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納稅申報罰款依據(逾期納稅申報行為是否都應當處罰)
案例
a有限公司系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按月納稅申報。2021年3月份納稅申報截止日期為3月15日,a有限公司是在3月19日辦理的納稅申報;6月份納稅申報截止日期為6月18日,a有限公司是在6月20日辦理的納稅申報,。
b個體工商戶系小規模納稅人,實行定期定額納稅,按季度繳稅。2021年主管稅務機核定其每月應繳納增值稅等稅費合計2360元。第一季度納稅申報截止日期為4月20日,b個體工商戶第一季度應繳納的稅款是在4月20日繳納的;第二季度納稅申報截止日期為7月15日,b個體工商戶第二季度應繳納的稅款是在7月23日繳納的。
c稅務局為了迎接上級稅務機關的征管考核,于2021年10月組織對所管轄區域內的納稅人前9個月的納稅申報情況進行了網上檢查,其中,就發現了a有限公司和b個體工商戶存在的納稅申報問題。按照相關規定,納稅人一年中有一次不按期納稅申報不予處罰,超過一次的,將給予處罰。因此,c稅務局對a有限公司和b個體工商戶第二次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行為各進行罰款一次,處罰的理由均是“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其中對b個體工商戶處罰的進一步解釋為:定期定額戶是“以繳代報”,即繳納稅款時即為納稅申報時,逾期繳納稅款,就是逾期納稅申報,即屬于“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行為。
分析
《中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從上面的規定可知,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處罰的前提,有一個時間節點問題:即必須是在納稅人逾期還沒有辦理納稅申報的時候就被稅務機關發現了,這時,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在限定的時間內辦理納稅申報,同時稅務機關可以進行罰款;倘若,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有“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的情形,但發現時納稅人已經進行補報,即已經改了違法行為,在這種情況下,因為納稅人違法行為已經改,稅務機關就不能責令限期改了,因此也就不能處罰了。
a有限公司已在6月20日辦理了納稅申報,,c稅務局是在10月才發現a有限公司6月存在未按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的情況,但此時,a有限公司的違法行為已經改,c稅務局就不能再下達責令限期改了,也就不能再處罰了。顯然,c稅務局對a有限公司“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進行處罰的行為,是違反《中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
b個體工商戶被處罰的理由也是“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其實這種理由也是不成立的。
《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6號)第九條規定,實行簡易申報的定期定額戶,應當在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繳清應納稅款,當期(指納稅期,下同)可以不辦理申報手續。該條規定這就表明了定期定額戶,在納稅期內自己無需進行納稅申報。因此說,“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這種理由不成立。其實,對于定期定額戶在稅務機關的征管軟件系統中會按納稅申報期系統自動納稅申報,無需人為再作納稅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