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金折扣會計分錄2022(現金折扣會計分錄)
財政部會計司權威解答會計處理實務疑難問題
問:企業在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財會〔2017〕22號)時,對于給予客戶的現金折扣應當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答:企業在銷售商品時給予客戶的現金折扣,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財會〔2017〕22號)中
關于可變對價的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按照準則和上述答疑,會計處理:現金折扣沖減銷售收入。具體分錄(僅供參考,也有按照凈額確認應收賬款的處理)
借: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合同負債(如果預計客戶不會享受現金折扣政策,可以為0)
實際收到款項時
借:銀行存款
主營業務收入
貸:應收賬款
合同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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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新收入準則對執行日期做如下安排:在境內外同時上市的企業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表的企業,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內上市企業,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非上市企業,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稅務處理
《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債權人為鼓勵債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付款而向債務人提供的債務扣除屬于現金折扣,銷售商品涉及現金折扣的,應當按扣除現金折扣前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現金折扣在實際發生時作為財務費用扣除。
稅會差異(暫時性差異)
1.差異
在新收入準則下,在銷售實現確認收入時,現金折扣應納入負債進行會計處理不確認收入,即現金折扣沖減銷售收入。
企業所得稅規定現金折扣不沖減收入,計入財務費用,存在稅會差異。
2.調整原則
沖減了收入就調增收入額,沒有確認現金折扣就調增現金折扣額
3.具體調整:
(1)在實現銷售貨物的當年匯算清繳時,如會計上已經確認現金折扣部分,沖減銷售收入,則需調增收入(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如會計上未確認現金折扣部分(即未沖減銷售收入),不需要納稅調整。
(2)在實際發生現金折扣的年度匯算清繳時,如會計上沖減銷售收入,則需調增收入額(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同時需調增財務費用稅前扣除額(調減應納稅所得額)。
4.實務建議
實現銷售貨物和實際發生現金折扣在同一納稅年度,其實應納稅所得額是沒有發生差異,能否不調整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