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法的意義與作用
預算法是政府所有經濟活動必須遵循的上位法,是政府經濟活動的控制法,在政府經濟活動中具有"憲法"的地位,也被稱為經濟憲法。是人大預算審查監督工作的基本遵循。
大家都知道,財政是國家治理的基礎,財政運行則以預算為載體。預算要體現各級政府活動的范圍、方向、重點和政策要領,體現政府怎么履行它的職能。這一邏輯下,必須用現代法制精神規范政府履職行為。預算法就是把政府的行為放到了法制的籠子里。
一、預算法開宗明義地申明了預算法的目的是為了規范政府收支行為,強化預算約束,加強對預算的管理和監督,建立進行全面規范,公開透明的預算制度。這也是人大預算監督的主要目的。
二、預算法強調了全口徑預算,即各級政府所有收支都納入預算。預算包括了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等四本預算。新預算法還規定,政府的全部收入應當上繳國庫,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第四、第五條)。 部門預算應當包含單位本級及其下屬單位的所有收支。以部門作為預算編制主體,由一級預算單位負責匯總下屬單位預算上報縣財政部門一并提交縣人民代表大會審查(第八條)。這些明確了政府預算的組成體系。
三、強調建立跨年平衡機制(第十二條)。從2014年起,要求各級在編制預算時要開始編制三年滾動規劃。這種編制方式就是要在預算的安排里面,既要考慮當前,又要考慮未來,做到統籌協調,綜合平衡。要求我們對未來經濟社會發展形勢做好精準預測。
四、明確財政轉移支付是以推進地區間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為主要目標,以為均衡地區間基本財力、由下級政府統籌安排使用的一般性轉移支付為主體。這就從法律上規定了我國的轉移支付是縱向的轉移支付。
五、強調預算執行的規范。在預算執行中出臺增加支出的措施,通過下一年的預算來安排,不能安排本年度的預算。另外第13條特別強調,非經法定預算程序不得調整,各級政府、部門和單位必須按著批準的預算執行,未列入預算不得實行,體現了“無預算,不支出”的原則。同時對預算調整的范圍作了清晰的界定。
六、對加強人大預算審查監督提出了要求。一是要求政府收支分類科目法定化,具體來說,就是指各級的預算支出,要按照功能和經濟性質編列,不能僅編功能方面的,按功能只能反映政府的活動的方向和范圍,但是是怎么實現的,具體的把錢都花到哪里了,只有按照經濟性的分類來編制才能準確反映。二是要求人大對預算草案、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預算調整的方案和決算草案進行初審。人大初審過后要出具一個初審意見,初審意見遞交財政部門以后,財政部門應該按初審意見進行處理。處理完成后,要把處理情況做成書面報告。財政部門應當將處理情況及時反饋。在這條規定下,對人大初審的機構是一個從嚴要求,必須要把初審意見形成書面內容,而且要發給代表,作為人大常委的工作機構也好,專門機構也好,在審核預算中間起到一個參謀助手的作用,稱職不稱職、初審意見提的有沒有水平可以由人大代表判斷。另外財政部門怎么處理初審意見、處理的情況也要向人大代表印發。這就限制了財政部門去和人大的初審機構勾兌。 三是規定了預算報告審查的重點內容 對預算報告審查的重點內容是48條規定,它有八個方面的內容,主要拿這八點來審查預算草案和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