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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陰陽合同避稅的法律后果(股權轉讓通過陰陽合同避稅有什么風險?)

首先明確一下,為什么有很多人做股權轉讓會通過陰陽合同的方式來避稅?其實這件事可以分拆為兩個問題:

一是為什么很多老板喜歡做股權轉讓?

現在我們知道市場不景氣,很多企業也面臨轉型,因此就有很多的地產面臨轉讓、拍賣等,當然如果直接通過不動產轉讓的方式就會涉及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契稅、所得稅等各種稅費,目前不動產的市場增值額又很大,所以實際上不動產直接轉讓的方式會讓交易雙方的稅負很高,我之前辦司法拍賣工業地產的案件時測算過稅負,拍賣價4000萬左右的一塊工業地產,差不多要繳納880萬的稅,稅負率高達22%。那怎么辦?老板們就通過股權轉讓的方式來轉讓不動產,這樣原來需要繳納的各種資產轉讓環節的稅費就變成只有所得稅(個人所得稅20%,企業所得稅25%)和印花稅了,這樣就可以省很多稅。這個也是目前市面上很多企業喜歡做股權轉讓的一個大前提。應該說這種稅務籌劃方式是合法的,稅務局也是認可的,只是對于股轉雙方來說,其中的法律風險會很不一樣,因為是公司股權的話就需要考慮公司負債情況、員工安置、經營風險等各類法律問題,而只是買賣不動產的話就會簡單很多。

那么第二個問題就是股權轉讓既然已經省稅了,為什么還要做陰陽合同?

所謂陰陽合同是指實際轉讓協議和工商機關變更登記使用的股權轉讓協議兩份不同協議。我們通常會把實際轉讓協議作為“陰合同”,這個合同記載的是股轉雙方真實的交易價格和交易模式。而另一份工商機關變更登記使用的股權轉讓協議就是“陽合同”,只是辦理股權轉讓手續用的簡化版本,一般稅務局計稅也就依據這份“陽合同”記載的價格。既然稅務局等行政部門對于企業真實的資產價值搞不清楚,那就有企業會通過隱瞞真實價格,把股權轉讓價格刻意壓低的方式來申報繳納股轉稅款,因此就涉及到陰陽合同逃避繳納稅款的問題了。舉個例子,原來4000萬成交的一塊工業用地,現在因為這塊用地是登記在公司名下的,現在直接用4000萬轉讓這家公司的股權,那原來需要880萬的稅,現在就做股權轉讓可能只需要繳納400萬左右的稅。那現在再結合陰陽合同,去稅務局實際申報的股權轉讓金額跟公司凈資產評估價值差不多,比如2000萬,那現在需要繳納的稅金可能就只有100萬都不到了。這個就是其中巨大的稅收利益問題,這個問題現在在涉及到股權轉讓的交易里大量存在。

那很多人也問了,對于這么明顯的稅務問題稅務局難道不管嗎?

其實對于這個問題稅務局一直也在關注并打擊,只是原來的問題在于征管手段缺乏,稅務局沒有辦法去核實雙方的真實股轉價格,那就只能通過要求第三方有資質的資產評估公司對公司股權價值進行評估,以評估報告出具的股權價值來計算相應的稅金,這是目前很常見的征管方式,是征管1.0的版本。另外最近幾年也有了加強版2.0的版本,就是個人股東在去工商局辦理股東變更業務之前,工商局一定會要求股東必須先去稅務局申報稅金,繳納好稅款后再憑稅務局出具的書面文書來辦理工商股轉手續,這樣兩部門聯動就規避了個人股東不繳納稅款的問題。現在有沒有3.0的進化呢?應該說也有了,就是信息化大數據的風險分析,我今年接觸了一個案件,這個股轉之所以被發現異常,就是因為稅務局通過大數據分析,發現這家公司一年前的股轉價格是5000萬,但是一年之內再次股轉,股轉價格居然只有3000萬了,發現這個問題后稅務局馬上通過風控平臺下發風險提示,然后才有了陰陽合同被發現的問題。所以現在老板其實很怕的就是這個,一是害怕自己的個人流水會不會被稅務局獲知,那就涉及到很多個人收取款被發現,有巨大的涉稅風險,這是老板們不能承受之痛;另一個就是害怕交易對手或相關方披露這份“陰合同”,那就直接面臨交易的風險問題。

當然,作為律師我可以看到更多幕后的風險,當前股權轉讓大量存在通過陰陽合同逃避繳納稅金的情形,稅務上的風險在于如果后續一旦稅務局發現真實的股權轉讓成交價,可以向賣方要求補繳相關的所得稅等稅金,附加有每日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同時,在股轉協議中通常也會有約定稅負承擔的條款,這個條款的作用在于轉移稅負的實際承擔方。比如上述的不動產轉讓業務中,如果約定了“買受人承擔一切稅負”的稅負承擔條款,那這個880萬稅款雖然稅法上規定大部分應該由賣方承擔,但是簽署了這個條款后這個稅收負擔就轉移給買方來承擔了,買方不交的話,賣方可以向稅務局繳納后再起訴買方找他要這個錢,這個官司大概率還是能打得贏的。這個就是稅負承擔條款的作用。因此這個條款其實對股轉雙方都很重要,如果股轉中如合同約定稅負由買受方承擔的話,其實雙方打的如意算盤也是:通過陰陽合同基本實現稅負很低,然后雙方交易價格也就降下來了,雙方獲利,如果后面陰陽合同被發現要補稅了那就買受方來擔這個風險,賣方去補稅再打官司找買方去要回來就是了。

但是如果這個稅收負擔條款約定由“雙方稅負各自承擔”,則該部分稅負無法通過協議轉嫁,如陰陽合同的事情被查到,因為主要的納稅義務還是在賣方身上,所以需要賣方自行承擔風險,作為買方的風險就會減少。這時,另一個很尷尬的事情就來了,實務中一旦股轉雙方對股權轉讓協議發生法律爭議,比如買方不肯付股轉款了,那賣方就應當就真實的股轉合同(也就是陰合同)為依據向法院提起訴訟,這方面作為賣方會很被動,因為一經訴訟,法院判決書會通過中國裁判文書網予以公布,很可能被稅務局獲知真實的股轉價格從而要求賣方補稅,這樣的賣方可能面臨兩難境地:起訴吧可能有巨額稅款的風險,不起訴吧買方的錢要不回來。而買方就完全沒有這種顧慮,反而可能在談判中占有優勢地位,因此在通過法律訴訟方式維權的事情上賣方會處于不利地位,訴權和稅務風險的矛盾會被引發出來,需要賣方特別注意。

所以,總結下:

一、通過股權轉讓陰陽合同方式來逃避繳納稅款的是違法行為,后續的風險和需要付出的代價會越來越大,這個風險在交易完成后很長一段時間內都會存在,所以建議還是不要做了,以防后續付出慘痛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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