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量成本的計算公式(增量成本計算公式)
我們結束了收入確認“五步法”模型的學習。在解決完收入端的問題后,讓我們把視角移向成本端。
從本篇文章開始,我們將進入合同成本的學習,我計劃用三篇文章對合同成本進行一個詳細的講解。
在學習之前,我們需要有一個整體上的認知。
在舊的準則體系下,收入準則基本只討論收入的核算問題,很少涉及成本的相關內容。這就導致在實務中經常會出現收入與成本錯配的情形。
為了解決收入與成本之間的匹配問題,新收入準則引入了“合同成本”這一概念。
接下來,我們就來學習第一部分內容:合同取得成本。
合同取得成本
企業為取得合同發生的增量成本預期能夠收回的,應當作為合同取得成本確認為一項資產。
從定義的表述中,我們可以獲取以下信息:“合同取得成本”是一個資產類科目。其核算的內容是:為了取得合同發生所的增量成本,且該成本預期能夠收回。
1、什么是增量成本
增量成本是指,企業不取得合同就不會發生的成本。
看完上面這句話是否有一種仿佛看懂了,又仿佛沒看懂的感覺。當順著思考不好理解的時候,我們不妨逆向思考一下:
也就是說,如果無論合同是否取得均會發生的成本,就不屬于增量成本。最典型的增量成本就是銷售傭金。
2、預期能夠收回
“合同取得成本”本質是一項資產,則表示其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流入。
此處的“收回”,指的是這項資產未來所帶來的經濟利益流入的金額,將大于現在所支出的金額。而不應理解為企業付出去的錢再原封不動地收回來,那個稱之為“其他應收款”。
另外,預期能夠收回不等于實際能夠收回。如果發生了無法收回的情況,并不影響我們在初始確認時,將其確認為“合同取得成本”的判斷。
如果實際確實無法收回,則表明發生了減值,這是后續計量需要考慮的事情。
3、小結
理解了上文的兩個概念后,我們就能較為容易地判斷出,一項支出是否應確認為合同取得成本。
從上圖中,我們可以清晰地看到,只有同時符合增量成本與預期能夠收回兩個條件時,才能將其作為合同取得成本。
而如果是非增量成本,準則將其統稱為“其他支出”。典型的例子就是,無論是否取得合同均會發生的差旅費、投標費、為準備投標資料發生的相關費用等。
此處的“收回”與上文不同,是指這些支出明確由客戶承擔。這些支出實際上是原封不動地收回來的,所以我們將其計入到其他應收款科目。
案例
接下來,我們通過一道練習,檢驗一下自己是否已經掌握了上文的內容。
甲公司是一家咨詢公司,其通過競標贏得一個新客戶,為取得與該客戶的合同,發生了如下費用:
①、聘請外部律師進行盡職調查支付相關費用為15000元;
②、為投標而發生的差旅費為10000元;
③、支付銷售人員傭金5000元;
④、根據公司年度銷售目標、整體盈利情況及個人業績等,向銷售部門經理支付年度獎金10000元。
甲公司預期這些支出未來均能夠收回。
請大家判斷一下,上述四項費用哪些屬于增量成本計入資產,哪些應該計入費用?
解析:
本例中,只有費用③屬于為取得合同發生的增量成本。
費用①、②無論是否取得合同都會發生,不屬于增量成本,應當于發生時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費用④也不屬于為取得合同發生的增量成本,因為該獎金發放與否以及發放金額還取決于其他因素,并不能直接歸屬于可識別的合同。
其他考慮因素
除了取得新的合同之外,舊合同的續約以及合同發生變更時,所發生的增量成本也屬于為取得合同發生的增量成本。
1、合同續約
例如:銷售部門的員工每取得一份新的合同,可以獲得提成100元;現有合同每續約一次,員工可以獲得提成60元,預期上述提成均能夠收回。
上述兩筆提成,均屬于“合同取得成本”。
2、合同變更
當合同變更時,如果客戶在原合同的基礎上,向公司支付額外的對價以購買額外的商品,則公司需根據該新增的合同金額向銷售人員支付一定的提成。
在這種情況下,無論相關合同變更屬于準則規定的哪一種情形,公司均應當將應支付的提成視同為取得合同發生的增量成本進行會計處理。
總結
為簡化實務操作,合同取得成本的攤銷期限不超過一年的,可以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企業采用該簡化處理方法的,應當對所有類似合同一致采用。
首先,這是一個選擇權,企業可以選擇簡化操作也可以不選擇。
其次,合同取得成本應當根據初始確認時攤銷期限是否超過一年或一個常營業周期,在“其他流動資產”或“其他非流動資產”項目中填列。
總結一下:
攤銷期限不超過一年的:可以選擇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也可以確認為“合同取得成本”,在報表中列報為“其他流動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