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獎延后發放(年終獎政策是否延續!實務提醒)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第一條第(一)項規定,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換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以下簡稱月度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
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也可以選擇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
實務理解
1.如果沒有新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如果只有一種選擇,有年終獎的居民個人,個人所得稅稅負要不持平、要不增加,不可能減少。
(1)有年終獎的居民個人,如選擇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額少,自2022年1月1日起,稅負持平;
(2)有年終獎的居民個人,如選擇單獨計稅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額少,自2022年1月1日起,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負增加。
2.2021年度的年終獎——按照收付實現制繳個人所得稅
舉例:企業于2022年1月份發放2021年年終獎,即個人2022年1月份取得年終獎,如沒有新政策,應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不能適用單獨計算個人所得稅的政策。
(1)2021年度取得年終獎計稅方法是否已經“采用了一次”的判斷:
通過申報期判斷:2021年2月份-2022年1月份按照單獨計稅申報年終獎,就屬于2021年度取得年終獎計稅方法“采用了一次”。
通過發放期判斷:2021年1月份-2021年12月份按照單獨計稅申報年終獎,就屬于2021年度取得年終獎計稅方法“采用了一次”。
(2)如果2021年2月份-2021年12月份未按照單獨計稅申報年終獎,一定要珍惜可能是人生最后一次年終獎單獨計稅的機會。
(3)如果2021年度,在兩個單位獲得年終獎,預繳時都可以都選擇“單獨計稅”,但是匯算清繳時要選擇自行決定哪一筆獎金單獨計稅并進行調整,您也可以將全部獎金并入綜合所得計稅。
3.綜合所得選擇
(1)對存在一筆或多筆全年一次性獎金的納稅人,您在辦理年度匯算時,個人所得稅app和自然人電子稅務局網頁端(https://etax.chinatax.gov.cn)會給予“存在獎金,請在詳情中進行確認”的提示,納稅人可以在“獎金計稅方式選擇”的功能中,選擇“全部并入綜合所得計稅”或者“單獨計稅”。您可以自行決定哪一筆獎金單獨計稅并進行調整。當然,您也可以將全部獎金并入綜合所得計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