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稅的納稅期限(資源稅)
一、資源稅的納稅期限
按照稅法規定,資源稅的納稅期限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個月,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具體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納稅的,可以按次計算納稅。
納稅人以1個月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稅款。
扣繳義務人的解繳稅款期限,比照上述規定執行。
二、資源稅的納稅有什么規定?
(一)資源稅扣繳義務人
在某些情況下,可由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代為扣繳稅款
(二)資源稅納稅人
在我國境內開采應稅礦產品或者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
(三)資源稅征稅范圍
原油、天然氣、煤炭、其它非金屬礦原礦、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鹽這7類
三、資源稅的納稅地點
納稅人應納的資源稅,應當向應稅產品的開采或者生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
具體實施時,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開采資源稅應稅產品的單位,其下屬生產單位與核算單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對其開采的礦產品,一律在開采地納稅,其應納稅款由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單位,按照開采地的實際銷售量(或自用量)及適用的單位稅額計算劃撥。
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的資源稅,應當向收購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
納稅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其納稅地點需要調整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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