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留抵稅額是什么意思借方(增值稅留抵稅額是什么意思)
“好吧。”小姐姐合起文件,“那我就和大家一起聊聊這個‘增量’和‘存量’都是啥,怎么識別?!?/p>
增值稅
一:困惑自哪里來?
14號公告規定增值稅進項留抵退稅,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既退“存量”又退“增量”,給大家帶來了很多的困惑。要解決這個困惑,首先就要知道為什么會有這樣的困惑。
我國增值稅實行進項抵扣的計稅制度,一般納稅人每個月都會通過公式“當月應繳稅額=當月銷項稅額-當月進項稅額-上月留抵稅額”,計算當期應納稅額。如果計算結果大于0,則當月需要繳納增值稅,留抵稅額為零;如果計算結果小于等于0,則當月應繳增值稅為0,負數部分則為當月末的增值稅進項留抵稅額。從這個計算來看,納稅人期末留抵稅額是一個動態的數據。
動態情形下確定“存量”和“增量”就是一個特別燒腦的問題。不過,換個維度我們將“存量留抵稅額”看作是一個區別于“增量留抵稅額”相對的概念,理解起來就會容易很多。
二:什么是“增量留抵稅額“?
“增量”,顧名思義就是“增加的數量”。所謂的“增量留抵稅額”,就是“當月期末留抵稅額”大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的金額。
這次國家為了惠及小微企業和制造業等行業,將原先的增值稅留抵退稅制度進行了大幅升級,保留升級了原先增量留抵稅額退還的政策?!蛾P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關于明確部分先進制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4號)、《關于明確先進制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5號)等文件中設定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納稅人可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都是以2019年3月31日為比算日,以這一天納稅人期末留抵稅額作為基準金額,按照“當月期末增值稅留抵稅額-2019年3月31日增值稅留抵稅額”的公式計算而來。
如果結果為,則表示納稅人當月末存在增量留抵稅額,同時符合其他條件時,就可以計算并退稅。如果結果為負,則表示納稅人當月沒有增量留抵稅額,即便符合其他條件,也不可以退稅。
三:什么是“存量留抵稅額”?
“存量留抵稅額”不能簡單地認為是“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這是因為增值稅留抵稅額是一個持續動態變化的數據,在納稅人按月計算并申報增值稅的過程中,“期末留抵稅額”始終在不斷變化,不會靜止地停留在“2019年3月31日”,那一天的“期末留抵稅額”也不會不參與之后的增值稅計稅過程。
我們可以分三種情形來認識:
一是納稅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大于0。
相對于“增量留抵稅額”,“存量留抵稅額”就是計算“增量”過程中的基準金額,即“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的金額。假定納稅人2022年4月末存在“期末留抵稅額”,按照其與“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比算的結果,有兩種結果:
1.當“期末留抵稅額”小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時,“期末留抵稅額”全部都是“存量留抵稅額”,沒有“增量留抵稅額”。
2.當“期末留抵稅額”大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時,“存量留抵稅額”等于“期末留抵稅額”中金額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的部分;金額超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的部分為“增量留抵稅額”。
二是納稅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等于0。
納稅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為0,即表示當月沒有“期末留抵稅額”。假定納稅人2022年4月末存在“期末留抵稅額”,計算“增量留抵稅額”的比算金額為0,如果納稅人當月存在“期末留抵稅額”時,全部為“增量留抵稅額”,而沒有“存量留抵稅額”。
三是納稅人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后。
納稅人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后,可以簡單地認為納稅人存量留抵稅額動態清零了。以后月份的“期末留抵稅額”就全部屬于“增量留抵稅額”,并在符合其他條件的情況下依法退稅。
四:“存量+增量”是什么?
單純從政策角度來看,設定“存量”和“增量”兩個概念實在沒有什么必要,從邏輯上看,“存量+增量”即是“期末留抵稅額”。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清零后,“0+增量”還是“期末留抵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