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稅收籌劃產生的條件(跨國納稅籌劃產生的條件)
各國由于經濟發展程度和法律制度的差別,其稅收體系中的稅種構成明顯不同。雖然多數國家特別是發達國家基本上都實現了以所得稅為主體稅種的稅制格局,但如果略加詳細比較就會發現,各國所得稅各稅種結構有很大的不同。有的國家公司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資本利得稅同時開征,且征收管理規范而嚴格。而有的國家則基本上不征資本利得稅,即便開征,開征范圍也比較狹窄,寬免項目多。在個人所得稅申報征收過程中,有的國家實行綜合課征制,而有的國家則采用分類課征制;而且即使
是相同名稱的稅種,如個人所得稅或公司所得稅,其具體內涵和外延也都存在不同。稅制體系的差異必然造成各國納稅負擔的差異是跨國納稅籌劃的基礎條件。
(二)各國納稅收管轄權的差別
國際稅收的存在是因為各國堅持不同的稅收管轄權,故稅收管轄權的差異就成為跨國納稅籌劃的重要條件。稅收管轄權是指一國在征稅方面行使具有法律效力的管理權力,它按屬人、屬地原則及屬人兼屬地原則可分為居民管轄權、公民管轄權(亦稱國籍管轄權)、地域管轄權三種。世界上除美國實行三權并行外,其他各國一般都是以一種管轄權為主,以另一種管轄權為輔;但也有單一行使一種管轄權的國家(即地域管轄權),比如法國。各國行使稅收管轄權的不同,導致各國判斷是否納稅的法律根據不,
從而使得納稅人在某國負有納稅義務而在另一國可能就沒有納稅義務。這就使得跨國納稅籌劃成為可能。
(三)各國納稅基范圍寬窄不同
跨國納稅籌劃主要涉及直接稅,即所得稅和資本利得稅是其籌劃的著力點。間接稅在消費地征稅的原則比較統一,銷售收入的確認也缺乏彈性,故它不是籌劃的重點稅類。所得稅的稅基是應納稅所得額,即收入減除成本、費用,各國法律對稅前可減除的成本、費用的范圍和標準有很大不同。在有些國家法律規定中可以扣除的項目,另一些國家卻不允許扣除,使得各國所得稅稅基寬窄不同。而在稅率一定的條件下,稅基的大小又決定著稅負的高低。因此,它也是跨國納稅人進行納稅籌劃時要考慮的
主要因素。
(四)各國納稅率高低不同
應納稅額的多少除了稅基的寬窄之外,還取決于稅率的高低。稅率是世界各國稅收制度中差別最大的一個要素,是跨國納稅籌劃所要考慮的重要因素之一。各國稅種特別是公司所得稅多采用兩種稅率形式,即比例稅率和累進稅率。同樣是對所得額征稅,有的國家采用比例稅率征收,有的國家則采用累進稅率征收。即使實行同一稅率形式,各國的規定也是千差萬別。例如,現行公司所得稅,黎巴嫩為10%的比例稅率,匈牙利是17%的比例稅率,巴西是25%的比例稅率,加拿大的稅率則為38%;而美國、阿曼、沙特阿拉伯則分別適用不同的超額累進稅率。也因為如此不同的稅率規定,而使得跨國納稅籌劃有了不小的運作空間。從20世紀90年代起,全球各國普遍降低稅率,但有些國家仍保持過高稅率,稅率的高低空間的加大進一步刺激了跨國的避稅活動。
(五)各國納稅稅收優惠措施的差別
各國出于各種經濟或政治目的往往會在稅收上實行一些優惠政策。尤其是發展中國家,資金的短缺嚴重制約其發展,為了吸引更多的國際投資,它們對外國投資者獨資或合資開辦的企業提供大量稅收優惠,在納稅方面給予外商超國民待遇。雖然wto的重要原則是國民待遇,各種企業平等納稅,但因各國情況差別太大,稅收優惠一時還難以消除。稅收優惠的存在,使實際稅率大大低于名義稅率,形成了不少使納稅人減輕和消除稅負的良機。
(六)避免國際雙重征稅方法的差別
我們在第一章準備知識中已經談到,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對跨國納稅人的同一項跨國所得同時課稅,就是國際雙重征稅。為了避免這一現象,各國采取了各種方法:有些國家采用免稅法,有些國家采用抵免法;有些國家的抵免法采用分國抵免限額,有些國家則采用綜合抵免限額。各國不同的避免雙重征稅的方法也給納稅籌劃者提供了機會。
(七)征收管理水平和效果的差別
各國在稅收征收管理方面都有相應的法律規定,但在管理水平和執法效果上卻存在較大差異。一般來講,市場經濟成熟的發達國家征管水平較高,征管漏洞少;而市場經濟初期的發展中國家,征管效果較差,存在稅款大量的漏失。有的國家稅收管理水平更為低下,本國的稅收法規幾如廢紙一張。如此一來,不僅出現很多合法的稅務籌劃,就連非法的逃稅也層出不窮。加之各國稅收情報交換不力(特別是征管水平差異大的國家之間),更給跨國納稅籌劃提供了客觀條件。
(八)各國反避稅措施的差別
避稅與反避稅是一對矛盾,政府不斷針對納稅人的避稅手段出臺應對措施。但各國的反避稅的措施規定是有差別的,在有些國家明文規定屬于非法的行為,在有些國家由于反避稅措施的缺乏卻仍屬于合法行為。這又往往會給跨國避稅提供發揮的空間。
總之,跨國納稅籌劃是大有文章可做的。曾任當今八大會計師事務所之一普賴斯·沃特豪斯會計公司國際稅務研究中心主任的查理士·t.克勞福德把國際納稅籌劃的方法技術作了八點歸納:
1.向國外轉移資產以減輕在居住國的稅負;
2.利用國外企業開辦期的虧損沖減居住國稅收;
3.在不同國家采取各自有利的經營方式少繳國外所得稅;
4.利用稅收協定和避稅港的優惠,通過聯屬企業內部的資金轉移,減輕國外和居住國的稅收負擔;
5.調整聯屬企業的收支結構,降低集團總的稅收負擔;
6.安排聯屬企業的購銷活動的內部估價,減少總稅負;
7.利用外國的稅收抵免,少繳居住國的稅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