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人是不是承租人(城鎮土地使用稅)
一、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稅范圍
根據《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根據上述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人不包括集體土地的使用者。
但2006年4月30日《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集體土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對此進行了擴大解釋,該文規定,“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稅范圍內實際使用應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但未辦理土地使用權流轉手續的,由實際使用集體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執行,此前凡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政策規定一律以本通知為準。”該通知將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稅范圍擴大到集體建設用地。
耕地占用稅征稅范圍包括占用的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耕地。耕地是種植農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園地。園地包括花圃、苗圃、茶園、果園、桑園和其他種植經濟林木的土地。占用魚塘及其他農用土地建房或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視同占用耕地。用已開發的灘涂、草場、水面和林地,由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結合情況確定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稅。在占用之前3年內屬于規定范圍的耕地或農用土地,也視為耕地。
二、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人是不是承租人
1.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是納稅人。
2.土地使用權未確定的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其實際使用人為納稅人;
23.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實際使用人和代管人為納稅人。
三、土地使用稅納稅人類型是什么
土地使用稅以土地面積為課稅對象,向土地使用人課征,屬于以有償占用為特點的行為稅類型。土地使用稅只在縣以上城市開征,非開征地區城鎮使用土地則不征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稅范圍為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等。其中,城市是指經國務院批準建立的市,包括市區和郊區;縣城是指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鎮;建制鎮是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建制鎮;工礦區是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設立建制鎮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工礦區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復。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具體征稅范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土地使用稅采用有幅度的差別稅額,列入大、中、小城市和縣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稅額多少不同。為了防止長期征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多占土地,可在規定稅額的2倍-5倍范圍內加成征稅。對于公園、名勝、寺廟及文教、衛生、社會福利等單位使用的土地,城鎮、街道、公共設施用地、鐵路、機場、港區、車站、管理交通運輸用地及水利工程,農、林、牧、漁、果生產基地用地,以及個人非營業建房用地等,均免征土地使用稅。為了鼓勵利用荒地、灘涂等土地,對經過批準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荒廢土地,給予10年期限的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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