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策注冊公司時勞務和信用能否作為公司的注冊資本
在成立公司過程中,一些股東具備充足的資金,但不具備相關的業能力和業界口碑,為了迅速打開局面,經常會“拉攏”一些骨干人員,許諾給他們股份,允許他們以“勞”和“信用”作價一定金額,作為公司的“注冊資本”。飛酷科技稅經理來講講:勞和信用能否作為公司的注冊資本。
《中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產除外”。
有些人據此認為,《公司法》第二十七條允許以“非貨幣產作價出資”,但這其實是一種誤解。仔細研讀第二十七條,我們可以看出,公司注冊資本應當是“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產”。
首先,前述的“勞”,由于與人身具有極強的依附性,必須依靠技術骨干的勞才能產生相應的價值,因此不具有“可以依法轉讓”的條件。其次,“信用”雖然有利于公司運營,但卻無法“用貨幣估價”,以確定其價值。因此,“勞”、“信用”作價出資,并不符合法律的規定,在實踐中也不會獲得工商管理部門的認可。
現實問題:
司法實踐中,許多人為了規避法律的限制,私下簽訂各類協議,允許一些“股東”以勞、信用等作價入股,結果導致了許多股權糾紛。
對此,我們如何破解怎樣才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做法
律師建議:
根據法律的規定,我們建議先由具備資金的一方股東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然后,再由該股東以出資人的身份,以“股權激勵”的方式,將公司的一部分股權,授予具備較強業能力(勞)、較強業界口碑(信用)的員工,詳細約定相應的股權分紅、轉讓、變現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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