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稅務行政處罰種類中不包括(我國現行稅務行政處罰種類)
一、我國現行稅務行政處罰種類
稅務行政處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違反稅收征收管理秩序的違法行為,尚未構成犯罪,依法應當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由稅務機關依法對其實施一定制裁的措施。行政處罰是一種行政機關主動作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對相對人的人身自由、財產、名譽或其他權益限制或剝奪,或者科以新的義務,體現了強烈的制裁性質,因此國家專門制定了《行政處罰法》規范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行為
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稅務行政處罰的種類有: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稅權以及吊銷稅務行政許可證件四種。
二、具體內容
1、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所得是對行政管理相對一方當事人的財產權予以剝奪的處罰。具體有兩種情況:
(1)對相對人非法所得的財物的沒收。就性質而言,這些財物并非相對人所有,而是被其非法占有。
(2)財物雖系相對人所有,但因其用于非法活動而被沒收。
2、罰款罰款是對違反稅收法律、法規,不履行法定義務的當事人的一種經濟上的處罰。由于罰款既不影響被處罰人的人身自由及其合法活動,又能起到對違法行為的懲戒作用。因而是稅務行政處罰中應用最廣的一種。因此,運用這一處罰形式必須依法行使,嚴格遵循法律、法規規定的數額、幅度、權限、程序及形式。
3、停止出口退稅權停止出口退稅權是停止出口退稅權是稅務機關對有騙稅或其他稅務違法行為的出口企業停止其一定時間的出口退稅權利的處罰形式。
4、吊銷稅務行政許可證件
對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非法制造發票防偽專用品,偽造發票監制章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印制發票的企業,可以并處吊銷發票準印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公司辭退員工補償金需要納稅嗎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文件的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考慮到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數額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員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因此,對于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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