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分紅的個稅稅率(股東分紅個稅稅率多少)
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當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利息、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每次收入額*20%。
一、自然人股東分紅應交稅金。自然人股東分紅有兩種情況,一種是自然人股東從非上市公司取得分紅的,需要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即股東取得的分紅,由企業按照股東取得分紅金額的20%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另外一種是自然人股東從上市公司、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及在新三板掛牌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根據自然人股東持股期限執行不同的稅率,以及享受相關的稅收優惠。即:
1、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2、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3、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法人(居民企業)股東。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符合條件的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也就是公司為法人股東的,其取得的被投資企業的股利分配是不需要企業所得稅的,是免稅的。
三、自然人股東投資到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經營所得,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按生產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繳納個人所得稅后的凈利潤歸自然人股東所有,不再繳納個人所得稅。
需要強調的是,除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被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即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