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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交稅費不核算(“應交稅費”核算存在問題及分析)

最簡單的是文件里居然還用“應交稅金”,這個早就改為應交稅費了。而且起草文件的肯定對于企業實務不是非常了解,所以文件的寫法和實務是脫節的。

比如“例應交稅費——待認證進項稅額”科目的會計處理。

財政部會計司制度二處關于《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有關問題的解讀:根據《規定》第二(一)2項,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等,其進項稅額按照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應借記相關成本費用或資產科目,借記“應交稅費——待認證進項稅額”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經稅務機關認證后,根據有關“進項稅額”、“進項稅額轉出”專欄及“待認證進項稅額”明細科目的核算內容,先轉入“進項稅額”專欄,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應交稅費——待認證進項稅額”科目;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轉出時,記入“進項稅額轉出”專欄,借記相關成本費用或資產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

如果按照財政部的解讀文件,涉及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等,其進項稅額按照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需要分以下三步處理。

1:計入應交稅費——待認證進項稅額

借:相關成本費用或資產科目

應交稅費——待認證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

2:轉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交稅費——待認證進項稅額

3:進項稅額轉出

借:相關成本費用或資產科目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但是我想問實務中有企業這么按照以上三步處理的嗎?所以對于增值稅會計處理實務落地可能與相關部門推出的政策有一些不同。篇幅所限,無法對22號文件一一展開討論,本文主要探討暫估入賬和銷項核算的問題,個人觀點僅供參考,具體以法律法規及企業實務為準。

一、暫估入賬核算

甚至2016年22號文件中的會計處理,實務中基本是都不是按照文件來處理。比如關于暫估入賬問題,文件是如下規定的。

貨物等已驗收入庫但尚未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的賬務處理。一般納稅人購進的貨物等已到達并驗收入庫,但尚未收到增值稅扣稅憑證并未付款的,應在月末按貨物清單或相關合同協議上的價格暫估入賬,不需要將增值稅的進項稅額暫估入賬。下月初,用紅字沖銷原暫估入賬金額,待取得相關增值稅扣稅憑證并經認證后,按應計入相關成本費用或資產的金額,借記“原材料”、“庫存商品”、“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應付金額,貸記“應付賬款”等科目。

實際上企業采用erp系統進行賬務處理,暫估入賬一般存在三種方式:月初回沖、單到回沖、單到補差(差額調整)。所以很顯然不會按照文件來執行。

比如一般的erp系統,假設以單到補差(差額調整),則會計處理如下。

1、系統默認所有采購都先暫估

借:成本、費用

貸:應付賬款-暫估

2、然后根據發票勾稽進行進項處理

借:應付賬款-暫估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

貸:應付賬款-單位款

3、暫估和發票存在差異進行差額調整(略)

以上討論的是“尚未收到增值稅扣稅憑證并未付款的”,實際上還存收到發票,本期不勾選的,此時賬務處理也是不同。采用核算科目,可能是應交稅費-待認證進行稅額或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此時會出現采用不同的科目核算的問題,如果兩者要較真這個問題其實也無法較真個結果來。

一般來說可能是這樣處理:

1:相關費用入賬

借:成本、費用

應交稅費-待認證進行稅額/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

貸:應付賬款/銀行存款

2:勾選認證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交稅費-待認證進行稅額/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

但是有的公司,因為erp系統設置,可能并不是采用“應交稅費-待認證進行稅額”進行賬務處理,而是采用如下模式處理。

1、業務發生系統推送分錄:

借:成本、費用

其他應收款_待抵扣進項稅_未選擇確認

貸:應付賬款

2、取得增值稅專票報賬系統復審通過后,系統推送認證進項稅分錄:

借:應交稅費_進項稅額_其他

貸:其他應收款_待抵扣進項稅_未選擇確認

但是還有個暫估入賬還有個問題,就是暫估是否含稅的問題,按照2016年22號文規定:“一般納稅人購進的貨物等已到達并驗收入庫,但尚未收到增值稅扣稅憑證并未付款的,應在月末按貨物清單或相關合同協議上的價格暫估入賬,不需要將增值稅的進項稅額暫估入賬。”

財政部會計司制度二處關于《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有關問題的解讀:二、關于已驗收入庫但尚未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的貨物等的暫估入賬金額,在對《規定》第二(一)4項中已驗收入庫但尚未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的貨物等暫估入賬時,暫估入賬的金額不包含增值稅進項稅額。一般納稅人購進勞務、服務等但尚未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的,比照處理。

根據以上規定,暫估金額是不含稅的,其實這個道理會計都明白,增值稅是價外稅。但是我們不能就此認為,不能對增值稅進項在暫估金額的同時,進行相應的確認。文件表達的是計入成本/費用的暫估金額不能把進項暫估進入,并不是說成本/費用的暫估金額對應的進項此時不能體現。

而且再要我們仔細分析的話,“尚未收到增值稅扣稅憑證并未付款的”,需要同時滿足,尚未收到增值稅扣稅憑證并且未付款。如果尚未收到增值稅扣稅憑證付款了,則不存在暫估不含稅的問題。

假設當月到貨113(含稅),尚未收到發票,但已經付款。

借:成本、費用 100

貸:應付賬款-暫估 100

借:應付賬款-暫估 113

貸:銀行存款 113

如上分錄,對于進項稅額不進行暫估是很多企業的做法,但是當我們不僅僅局限于核算層面,其實根據企業實際對進項進行暫估,有的時候也是需要的。

比如公司尚未收到其單位開出的進項稅發票,但為保證往來款數據的一致性,對暫未收到的進項稅專用發票的稅金進行暫估的金額。再比如集團內部,涉及增值稅業務往來,比如2021年10月28日總部開出發票對子公司b,此時應收數據是含稅的,但是子公司b,11月5日才收到,并未對此筆進項稅額進行暫估處理,那么總部和子公司應收和應付數據就存在差異,需要備注說明。

關于暫估進項的處理,用這個案例來說明下。某網絡增值服務公司以100元作為分成基數,結算給合作商含稅價款80元,稅務上按照100元確認增值稅銷項稅額5.6元(100*6%/(1+6%)),并確認80元分成款對應的進項稅4.53元。

相關會計分錄為:

借:應收賬款等科目 1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94.4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匯總納稅-銷項稅額5.6

同時

借:主營業務收入 75.47

應付賬款-暫估進項稅 4.53

貸:應付賬款 80

收到合作商的專用發票后: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匯總納稅-進項稅額 4.53

貸:應付賬款-暫估進項稅 4.53

因此實務中,有的企業可能并不是按照教材或者22號文處理,而是出于其自身會計核算和管理需要,對于進項稅額也暫估入賬。一般存在以下兩種方式。

1、含稅暫估的第一種模式

借:成本/費用

應付賬款-暫估進項稅(或應交稅費-暫估進項)

貸:應付賬款

根據收到的專用發票金額確認進項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或應交稅費-暫估進項)

貸:應付賬款-暫估進項稅

借:應付賬款

貸:銀行存款

2、含稅暫估的第二種模式

假設某公司所有采購貨物、勞務、服務,取得增值稅抵扣憑證但沒認證抵扣時,發票上面的進項稅額暫時計入“應交稅費-待認證發票”中,認證抵扣的當月,需要從該科目轉到“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有關明細科目中。對于未取得發票,但是出于核算和對數需要,將暫估進項稅額計入“其他應收款-待確認進項稅”。

分包支出的進項稅

(1)與分包商確認工程量時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支出

其他應收款-待確認進項稅

貸:應付賬款/銀行存款等

(2)認證分包發票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其他應收款-待確認進項稅

采購貨物的進項稅

(1)物資暫估入庫

借:物資采購/原材料/工程施工等

其他應收款-待確認進項稅-一般計稅

貸:應付賬款/銀行存款等

(2)發票認證通過后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其他應收款-待確認進項稅-一般計稅

(3)購進貨物發生退貨或接受服務中止,作相反會計分錄。

設備租賃的進項稅

(1)確認工程量時,

借:合同履約成本-工程施工-機械使用費/租賃費

其他應收款-待確認進項稅-一般計稅

貸:應付賬款/銀行存款等

(2)認證進項發票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其他應收款-待確認進項稅-一般計稅

二、納稅義務確認核算

“待轉銷項稅額”明細科目,核算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已確認相關收入(或利得)但尚未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而需于以后期間確認為銷項稅額的增值稅額。

對于“待轉銷項稅額”,有人固化會計分錄,認為一般出現在這種分錄模式下:

借:應收賬款/銀行存款等,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

其實以上固化理解“待轉銷項稅額”科目,只與主營業務收入搭配出現,是存在問題的,以下舉例建筑企業增值稅納稅義務處理分錄,來談談這個問題。

(1)收到業主監理批量單(工程量計價單)

借:應收賬款-工程款-進度款

貸:合同結算-價款結算

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

(2)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借: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如上分錄所展示的,“待轉銷項稅額”,用于已確認相關收入(或利得)但尚未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而需于以后期間確認為銷項稅額的增值稅額。

如果提前開票(但未符合收入確認原則),則不屬于“待轉銷項稅額”科目核算范圍。此時會計處理可能如下所示。當然以下會計核算中,把“其他應付款-待結轉增值稅-一般計稅”,換為“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也不是不行。

1按合同約定的付款時間確認銷項稅

(1)收到業主監理批量單

借:應收賬款-工程款-進度款

貸:合同結算-價款結算

其他應付款-待結轉增值稅-一般計稅

根據履約進度確認收入分錄

借:合同結算-收入結算

貸:主營業務收入

(2)到合同約定的收款時間時

借:其他應付款-待結轉增值稅-一般計稅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先開具發票先確認銷項稅(未收到業主監理批量單)

(1)先開具發票時

借:其他應付款-待結轉增值稅-一般計稅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收到業主監理確權單時

借:應收賬款-工程款-進度款

貸:合同結算-價款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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