130萬元,實際此筆業務需繳納增值稅23萬元。
2.售后回租增值稅處理案例。a向b租賃公司申請開展售后回租業務,將自有配備以1000萬的價格買給b,并回租使用,每年向b支付租金110萬元。在此過程中,a出售資產時無需納稅,b向a提供售后回租服務認定為貸款服務,利息部分按6%的稅率繳納增值稅,即需繳納6萬元的稅費,開具的發票為普通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