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稅收(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稅務處理)
一、稅法認可的四類股權激勵方案
股權激勵,是指企業通過授予員工非上市公司股權或上市公司股票(以下不再作區分,按日常習慣表述),對員工實施的一種激勵措施。企業以低于市場價的方式授予員工股權,對員工此前的工作業績予以獎勵,并進一步激發其工作熱情,與企業共同發展。稅法認可的四類股權激勵,主要是指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股權獎勵和股票增值權,前3種適用于所有公司,股票增值權主要適用于上市公司。在式討論股權激勵的稅收政策前,有必要先簡要介紹股權激勵的四種模式,方便后續的討論。
(一)股票期權
股票期權,是指公司給予激勵對象在一定期限內以事先約定的價格購買本公司股權的權利。員工在行權時,可根據公司的發展情況,決定是否行權購買股權。
股票期權的主要時間點(段)包括:
1、期權授予日。指公司將期權授予給員工的日期,具體可以分為集中授予日和日常授予日。
股權激勵計劃一般會設置一個集中授予日,集中授予一批后,在期權池內還預留一定比例的期權,以備后期人才引進或職位升遷使用。公司可以統一日常授予的時點,例如在集中授予日后,每半年進行一次日常授予,直至全部期權授予完畢。
2、等待期。指股票期權授權日與獲授股票期權首次可行權日之間的間隔。上市公司股票期權的等待期不應少于12個月,非上市公司沒有強制性規定。
對于公司來說,等待期相當于考核期,員工只有在等待期內滿足了某些條件,比如沒有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達到了一定的業績,才可以在等待期結束后行權。不能滿足條件的,可以延長等待期、降低行權比例或者取消授權。例如業績達到a級,可以100%行權,b級可以行權80%,c級可以行權60%,d級取消授權。
3、行權期。指可以行使期權的期間,等待期結束后就進入行權期。
上市公司至少應當設置兩個行權期,同時規定激勵對象分期行權,每期可行權的股票期權比例不得超過激勵對象獲授股票期權總額的50%。每個行權期時限不得少于12個月,后一行權期的起算日不得早于前一行權期的屆滿日。對非上市公司沒有強制性規定。
4、可行權日。由于行權期時間較長,如果員工在行權期內任意行權,會帶來極大的管理成本,因此可以在行權期內,具體約定可行權日。
首次可行權日還起到確定行權期起點的作用。在可行權日,員工可以行使期權,按照事先約定的價格購買公司股票。
5、有效期。指股權激勵計劃生效日(可能早于或等于股(票)權授予日)到最后一個行權期的結束日。
股票期權各行權期結束后,股權激勵計劃有限期結束,激勵對象未行權的當期股票期權應當終止行權,公司應當及時注銷。
6、限售期和可轉讓日。限售期和可轉讓日不是必然存在的,一般情況下,員工行權后取得的公司股權可以自由轉讓,但是為了防止員工將股權轉讓后一走了之,公司可以約定限售期,在限售期內,員工不可轉讓通過行權取得的公司股權。
限售期結束后的第一天為可轉讓日,此后員工轉讓公司股權不再受到限制。
7、轉讓日。指員工實際將行權取得的公司股權轉讓的日期。
(二)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是指公司以一定的價格將本公司股權出售給員工,并同時規定,員工只有工作年限或業績目標符合股權激勵計劃規定的條件后,才能對外出售該股權。
限制性股票的主要時間點(段)包括:
1、授予日。指公司將限制性股票授予給員工的日期。
2、限售期。指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與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間的間隔。上市公司股票期權的等待期不應少于12個月,非上市公司沒有強制性規定。
限售期與股票期權的等待期作用類似,在限售期內,員工不得轉讓限制性股票。
3、解除限售期。指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可以轉讓的期間。
上市公司至少應當設置兩個解除限售期,同時規定分期解除限售,各期解除限售的比例不得超過激勵對象獲授限制性股票總額的50%。每期時限不得少于12個月。
4、轉讓日。指員工實際將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轉讓的日期。
(三)股權獎勵
股權獎勵,是指公司直接以公司股(票)權無償對員工實施獎勵。股權獎勵一般不附有任何限制條件,是最為直接的股權激勵措施,但股權獎勵不能在公司和員工間形成利益上的緊密聯系。
(四)股票增值權
股票增值權,是指上市公司授予公司員工在未來一定時期和約定條件下,獲得規定數量的股票價格上升所帶來收益的權利。被授權人在約定條件下行權,上市公司按照行權日與授權日二級市場股票差價乘以授權股票數量,發放給被授權人現金。股票增值權與股票期權較為類似,相當于賦予被激勵人認購權和行權當期即時向公司出售標的股權的權利。
二、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稅收政策
現階段,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和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適用不同稅收政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按照工資薪金稅目課稅。其中,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股權獎勵可以適用延長納稅期限的稅收優惠政策,股票增值權則沒有明確優惠政策。
(一)上市公司股權激勵適用稅目和優惠政策的稅法原理
對于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股權獎勵,在股票期權行權日、限制性股票解禁日、取得股權獎勵之日,員工實際取得了可以轉讓的股票。由于取得這部分股票的成本通常低于市場價格,差價部分是公司對員工過去工作成果的獎勵,本質上是以股票形式發放的獎金,因此應當作為工資薪金納稅。
但是,考慮到取得股票的日期,員工可能尚未實際將股票轉讓,缺乏納稅必要資金。尤其是股票期權行權后,可能還有一段限售期,稅法對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給予了延長納稅期限的稅收優惠政策。
對于股票增值權,在行權時取得的是現金,不存在納稅資金不足的問題,故而應當在行權時直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股權獎勵的稅務處理
1、授予階段的稅務處理
(1)授予期權、限制性股票時,通常不需要納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號),員工接受實施股權激勵計劃企業授予的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時,除另有規定外,一般不作為應稅所得征稅。這主要是因為,這些權利或資產在授予時本身無法轉讓,也沒有明確的市場價值,考慮到估價困難,納稅人缺乏必要資金,在授予時不予征稅。
(2)期權在授權時即約定可以轉讓(以下簡稱為可轉讓股票期權)的,按工資薪金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6〕902號),如果股票期權在授權時即約定可以轉讓,且在境內或境外存在公開市場及掛牌價格,員工接受可轉讓股票期權時,屬于另有規定的情形,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具體來說,應當適用財稅〔2018〕164號的規定,即員工取得可轉讓股票期權,應按授權日股票期權的市場價格,作為股權激勵收入,計入工資薪金所得。在2021年12月31日前(之后的政策有待稅務總局另行明確,下同),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全額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股權激勵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如果員工以折價購入方式取得可轉讓股票期權的,可以授權日股票期權的市場價格扣除折價購入可轉讓股票期權時實際支付的價款后的余額,作為股權激勵收入。
2、行權前轉讓的稅務處理
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是無法轉讓的,因此不存在提前轉讓的問題。但是對于股票期權,一方面存在可轉讓股票期權的方案,另一方面,即便在授予日約定不可轉讓,如果發生特殊情況,公司與員工達成補充協議的,員工仍可能在行權日之前將股票期權轉讓。
(1)達成補充協議轉讓股票期權:按工資薪金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稅〔2005〕35號、國稅函〔2006〕902號,達成補充協議轉讓股票期權,屬于因特殊情況在行權日之前轉讓股票期權,根據稅法規定,應當以股票期權的轉讓凈收入作為計稅依據,按照工資薪金所得征稅。股票期權的轉讓凈收入,一般是指股票期權轉讓收入。如果員工以折價購入方式取得可轉讓股票期權的,可以授權日股票期權的市場價格扣除折價購入可轉讓股票期權時實際支付的價款后的余額,作為股票期權的轉讓凈收入。
對于這部分所得是否并入當年綜合所得,稅法沒有明確規定。我們認為,股票期權的轉讓凈收入同樣屬于股權激勵收入,應當適用財稅〔2018〕164號的規定,即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股權激勵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2)可轉讓股票期權的轉讓: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稅函〔2006〕902號,員工取得可轉讓股票期權后,轉讓該股票期權的,應當以轉讓所得(轉讓收入-取得時的市場價格),作為財產轉讓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這是因為,可轉讓股票期權在取得時已經按照工資薪金所得征稅,從這個意義上講,可轉讓股票期權在授予后,就脫離了股權激勵的范疇,成為員工合法所有的、可以流通轉讓的認購權,故而應當按照一般財產處理。這里需要注意,轉讓境內上市公司股票,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但不包括轉讓股票期權,因此轉讓股票期權仍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3、行權、解禁、取得股權獎勵階段的稅務處理
(1)股票期權行權的稅務處理
1)不可轉讓股票期權行權: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稅〔2005〕35號,對于股票期權,員工行權時從企業取得股票的實際購買價(施權價)低于購買日公平市場價(指該股票當日的收盤價)的差額,是因員工在企業的表現和業績情況而取得的與任職、受雇有關的所得,故應作為股權激勵收入,計入工資薪金所得征稅。計算公式為:
股權激勵收入=(行權股票的每股市場價-員工取得該股票期權支付的每股施權價)×股票數量
根據國稅函〔2006〕902號,員工取得該股票期權支付的每股施權價,一般是指員工行使股票期權購買股票實際支付的每股價格。如果員工以折價購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權的,上述施權價可包括員工折價購入股票期權時實際支付的價格。
2)可轉讓股票期權行權:不再納稅
根據國稅函〔2006〕902號,無論可轉讓股票期權是否在行權前轉讓,實際行使時,均不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法作此規定,可能是考慮到在可轉讓股票期權的授予日,已經按照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了個人所得稅,行權時再征稅會出現重復征稅。但實際上,可轉讓股票期權本身屬于能夠自由流通的認購權,對于取得可轉讓股票期權的計稅基礎(授予的即授權日股票期權的市場價格,外購的即實際支付的成本)與行權后取得股票的市場價格之差,仍應作為財產轉讓所得計稅,否則將出現征管漏洞。
(2)限制性股票解禁: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納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61號),個人因任職、受雇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內機構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依法扣繳其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稅函〔2009〕461號,上市公司實施限制性股票計劃時,應以被激勵對象限制性股票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境外為證券登記托管機構)進行股票登記日期的股票市價(指當日收盤價)和本批次解禁股票當日市價(指當日收盤價)的平均價格乘以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減去被激勵對象本批次解禁股份數所對應的為獲取限制性股票實際支付資金數額,其差額為應納稅所得額。被激勵對象限制性股票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所得額=(股票登記日股票市價+本批次解禁股票當日市價)÷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被激勵對象實際支付的資金總額×(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被激勵對象獲取的限制性股票總份數)
(3)取得股權獎勵: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納稅
根據《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個人獲得股權獎勵時,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扣繳其個人所得稅。股權獎勵的計稅價格參照獲得股權時的公平市場價格確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獎勵和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0號),上市公司股票的公平市場價格,按照取得股票當日的收盤價確定。取得股票當日為非交易時間的,按照上一個交易日收盤價確定。
(4)股權激勵收入單獨計稅。根據財稅〔2018〕164號,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上述股權激勵收入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全額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股權激勵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居民個人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兩次以上股權激勵的,應合并計算股權激勵收入,按上述規定計算納稅。
(5)對股權激勵收入適用延長納稅期限的優惠政策
1)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納稅期限可延長12個月
根據《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上市公司授予個人的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個人可自股票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權獎勵之日起,在不超過12個月的期限內繳納個人所得稅。
2)高新技術企業轉化科技成果股權獎勵可分期5年納稅
根據財稅〔2015〕116號,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的高新技術企業轉化科技成果,給予本企業相關技術人員的股權獎勵,個人一次繳納稅款有困難的,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分期繳稅計劃,在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并將有關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4、股票轉讓階段的稅務處理
對于行權、解禁后的股票,以及獎勵的股票,員工后續轉讓的,轉讓時獲得的高于行權日、解禁日、取得獎勵日股票公平市場價的差額,屬于個人在證券二級市場上轉讓股票等有價證券而獲得的所得。根據《關于個人轉讓股票所得繼續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字〔1998〕61號),從1997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繼續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股票增值權的稅務處理
1、按工資薪金所得納稅
根據國稅函〔2006〕902號,取得股票期權的員工在行權日不實際買賣股票,而按行權日股票期權所指定股票的市場價與施權價之間的差額,直接從授權企業取得價差收益的,該項價差收益應作為員工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參照股票期權行權時的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盡管上述規定沒有使用股票增值權的概念,但是政策適用的對象其實就是股票增值權。隨后,財稅〔2009〕5號明確提出了股票增值權的概念,并沿用了上述稅收政策。
2、股票增值權的計稅依據
根據國稅函〔2009〕461號,股票增值權被授權人獲取的收益,是由上市公司根據授權日與行權日股票差價乘以被授權股數,直接向被授權人支付的現金。上市公司應于向股票增值權被授權人兌現時依法扣繳其個人所得稅。被授權人股票增值權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公式為:
股票增值權某次行權應納稅所得額=(行權日股票價格-授權日股票價格)×行權股票份數
根據財稅〔2018〕164號,在2021年12月31日前,股票增值權行權取得的股權激勵收入,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全額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股權激勵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居民個人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兩次以上股權激勵的,應合并計算股權激勵收入,按上述規定計算納稅。
3、不能適用延長納稅期限的優惠政策
根據財稅〔2016〕101號,可以適用延長納稅期限優惠政策的股權激勵,不包括股票增值權。因此,股票增值權行權取得的價差收益,應當在行權日所在當月繳納個人所得稅。
(四)上市公司企業所得稅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我國居民企業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8號),上市公司依照《管理辦法》要求建立職工股權激勵計劃,并按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的有關規定,在股權激勵計劃授予激勵對象時,按照該股票的公允價格及數量,計算確定作為上市公司相關年度的成本或費用,作為換取激勵對象提供服務的對價。上述企業建立的職工股權激勵計劃,其企業所得稅的處理,按以下規定執行:
(1)對股權激勵計劃實行后立即可以行權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據實際行權時該股票的公允價格與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和數量,計算確定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依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2)對股權激勵計劃實行后,需待一定服務年限或者達到規定業績條件(以下簡稱等待期)方可行權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內會計上計算確認的相關成本費用,不得在對應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扣除。在股權激勵計劃可行權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據該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與當年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及數量,計算確定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依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上述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以實際行權日該股票的收盤價格確定。
由此可見,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在會計上視為以資本公積支付工資薪金,上市公司可以相應作稅前扣除。
(五)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稅收征管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2號),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個人選擇在不超過12個月期限內繳稅的,上市公司應自股票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權獎勵獲得之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延期納稅備案表》。
上市公司初次辦理股權激勵備案時,還應一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股權激勵計劃、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
三、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稅收政策
(一)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適用稅目和優惠政策的稅法原理
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符合條件的,可以適用遞延納稅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也是基于納稅必要資金問題的考慮。遞延納稅,是指非上市公司實施符合條件的股權激勵,納稅人可在股票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權獎勵獲得時暫不納稅,待實際轉讓股權時,直接按照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取得成本及合理稅費后的差額,計入財產轉讓所得,按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即:
1、不具體明確納稅期限,直接遞延到股權轉讓時納稅。相較于延長納稅期限,遞延納稅賦予納稅人更加優惠的納稅期限利益。
2、不計入工資薪金所得,全額計入財產轉讓所得。稅率方面,不適用3%—45%的累進稅率,而是適用固定20%的比例稅率,對于高額股權激勵能夠附加良好節稅效果。
對于上市公司來說,其股票可以在二級市場上自由交易(不含限售股),比較容易變現,股權激勵收入尚可延長12個月納稅。對于非上市公司來說,除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公司(新三板掛牌公司)以外,非上市公司股權缺少公開交易市場,股權轉讓較為困難,可能很長時間無法變現,有必要給予非上市公司更加優惠的待遇,這本質上也是納稅必要資金原理的體現。
(二)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遞延納稅條件
根據財稅〔2016〕101號,享受遞延納稅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包括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主體條件。屬于境內居民企業的股權激勵計劃。
2、客體條件。激勵標的應為境內居民企業的本公司股權。股權獎勵的標的可以是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其他境內居民企業所取得的股權。激勵標的股權包括通過增發、大股東直接讓渡以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勵對象的股權。
3、行業條件。實施股權獎勵的公司及其獎勵股權標的公司所屬行業均不屬于《股權獎勵稅收優惠政策限制性行業目錄》范圍。公司所屬行業按公司上一納稅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占比最高的行業確定。
4、對象條件。激勵對象應為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定的技術骨干和高級管理人員,激勵對象人數累計不得超過本公司最近6個月在職職工平均人數的30%。
本公司最近6個月在職職工平均人數,按照股票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權獎勵獲得之上月起前6個月“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的平均人數確定。
5、程序條件。股權激勵計劃經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未設股東(大)會的國有單位,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核批準。股權激勵計劃應列明激勵目的、對象、標的、有效期、各類價格的確定方法、激勵對象獲取權益的條件、程序等。
6、持有期限。
(1)股票期權自授予日起應持有滿3年,且自行權日起持有滿1年。
(2)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應持有滿3年,且解禁后持有滿1年。
(3)股權獎勵自獲得獎勵之日起應持有滿3年。
上述時間條件須在股權激勵計劃中列明。
7、計劃期限。股票期權自授予日至行權日的時間不得超過10年。
(三)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遞延納稅的稅務處理
1、取得股權激勵時:暫不納稅
根據財稅〔2016〕101號,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員工的股票期權、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實行遞延納稅政策,即:員工在取得股權激勵時可暫不納稅,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納稅。
2、股權轉讓時:按財產轉讓所得納稅
根據財稅〔2016〕101號,股權轉讓時,按照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稅費后的差額,計入財產轉讓所得,按照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股權轉讓時,應當視同享受遞延納稅優惠政策的股權優先轉讓。遞延納稅的股權成本按照加權平均法計算,不與其他方式取得的股權成本合并計算。員工取得符合條件、實行遞延納稅政策的股權激勵,與不符合遞延納稅條件的股權激勵應當分別計算。
3、取得股權激勵后,公司在境內上市
個人因股權激勵取得股權后,在遞延納稅期間,非上市公司在境內上市,該部分遞延納稅的股權轉化為股票(限售股)。處置股票時,按照限售股有關征稅規定執行。即:
(1)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個人轉讓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轉讓收入,減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稅費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所得額=限售股轉讓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稅費)
其中:
1)限售股轉讓收入,是指轉讓限售股股票實際取得的收入。
2)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買入時的買入價及按照規定繳納的有關費用。如果納稅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實的限售股原值憑證的,不能準確計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稅務機關一律按限售股轉讓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稅費。
3)合理稅費,是指轉讓限售股過程中發生的印花稅、傭金、過戶費等與交易相關的稅費。
(2)計算應納稅額。個人轉讓限售股取得的所得,計入財產轉讓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20%
4、不符合條件的股權激勵:按工資薪金所得納稅
根據財稅〔2016〕101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2號,股權激勵計劃所列內容不同時滿足前述全部條件,或遞延納稅期間公司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前述條件的,不得享受遞延納稅優惠,應按照下述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其中因公司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前述條件的,應于情況發生變化之次月15日內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獲得股權時,對實際出資額低于公平市場價格的差額,確定股權激勵收入,計入工資薪金所得,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上述股權激勵收入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全額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股權激勵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員工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多次取得不符合遞延納稅條件的股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的,應合并計算股權激勵收入,按上述規定計算納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2號,非上市公司股權的公平市場價格,依次按照凈資產法、類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確定。凈資產法按照取得股權的上年末凈資產確定。
(四)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稅收征管
1、選擇適用遞延納稅時,公司應當履行備案義務
非上市公司實施符合條件的股權激勵,個人選擇遞延納稅的,非上市公司應于股票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權獎勵獲得之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備案表》、股權激勵計劃、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激勵對象任職或從事技術工作情況說明等。
實施股權獎勵的企業同時報送本企業及其獎勵股權標的企業上一納稅年度主營業務收入構成情況說明。
2、遞延納稅期間,公司應當履行報告義務
個人因非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或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取得的股權,實行遞延納稅期間,扣繳義務人應于每個納稅年度終了后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情況年度報告表》。
3、遞延納稅股權轉讓時,公司應當履行協力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