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做旅游發票(旅游公司票務代訂涉稅探討)
一、業務性質
財稅201636號規定,旅游服務,是指根據旅游者的要求,組織安排交通、游覽、住宿、餐飲、購物、文娛、商務等服務的業務活動。
根據旅游者提出的要求,旅游公司要有對活動組織安排的相應服務提供,才符合旅游服務的基本要求。
票務代訂,雖也是根據旅游者提出的要求,但僅是訂票的代辦服務,不涉及對具體出行的組織安排。
財稅201636號規定,經紀代理服務,是指各類經紀、中介、代理服務。包括金融代理、知識產權代理、貨物運輸代理、代理報關、法律代理、房地產中介、職業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記賬、拍賣等。
只是代為辦理具體的事項,不參與其待辦事項的實質經營或管理,不以自己名義承擔所代辦的事項本身的法律風險。
有人說,代理記賬就要承擔會計從業風險。其實,實務中所謂的代理記賬,實際是不坐班的會計,在稅局系統中實名登記為其財務負責人。在一些案例中,都有主動參與其經營管理,為其出謀劃策的不當行為。
筆者認為,從業務性質上看,只是從事票務代訂收取手續費的,更符合經紀代理服務,而不是旅游服務。
二、實務執行
如按經紀代理服務計征增值稅,按現行財稅政策,無法解決差額征稅問題。
經紀代理服務的差額扣除規定限定較多,名目較少,主要有:
1、各項經紀代理的,扣除代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業性收費。
財稅【2016】36號規定,經紀代理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2、簽證代理的,扣除代為支付給外交部和外國駐使(領)館的簽證費、認證費。
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規定,納稅人提供簽證代理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服務接受方收取并代為支付給外交部和外國駐使(領)館的簽證費、認證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3、人力資源外包服務,扣除代為向客戶單位員工發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保、住房公積金。
財稅201647號規定,納稅人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按照經紀代理服務繳納增值稅,其銷售額不包括受客戶單位委托代為向客戶單位員工發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一般納稅人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綜上,票務代訂,從業務性質上嚴謹來看,應確定為經紀代理。但按經紀代理對此無法差額扣除,要全額計征增值稅,又顯失合理。
如按服務的轉售,旅游公司抵扣票款的進項稅額。但目前實際情況是,實際服務提供方一般不開具專票、國內旅客運輸抵扣要求嚴格、票面實名等限制,操作起來更是困難重重。
現行營改增政策中大量的差額征稅方式,其實即有公平稅負、與營業稅銜接的考慮,也有規避服務轉售的思路。
現仍處于營改增試點期間,從簡化征管、實質課稅、公平稅負等角度來考慮,可輕業務實質,而重稅負公平。
筆者認為,以上業務按旅游服務亦無不妥。
三、地方解答
《湖南省國家稅務局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政策指引之三》:旅行社為客戶提供的自由行服務,僅提供機票預訂或機票+酒店預訂服務,并收取一定的手續費,該業務是否按旅游服務征收增值稅?
2016-06-01:”旅游服務,是指根據旅游者的要求,組織安排交通、游覽、住宿、餐飲、購物、文娛、商務等服務的業務活動。旅行社為旅游者提供的機票預訂或機票+酒店預訂服務,屬于為旅游者組織安排交通、住宿服務,應按旅游服務征收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