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股權轉讓涉稅問題(如何破解企業股權轉讓的涉稅難點)
從筆者實際查處的股權轉讓逃稅案例來看,稅務機關難以在事前風險管理中發現企業股權轉讓的涉稅問題,而是通過稽查才得以發現,筆者認為主要原因有以下幾點。
一是股權轉讓具有偶發性,稅務機關難以提前進行風險預警。股權轉讓對企業而言是一項重大變更,不是每個企業都會發生,就單個企業而言,股權轉讓在通常情況下也不會經常發生。股東性質、規模大小等個體因素以及經營狀況、成立時間長短等對于股權轉讓均無明顯影響,因此很難得出股權轉讓的一般規律。而稅務機關現有的征管信息系統對于股權轉讓的相關信息采集不夠完善,也為后續管理帶來了困難。
二是股權轉讓價格具有一定的主觀性,稅務機關難以對其公允價格進行界定。除了在公開市場達成的股權轉讓交易具有公允價格之外,其余交易方式下的股權轉讓價格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股權轉讓雙方對股權的心理價位及轉讓過程中的博弈。由于股權轉讓價格直接關系到股權轉讓雙方所應承擔的納稅義務,股權轉讓雙方主觀上存在著隱瞞股權轉讓價格的動機。在稽查中筆者也發現部分股權交易方通過簽訂“陰陽合同”的方式,虛報股權轉讓價格,以達到少繳稅款的目的。
三是股權轉讓形式呈現多樣化,稅收法律法規相對滯后。雖然股權轉讓在我國尚屬新生事物,但其轉讓形式已經朝著多樣化的方向發展。目前,股權轉讓的形式除了常見的現金之外,以房屋、土地等其他固定資產或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為等價交換物的轉讓行為也逐漸增多,甚至出現了“對賭協議”、股權激勵等新概念。然而現有的稅收政策在某些新事物上仍存在一些真空地帶,使得稅企雙方出現爭議時無據可依。
四是股權轉讓行為具有一定隱蔽性,稅務機關難以掌握全面信息并實施全方位監管。對于發生股權轉讓需要變更工商登記進行確權的個人,由于納稅前置條件,他們必須先到主管稅務機關確認是否需要繳納稅款,履行完納稅義務后才能辦理工商變更。但對企業無此規定,特別是非上市公司,部分股權轉讓方由于對股權轉讓相關稅收政策不熟悉,在發生股權轉讓時未及時就該應稅行為履行納稅義務;也有部分股權轉讓方為規避稅收有意隱瞞股權轉讓行為,不辦理工商變更手續。
《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就健全稅費法律法規制度、深化信息共享等方面提出了指導意見,為稅務機關強化股權轉讓的管理提供了新思路。
一是利用大數據和區塊鏈技術,強化稅務機關收集股權轉讓相關信息的能力。
首先,要構建多部門共享的數據集成交互平臺。股權交易信息獲取難造成的稅企雙方信息不對稱,是稅務機關在股權轉讓稅源管理中面臨的首要問題。通過將外匯、銀行、證監、市場監管、房管等相關部門掌握的股權交易信息納入平臺,使稅務機關能及時獲取股東變更、合同簽訂、資金支付、外匯支付情況等第三方信息,并進行跟蹤管理。
其次,針對稅務系統內部專業人才不足的情況,可以委托專業數據服務商以網絡爬蟲技術從公開網站上收集股權交易信息,與申報數據進行比對,篩選疑點,以達到精準監管的目的。
最后,建議在金稅三期系統中增加股權轉讓臺賬信息模塊,采集企業股東變更、股權轉讓價格及稅款繳納信息,全面反映企業歷次股權變更情況,為股權再次轉讓和完善管理提供基礎數據。
二是充分利用物價部門的公信力和第三方評估機構的專業性,增強稅務機關對股權轉讓價格合理性的判斷能力。
股權轉讓價格直接影響企業的股權轉讓所得和納稅情況。由于股權轉讓形式的多樣化,部分轉讓方又有隱匿收入的主觀目的,僅憑稅務機關一己之力,很難對轉讓雙方交易價格的真實性和合理性作出準確評估。通過物價部門對股權交易中涉及的不動產、無形資產等涉稅財產進行價格鑒定,或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委托第三方中介機構進行評估,可以成為一種新的選擇。
三是及時出臺適應新形勢的稅收政策,堵塞征管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