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包裝物押金的稅務處理(包裝物押金的稅收問題)
一般規定:一般貨物包裝物押金收取時不征稅,應在逾期或超過一年以上仍不退還時計征增值稅;如果是應稅消費品的貨物還應計征消費稅。“逾期”是指超過合同約定的期限或超過一年的期限,對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無論是否退還均應并入銷售額征稅;一年以內且未超過規定的退回包裝物的期限的,不做銷售處理。
特殊規定:國稅發1995192號文件規定,對銷售除啤酒、黃酒外的其他酒類產品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是否返還以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當期銷售額繳納增值稅和消費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消費稅問題解答>的通知》(國稅函發〔1997〕306號)明確,對酒類包裝物征稅的規定只適用于實行從價定率辦法征收消費稅的糧食白酒、薯類白酒和其他酒,而不適用于實行從量定額辦法征收消費稅的啤酒和黃酒產品。也就是說,對于除啤酒、黃酒之外的酒類,包裝物押金在收取的當時就要計征增值稅和消費稅,逾期時不再征增值稅及消費稅,退還押金時也不再退還已經交過的增值稅及消費稅,沒收后將余額轉為其他業務收入。而對于啤酒、黃酒包裝物押金因為是從量定額征收消費稅,所以在收取押金的時候不計征消費稅,逾期不退回時確認收入,計征增值稅但不征消費稅。對酒類產品、成品油以外的其他應稅消費品收取的包裝物押金遵循一般規定。
包裝物已作價隨同產品銷售,但為促使購貨人將包裝物退回而另外加收的押金,如果是酒類包裝物(除啤酒、黃酒之外)押金與上述處理一致,即在收取時計征增值稅和消費稅;如果是普通貨物及啤酒、黃酒的包裝物的押金,包裝物逾期未收回,押金沒收,沒收的押金繳納增值稅。
在企業所得稅上,包裝物押金一般在收取時計入“其他應付款”,作為往來款項處理,不計入收入計算企業所得稅;逾期不予退還和沒收時,并入收入總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來源:中匯武漢稅務師事務所十堰所 作者:趙輝
2019年4月的解析——
包裝物押金的稅收問題
所謂包裝物相信每個人都不陌生,我們徑常見到的紙箱、瓶子、罐子等等都屬于包裝物。它是企業隨同產品一起出售、出租或收取押金給購貨方的各種包裝容器。對于出售、出租、或收取押金,其所產生的稅收后果是不一樣的。銷售按銷售貨物繳稅,出租則要按有形動產租賃繳稅,而收取押金的情況復雜一些。
包裝物押金的相關稅法規定
(一)關于增值稅。
包裝物的押金與銷售的貨物分別核算,不并入銷售額征稅,相反,則要繳稅。如果逾期不收回押金,也要與銷售貨物一起繳稅。不論是否逾期,超過一年時間未收回,要繳稅。酒類產品,除黃酒啤酒外所有的押金一律并入銷售額征稅。因為黃酒啤酒的酒瓶可退回,其它酒類不會。
政策法律依據: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
(二)關于消費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