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答:
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一、對生物藥品制造業,專用設備制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儀器儀表制造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6個行業的企業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對上述6個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方法。
二、對所有行業企業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專門用于研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三、對所有行業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
五、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規定:“一、對輕工、紡織、機械、汽車等四個領域重點行業(具體范圍見附件)的企業2015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可由企業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二、對上述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2015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由企業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三、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政策適用范圍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6號)規定:“一、自2019年1月1日起,適用《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規定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的行業范圍,擴大至全部制造業領域。
二、制造業按照國家統計局《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4754-2017)》確定。今后國家有關部門更新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從其規定。”
四、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規定:“一、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仍按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等相關規定執行。
二、本通知所稱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
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規定:“一、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六、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規定:“一、《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等16個文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凡已經到期的,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詳見附件1。”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發布日期:2022-01-27
2014年9月的解讀——
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要點蠡測
吉林虹橋稅務師事務所 李寶
稅屋備注——蠡測管窺, lí cè guǎn kuī。 蠡:瓢;管:竹管;窺:從小孔縫隙里觀看。用瓢來量大海,從竹管的小孔看天空。比喻見識片面狹窄,看不到事物的整體。
2014年9月24日,中國政府網報道,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部署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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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來說,是一件大事也是一件好事。它不但可以減輕企業稅負、刺激投資,而且可以加速固定資產的更新換代,從而間接提高研發技術,甚至提高產品的產量和質量,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
但這個政策目前還沒有出臺文件做細節性規定,筆者這里以管窺天、以蠡測海,提出一些觀點,目的有兩個:一個是提醒財稅人員需要注意一些操作中可能出現的細節問題,一個是以待評估一下我們財稅人的預測感知能力,以提高我們財稅人對政策的把握程度。這也是對涉及這個政策的即將出臺的文件(以下簡稱“新文件”)的預測。
一、該政策的大致內容
以下內容,假設媒體所載文字無瑕疵,準確無異議。
對所有行業企業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用于研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稅前扣除;超過100萬元的,可按60%比例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雙倍余額遞減等方法加速折舊。
對所有行業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稅前扣除。
對生物藥品制造業,專用設備制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儀器儀表制造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行業企業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允許按規定年限的60%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雙倍余額遞減等加速折舊方法,促進擴大高技術產品進口。根據實施情況,適時擴大政策適用的行業范圍。會議要求加快落實上述政策,努力用先進技術和裝備武裝“中國制造”,推出附加值更高、市場競爭力更強的產品。
二、該政策需要注意的幾點解讀
1、對于所有行業都適用的規定是:
⑴、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稅前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不超過5000的資產,必須是“固定資產”,如果屬于其他資產,比如低值易耗品、周轉材料,會計上該攤銷的,還是應該按照會計準則規定進行攤銷。
另外,從目前說明來看,沒說是2014年1月1日以后購入的5000元以內的固定資產,所以,如果新文件有這樣的時間性說明,應該可以把2014年上半年已作為固定資產處理及計提的折舊沖回,重新一次性計入當期費用,如果沒有,則已做固定資產處理的資產,是不能再進行調整的,除非新文件明確是否允許企業在會計上或者稅法上做出追溯調整。
⑵、用于研發的儀器、設備,價值在100萬以內的,一次計入成本費用,價值超過100萬的,允許加速折舊。
需要注意的是,實務中,一個是要注意設備是否屬于研發設備,是專用設備,還是可以同時用于非研發的通用設備,如果屬于混用設備,是否允許享受政策規定的內容;另一個是要注意設備是獨立操作獨立確認的固定資產,還是沒有單獨計價的固定資產組。
很多的研發設備可能同時就是生產設備,既可用于研發,又可用于生產,甚至有些設備根本就是生產設備,臨時轉入了研發項目而已,那這些設備是否屬于稅法規定的設備,需要職業判斷,相信即將出臺的新文件不會對此有過細的規定。
有些資產可能單價非常低,但有可能是企業一攬子購進,并且只有組成資產組,才能常運轉,單獨的某個機器不會創造價值,但可以單獨轉讓、單獨確認為固定資產,這種情況下,按單獨固定資產算,全都可以一個個的一次性計入成本費用,但作為一整個資產組,就只能采用加速折舊政策了。
2、對部分明確規定的行業才能適用的是:
固定資產折舊,按60%縮短折舊年限與雙倍余額遞減法二者可任選其一。
該政策只能適用于新文件規定的行業。將來有可能會擴大到其他行業,從目前說明上看,主要是適用于產品技術含量較高的行業。
60%縮短年限中的這個“年限”仍然是不得低于稅法規定的最低稅法年限,而不是實際的會計年限。對于會計折舊年限低于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的情況,仍然要做納稅調整的。
3、固定資產的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