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繳出資額是出了錢嗎(認繳出資額是真拿錢嗎)
首先:認繳制下被投資企業的會計處理。
《小企業會計準則——會計科目、主要賬務處理和財務報表》規定,實收資本科目核算小企業收到投資者按照合同協議約定或相關規定投入的、構成注冊資本的部分。《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也規定,實收資本核算企業接受投資者投入企業的實收資本。根據上述規定,“實收資本”應該為企業“收到”或“接受”投資者投入的資本。而認繳的注冊資本只是投資者承諾在未來的某個時間點將要投入到企業的資本,投資者的投資行為并沒有實際發生,因此不應該進行賬務處理。待以后實際收到股東認繳款或股東購置固定資產、辦公設備、存貨等日常支出時,借方記入“銀行存款”、“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管理費用“等相關資產、費用類科目,貸記”實收資本“,直至實收資本與認繳資本一致。
其次,認繳制下投資企業的會計處理。
根據2020年11月證監會發布《監管規則適用指引——會計類第1號》明確:認繳制下,投資方在未實際出資前是否應確認與所認繳出資相關的股權投資,應結合法律法規規定與具體合同協議確定,若合同協議有具體約定的,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會計處理;合同協議沒有具體約定的,則應根據《公司法》(現為《民法典》,下同)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對于投資的初始確認,若合同明確約定認繳出資的時間和金額,且投資方按認繳比例享有股東權利,則投資方應確認一項金融負債及相應的資產;若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則屬于一項未來的出資承諾,不確認金融負債及相應的資產。
股東權利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1、投票表決權;
2、按認繳出資比例享有的分紅權;
3、剩余財產分配權。
投票表決權通常用來判斷是否能夠控制被投資方或者對被投資方形成重大影響;分紅權和剩余財產分配權系投資方的財產權利,也是判斷能否確認相應資產和金融負債的關鍵要素。一般認為,如果投資協議中約定了投資方可以按照認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未約定(或未明確約定)可以按照認繳出資比例享有分紅權和剩余財產分配權的話,則只能將該事項作為一項待執行合同來處理,從《合同法》的角度看屬于一項未來的出資承諾,不確認相應的資產和金融負債。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若股東之間沒有關于分紅的具體約定且公司章程中也沒有明確規定,則股東之間的分紅應以實繳比例為基礎。也就是說,按實繳出資分紅是基本原則,按認繳或其他方式分紅是例外——需要有公司章程或投資協議的特別約定。
舉例:a公司向b公司投資實行認繳,公司章程明確約定認繳出資的時間和金額,且投資方按照認繳比例享有股東權益的,則a公司的會計分錄處理:
借:長期股權投資
貸:其他應付款
由于b公司并未實際收到實收資本,b公司賬面不進行賬務處理。如果b公司為子公司,在合并層面抵消分錄中做一筆與母公司單體層面相反的會計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