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的會計處理下列說法中不確的是(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的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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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
(一)會計處理
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分情況按照以下規定進行會計處理:(一)用于補償企業以后期間的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的,確認為遞延收益,并在確認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的期間,計入當期損益或沖減相關成本;(二)用于補償企業已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的,直接計入當期損益或沖減相關成本。
案例 · 1 甲公司2020年收到政府部門發放的補助資金300萬元,受益期三年,不符合不征稅收入條件。
會計處理如下:(單位:萬元,下同)
(1)收到政府補助時:
借:銀行存款 300
貸:遞延收益 300
(2)2020年末:
借:遞延收益 100
貸:其他收益 100
(3)2021、2022年末:
借:遞延收益 100
貸:其他收益 100
(二)稅務處理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第一條第一款規定:“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企業取得的政府補助,若不符合不征稅收入條件,則一次性計入應稅收入,但在會計上確認為遞延收益,存在稅會差異。甲公司2020年一次性確認政府補助收入300萬元,調增200萬元,2021、2022年度各調減100萬元。
小編叨叨:這是關鍵點,由于不滿足不征稅收入的條件,稅法要求取得政府補助的當年一次性計入收入,但會計處理上是分期結轉到損益的,產生稅會差異,匯算清繳的時候在a105020 未按權責發生制確認收入納稅調整明細表體現稅會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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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
(一)會計處理
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沖減相關資產的賬面價值或確認為遞延收益。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確認為遞延收益的,應當在相關資產使用壽命內按照合理、系統的方法分期計入損益。按照名義金額計量的政府補助,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相關資產在使用壽命結束前被出售、轉讓、報廢或發生毀損的,應當將尚未分配的相關遞延收益余額轉入資產處置當期的損益。新修訂的會計準則增加了凈額法。
案例 · 2 政府為鼓勵企業使用環保設備,對購置環保設備的企業予以補助。2020年乙公司以自有資金200萬元和政府補助100萬元購入一臺價值300萬元的環保設備售價,按5年折舊,該政府補助不符合不征稅收入條件。假設企業采用總額法,會計處理如下(不考慮增值稅):
(1)收到政府補助時:
借:銀行存款 100
貸:遞延收益 100
(2)購進固定資產時:
借:固定資產 300
貸:銀行存款 300
(3)計提折舊:簡化每年折舊為300/5=60(萬元)
借:管理費用 60
貸:累計折舊 60
(4)2020年末:政府補助對應的折舊為100/5=20(萬元)
借:遞延收益 20
貸:其他收益 20
(5)2021年末:
借:遞延收益 20
貸:其他收益 20
(6)2022年~2024年度相同。
案例 · 3 同例2,假設企業采用凈額法,會計處理如下(不考慮增值稅):
(1)收到政府補助時:
借:銀行存款 100
貸:遞延收益 100
(2)購進固定資產時:
借:固定資產 300
貸:銀行存款 300
借:遞延收益 100
貸:固定資產 100
(3)該環保設備賬面價值為200萬元,每年折舊為:200/5=40 (萬元)。
(4)2020年~2024年:
借:管理費用 40
貸:累計折舊 40
(二)稅務處理
例2中:2020年一次性確認政府補助收入100萬元,會計上確認其他收益20萬,匯算清繳時需要納稅調增80萬元(100-20),2021-2024年度,稅法確認收入為0,會計每年確認的其他收益為20萬,因此,2021年~2024年,每年調減應納稅所得額20萬元。
例3中:2020年一次性調增收入100萬元,固定資產計稅基礎增加100萬元,固定資產計稅基礎為300萬元,可稅前扣除折舊額為60萬元(300/5),會計上折舊為40萬,稅法認可的為60萬,調減折舊額20萬元(60-40),合計調增應納稅所得額80萬元 (100-20);2021年~2024然后每年調減應納稅所得額20萬元。
三、注意事項
有的企業將取得的政府補助計入資本公積、其他應付款等科目,導致少繳稅款。企業取得的政府補助,應計入應稅收入。在會計處理上,若計入遞延收益,應在取得當年納稅調增,以后再逐年調減。
關于政府補助準則有關問題的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