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避追繳欠稅罪的主體是(逃避追繳欠稅罪的主體有哪些)
一、逃避追繳欠稅罪的主體有哪些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法律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不具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不能構成本罪的主體。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4條第1款的規定,納稅人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每一種實體稅收法律、法規都對該稅種的納稅人范圍作了具體明確的規定,稅種不同,納稅人范圍各不相同。例如,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1條的規定,增值稅的納稅人是“在中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而根據《消費稅暫行條例》第1條的規定,消費稅的納稅人則是 在中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國務院確定的銷售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依本節第211條之規定此外,負有納稅義務的企業事業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逃避追繳欠稅罪的主體有哪些
二、逃避追繳欠稅罪與非罪的界限
1、逃避追繳欠稅罪與欠稅行為。二者都是明知沒有繳納稅款而不予繳納的行為。其區別關鍵在于妨礙追繳稅款罪中行為人采取了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而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而欠稅行為人則沒有采取上述手段以致于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稅款。另外,二者在主觀內容也不同,妨礙追繳稅款罪是出于逃避納稅而非法獲利的目的,而欠稅行為一般只是暫時拖欠稅款,而無逃避納稅的故意。
2、逃避追繳欠稅罪與一般的妨礙追繳稅款違法行為。二者區別的關鍵在于行為人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稅款數額是否較大。根據本條,妨礙追繳稅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才構成犯罪,如果沒有達到這一數額,則應當由稅務機關依照稅法規定處理,而不能以犯罪論處。
三、逃避追繳欠稅罪與偷稅罪的界限
1、主體要件不同。逃避追繳欠稅罪的主體只能由納稅人構成;而偷稅罪的主體除納稅人外還包括扣繳義務人。
2、犯罪目的不同。逃避追繳欠稅罪是意圖達到逃避稅務機關追繳其所欠繳的應納稅款的目的:而偷稅罪則是意圖通過欺騙、隱瞞稅務機關,達到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為目的。
3、犯罪客觀方面不同。逃避追繳欠稅罪表現為行為人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的行為;偷稅罪則為表現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前者具有公開性,后者具有欺騙性、隱瞞性。
4、妨礙追繳稅款要求數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偷稅罪要求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情節嚴重即包括因偷稅被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情況,也包括偷稅數額較大的情況,同是由數額較大構成犯罪的,妨礙追繳稅款罪只要求數額在一萬元以上即可,偷稅罪則還要求偷稅數額須出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才能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