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承租人會計處理實例(融資租賃承租人會計處理)
融資租賃的出租方,初始入賬時,可將未來將產生的增值稅計入長期應付款嗎?
解答:
融資租賃分為直租和售后回租兩種情況,出租方的二者會計處理分錄是有差異的。在所有的教科書中,涉及到租賃業務的案例,會計分錄中都忽略了增值稅問題。因此,到了實務中很多人對于涉及到增值稅問題,就不知道怎么進行做會計分錄了。
一、直租的出租人初始會計處理
借:應收融資租賃款-租賃收款額
應收融資租賃款-未擔保余值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如有)
貸:融資租賃資產
銀行存款(初始費用)(如有)
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未來應收租金包含的增值稅稅額)
資產處置損益(與融資租賃資產的賬面價值差額,可能在借方)
應收融資租賃款-未確認融資收益
說明:對于未來租金將產生的增值稅銷項稅額計入“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在未來實際產生增值稅納稅義務時再轉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比如,在某季度末,開具租金發票11.3萬元,稅額1.3萬元,租金11.3萬元銀行收款。
借:銀行存款 11.30萬元
貸:應收融資租賃款-租賃收款額 11.30萬元
同時,確認銷項稅額:
借: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 1.30萬元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30萬元
二、融資性售后回租出租人的初始會計處理
《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2018)》第五十二條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資產轉讓不屬于銷售的,承租人應當繼續確認被轉讓資產,同時確認一項與轉讓收入等額的金融負債,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對該金融負債進行會計處理;出租人不確認被轉讓資產,但應當確認一項與轉讓收入等額的金融資產,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對該金融資產進行會計處理。
因此,對于不構成銷售的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的出租人,在租賃發生時,只需要確認一項金融資產(實際上就類似于抵押貸款業務)。
借:應收融資租賃款-租賃收款額
貸:銀行存款(融資性銷售價款)
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未來應收租金包含的增值稅稅額)
應收融資租賃款-未確認融資收益(租金與售價不含稅金額之間的差異)
說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規定,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于增值稅征收范圍,不征收增值稅,所以資產銷售與購進無增值稅。
但是,根據財稅(2016)36號附件1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規定,“融資性售后回租”屬于“貸款服務”,因此租金中超過本金的部分需要按照貸款利息計算增值稅。對于貸款利息,稅率6%。比如,在某季度末,開具租金發票10.6萬元,稅額0.6萬元,租金10.6萬元銀行收款。
借:銀行存款 10.6萬元
貸:應收融資租賃款-租賃收款額 10.6萬元
同時,確認銷項稅額:
借: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 0.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