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股東之間股份轉讓的稅收問題(自然人轉讓股權,什么情況下會被稅局核定收入?)
實務操作中,存在為少繳稅款,簽訂陰陽合同,降低股權轉讓收入的情形,而稅局針對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的情況可以核定收入。
那么如何判定“明顯偏低”呢,哪些“明顯偏低”被視為有當理由而不被核定呢?筆者整理如下:
一、如何判定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
“根據《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十二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視為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
(一)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的。其中,被投資企業擁有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知識產權、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資產的,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股權對應的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
(二)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初始投資成本或低于取得該股權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的;
(三)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收入的;
(四)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無償讓渡股權或股份;
(六)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判斷股權轉讓價格是否明顯偏低主要存在兩個重要標準,一是將擬轉讓價格與凈資產份額相比較,若標的公司持有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知識產權、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重大資產,需要把凈資產份額調整為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后再與轉讓價格相比較。對于初始投資成本,若擬轉讓價格低于初始投資成本,也可能會被認定轉讓價格明顯偏低。
筆者舉例分析以下幾種情形是否存在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的風險:
情形一,原股東未實繳出資,但其所持股份對應凈資產份額為300萬,顯然按照0元轉讓股權是不合適的;
情形二,初始投資成本500萬,凈資產份額-500萬,不存在土地使用權、房屋等重大資產,故按500萬平價轉讓合理;情形三,存在土地使用權、房屋等重大資產,擬轉讓價格800萬低于原股東所持股權對應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1200萬;情形四,擬轉讓價格600萬低于凈資產700萬,存在被核定風險;情形五,擬轉讓價格100萬低于初始投資成本1000萬和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1200萬,存在被核定風險。
單位:萬元
二、哪些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被視為有當理由?
根據《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十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視為有當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證明被投資企業因國家政策調整,生產經營受到重大影響,導致低價轉讓股權;
(二)繼承或將股權轉讓給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關系證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三)相關法律、政府文件或企業章程規定,并有相關資料充分證明轉讓價格合理且真實的本企業員工持有的不能對外轉讓股權的內部轉讓;
(四)股權轉讓雙方能夠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67號文”給出了上述三種有當理由的“明顯偏低”,對于上述第一款規定,證明時應提供相關政策依據,包括文件名稱、文號、主要內容等;對于上述第二款規定,需準備結婚證、戶籍證明、戶口本或公安機關出具的其他證明等資料證明向其三代以內直系親屬平價或低價轉讓股權;對于上述第三款規定,應提供相關法律、政府文件或企業章程,內部轉讓協議等資料證明因限制性股權轉讓所發生的平價轉讓或低價轉讓。
實際操作中肯定還會有稅務機關認定不統一,執行不一致的地方。筆者認為,適用上述“當理由”時,應與當地的稅務機關做好溝通,以免產生不必要的納稅爭議。
來源:坤財稅 作者:周小玉
2014年7月的解析——
自然人股東轉讓股權中的涉稅風險
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的不斷發展,自然人股東越來越普遍,自然人股東的股權轉讓行為也日益增多。按照國家稅收政策規定,自然人轉讓股權會引起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的發生,而且不同轉讓行為下的稅款計算也不盡相同。本文主要就非上市公司自然人股東股權轉讓業務中,需要關注的一些納稅風險進行提示,供納稅人參考。
投資成本扣除時存在的稅務風險
風險一:初始投資成本是否能全部扣除的風險。
自然人用非現金資產投資,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如果個人資產評估增值后投資應在投資時即征收個人所得稅。如果在投資環節未繳納個人所得稅,稅務機關將按照規定追繳稅款。同時,計稅成本為評估增值納稅后的價值。
提醒:自然人股東轉讓股權時,要注意用非現金資產投資時,在投資環節是否繳納了個人所得稅。
風險二:扣除追加投資成本時被追查是否涉稅的風險。
自然人的股權很多情況下不是一次投資,而是累計多次投資形成的。有多種增資形式會涉稅,例如被投資企業用評估增值的資產增資、盈余積累轉增資本等,如果在增資環節未納稅,在轉讓環節會有被稅務機關追查并要求補繳稅款的風險。
例如,a公司注冊資本2000萬元,甲、乙兩自然人分別持有該公司80%和20%股權,甲欲將持有的股權全部轉讓給丙,a公司在甲轉讓股權前曾以其土地使用權評估增值1200萬元進行增資,如果在增資時未代扣代繳稅款,在甲轉讓股權時,稅務機關會認定:甲應先行補繳個人所得稅192萬元(1200×80%×20%),然后才能確認其股權轉讓的計稅成本2560萬元(2000×80%+1200×80%)。
低價轉讓理由是否充分當的稅務風險
風險一:虧損概念理解分歧的風險。
根據相關規定,低價轉讓連續3年以上(含3年)虧損的投資企業是允許不被核定征收的。這里所稱的虧損,稅收文件沒有具體規定是會計核算的虧損還是稅法判斷的虧損。在一般意義上講,虧損指按照會計規定計算出的虧損,但存在一定的稅務風險,即稅務機關可能從稅務管理的角度認為應審核其虧損的真實性。稅務機關在開具不征稅證明前,可能結合審查被投資企業近3年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而不是僅通過企業的財務報表判斷是否不征稅。
提醒:自然人轉讓股權時,必須注意被投資企業是否虧損及虧損額的計算等風險。
風險二:無償轉讓有關手續的被核查風險。
按照有關規定,無償轉讓給近親屬是不涉及個人所得稅的,文件列舉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超過以上范圍的無償轉讓會被稅務機關核定轉讓股權的計稅依據。稅務機關會嚴格按照上述所列的范圍進行審核,包括轉讓方提供的公證機構出具的贈與人和受贈人親屬關系的公證書、撫養關系或贍養關系公證書(或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撫養關系或贍養關系證明)、《繼承公證書》等相關證明以及《個人股東變動情況報告表》等。
提醒:自然人股東轉讓股權提交的上述有關手續,一定要符合國家稅收政策規定,包括形式要件、實質要件均要規范、齊全、完整。
轉讓價格中存在的稅收風險
風險一:原價轉讓股權、退股的,存在被核定計稅依據的風險。
現實中大量存在自然人股東原價轉讓股權或退股的情況,一般表現為將其股權原價轉讓給其他股東,或直接原價退股等形式。
為避免納稅人以平價轉讓股權逃避繳納稅款,國家稅務總局曾發布《關于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關于個人終止投資經營收回款項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1號)、《關于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核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27號)等文件,就原價轉讓、退股等價格偏低的當理由進行規范。
根據相關規定,對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當理由的,稅務機關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
一是參照每股凈資產或納稅人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二是參照相同或者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價格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三是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價格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提醒:自然人股東在轉讓股權時要注意轉讓價格的真實合理,以免被稅務機關核定征收。
風險二:轉讓的資產包括無形資產等,存在被核查的風險。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7號規定,對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房屋、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資產合計占資產總額比例達50%以上的企業,凈資產額必須經過中介機構評估核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