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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抵退稅政策解讀(最新留抵退稅政策解析)

按照財政部的解釋,留抵退稅就是把增值稅期末未抵扣完的稅額退還給納稅人。增值稅實行鏈條抵扣機制,以納稅人當期銷項稅額抵扣進項稅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額。其中,銷項稅額是指按照銷售額和適用稅率計算的增值稅額;進項稅額是指購進原材料等所負擔的增值稅額。當進項稅額大于銷項稅額時,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會形成留抵稅額。

留抵稅額主要是納稅人進項稅額和銷項稅額在時間上不一致造成的,如集中采購原材料和存貨,尚未全部實現銷售;投資期間沒有收入等。此外,在多檔稅率并存的情況下,銷售適用稅率低于進項適用稅率,也會形成留抵稅額。國際上對于留抵稅額一般有兩種處理方式:允許納稅人結轉下期繼續抵扣或申請當期退還。同時,允許退還的國家或地區,也會相應設置較為嚴格的退稅條件,如留抵稅額必須達到一定數額;每年或一段時期內只能申請一次退稅;只允許特定行業申請退稅等。

2019年以來,我國逐步建立了增值稅增量留抵退稅制度。今年,中央完善增值稅留抵退稅制度,優化征繳退流程,對留抵稅額實行大規模退稅,把納稅人今后才可繼續抵扣的進項稅額予以提前返還。優先安排小微企業,對小微企業的存量留抵稅額于6月底前一次性全部退還,增量留抵稅額足額退還。重點支持制造業,全面解決制造業、科研和技術服務、生態環保、電力燃氣、交通運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等行業留抵退稅問題。通過提前返還尚未抵扣的稅款,直接為市場主體提供現金流約1.5萬億元,增加企業現金流,緩解資金回籠壓力,不但有助于提升企業發展信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還能夠促進消費投資,支持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推動產業轉型升級和結構優化。

02、與大規模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有關的主要文件

與大規模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有關的主要規范性文件如下。

1.《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下稱39號公告);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4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有關事項的公告》(2019年第20號,下稱20號公告)。

03、大規模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的出臺背景

(一)2022年《政府工作報告》強調要實施新的組合式稅費支持政策,堅持階段性措施和制度性安排相結合,減稅與退稅并舉,其中提到:綜合考慮為企業提供現金流支持、促進就業消費投資,大力改進因增值稅稅制設計類似于先繳后退的留抵退稅制度,今年對留抵稅額提前實行大規模退稅。優先安排小微企業,對小微企業的存量留抵稅額于6月底前一次性全部退還,增量留抵稅額足額退還。重點支持制造業,全面解決制造業、科研和技術服務、生態環保、電力燃氣、交通運輸等行業留抵退稅問題。增值稅留抵退稅力度顯著加大,以有力提振市場信心。預計全年退稅減稅約2.5萬億元,其中留抵退稅約1.5萬億元,退稅資金全部直達企業。中央財政將加大對地方財力支持,補助資金直達市縣,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加強資金調度,確保退稅減稅這項關鍵性舉措落實到位,為企業雪中送炭,助企業煥發生機。

(二)2022年3月21日,國務院常務會議確定實施大規模增值稅留抵退稅的政策安排,為穩定宏觀經濟大盤提供強力支撐。會議指出,今年增值稅留抵退稅規模約1.5萬億元,這是堅持“兩個毫不動搖”、對各類市場主體直接高效的紓困措施,是穩增長穩市場主體保就業的關鍵舉措,也是涵養稅源、大力改進增值稅制度的改革。

(三)當日,財政部下達2022年支持小微企業留抵退稅有關專項轉移支付財力補助4000億元,用于地方保障小微企業增值稅留抵退稅。(四)3月22日,財政部、稅務總局在39號公告的基礎上,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明確加大對小微企業以及制造業等六大行業企業的留抵退稅力度,將退稅范圍從增量拓展至存量。同時,為執行《公告》,進一步加大留抵退稅力度,稅務總局在原20號公告基礎上,發布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4號,對個別征管事項作補充規定。

04、對《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具體條款內容的理解

以下內容主要是對《公告》具體條款的淺顯理解或理解:

一、加大小微企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力度,將先進制造業按月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政策范圍擴大至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含個體工商戶,下同),并一次性退還小微企業存量留抵稅額。

(一)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可以自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在2022年12月31日前,退稅條件按照本公告第三條規定執行。

(二)符合條件的微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符合條件的小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5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

理解:

1.小微企業的全稱應為“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概念源自國家工信部、統計局、發改委、財政部2011年6月聯合出臺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印發),其根據企業的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將中小企業劃分為中型、小型、微型三種類型,“小型、微型企業”即指其中的兩類企業。上述規定所列行業企業中未采用營業收入指標或資產總額指標的以及未列明的行業企業,微型企業標準為增值稅銷售額(年)100萬元以下(不含100萬元);小型企業標準為增值稅銷售額(年)2000萬元以下(不含2000萬元)。“小型微利企業”是指企業所得稅中的一類特定納稅人,《企業所得稅法》的完整表述為“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國家稅務總局2021年7月26日發文的《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稅費優惠政策指引》,其題目中使用了“小微企業”,但內容中卻包括了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小規模納稅人優惠政策等,因此“小微企業”應為一個習慣性的叫法,一個泛指的集合概念,其包括但不限于“小型、微型企業”、“小型微利企業”、“小規模納稅人”等特定納稅人。

2.小微企業,即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可以退還增量和存量增值稅留抵稅額。

(1)只要符合條件,微型和小型都可以自4月納稅申報期起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2)對于存量留抵稅額的退還,微型的起始時間是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小型的起始時間是2022年5月納稅申報期,當期未申請的,以后納稅申報期也可以按規定申請。

二、加大“制造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和“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以下稱制造業等行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力度,將先進制造業按月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政策范圍擴大至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企業(含個體工商戶,下同),并一次性退還制造業等行業企業存量留抵稅額。

(一)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企業,可以自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二)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中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7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大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10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

理解:

1.本公告的退稅主體為小微企業+六大行業,可用“1+6”來概括:所有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加上“制造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等六大行業。

2.六大行業行業采用的是列舉式,沒有列舉的不在范圍之內。制造業等行業沒有區分小微企業和非小微企業,只要屬于以上行業,均可申請按月退還增量和一次性退還存量。

3.本條是制造業等行業申請留抵退稅額的規定,退稅范圍包括增量和存量留抵稅額。

(1)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不管是哪種類型(微型、小型、中型、大型),自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起。

(2)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的,微型企業自2022年4月申報期起,小型企業自2022年5月申報期起,中型企業自2022年7月申報期起,大型企業自2022年10月申報期起,當期未申請的,以后納稅申報期也可以按規定申請。

4.中型企業的判定,首先按《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和《金融業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規定進行判定。不在上述兩個文件規定之內無法進行劃型的,直接按年增值稅銷售額在1億元以下(均不含本數)的,為中型企業。

5.大型企業,是指除上述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外的其他企業。

三、適用本公告政策的納稅人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二)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騙取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

(三)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

(四)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理解:

(1)與39號公告第八條規定的條件相比,刪除了“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連續六個月(按季納稅的,連續兩個季度)增量留抵稅額均大于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于50萬元”的條件內容

(2)當前納稅信用級別不是a級或b級的納稅人,在2021年度的納稅信用評價中,達到納稅信用a級或b級的,可按照新的納稅信用級別確定是否符合申請留抵退稅條件。

(3)已完成退稅的納稅信用a級或b級納稅人,因納稅信用年度評價、動態調整等原因,納稅信用級別不再是a級或b級的,其已取得的留抵退稅款不需要退回。

四、本公告所稱增量留抵稅額,區分以下情形確定:

(一)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前,增量留抵稅額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與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稅額。

(二)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后,增量留抵稅額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理解:“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后,增量留抵稅額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意味著以后每月可以申請退還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五、本公告所稱存量留抵稅額,區分以下情形確定:

(一)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的,存量留抵稅額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的,存量留抵稅額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理解: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前,按當期期末留抵稅額與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孰小原則,確認存量留抵稅額。

(二)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后,存量留抵稅額為零。

理解:“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后,存量留抵稅額為零”,意味著以后就沒有存量啦。

六、本公告所稱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按照《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和《金融業企業劃型標準規定》(銀發〔2015〕309號)中的營業收入指標、資產總額指標確定。其中,資產總額指標按照納稅人上一會計年度年末值確定。營業收入指標按照納稅人上一會計年度增值稅銷售額確定;不滿一個會計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增值稅銷售額(年)=上一會計年度企業實際存續期間增值稅銷售額/企業實際存續月數×12

本公告所稱增值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以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

對于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和銀發〔2015〕309號文件所列行業以外的納稅人,以及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文件所列行業但未采用營業收入指標或資產總額指標劃型確定的納稅人,微型企業標準為增值稅銷售額(年)100萬元以下(不含100萬元);小型企業標準為增值稅銷售額(年)2000萬元以下(不含2000萬元);中型企業標準為增值稅銷售額(年)1億元以下(不含1億元)。

本公告所稱大型企業,是指除上述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外的其他企業。

理解:

1.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的判定,首先按《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和《金融業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規定。資產總額是上一會計年度年末值,營業收入是上一會計年度增值稅銷售額。不滿一個年度營業收入需要按照條款中的公式計算。增值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以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

2.不在上述兩個文件規定之內無法進行劃型的,直接按年增值稅銷售額進行區分,其中微型是100萬元以下,小型是2000萬元以下,中型是1億元以下,均不含本數。

3.大型企業,是指除上述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外的其他企業。

七、本公告所稱制造業等行業企業,是指從事《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制造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和“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業務相應發生的增值稅銷售額占全部增值稅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上述銷售額比重根據納稅人申請退稅前連續12個月的銷售額計算確定;申請退稅前經營期不滿12個月但滿3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計算確定。

理解:制造業等行業企業的判定,要按照企業從事《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對應的業務的增值稅銷售額占全部增值稅銷售額的比重來判定,比重需要超過50%。主要考慮,如果一個納稅人從事上述多項業務,以相關業務增值稅銷售額加總計算銷售額占比,從而確定是否屬于制造業等行業納稅人。

八、適用本公告政策的納稅人,按照以下公式計算允許退還的留抵稅額: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100%

允許退還的存量留抵稅額=存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100%

進項構成比例,為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帶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字樣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

理解:

1.本條是允許退還的留抵稅額的計算公示及方法,并對公示中的進項構成比例進行了規定。分子與20號公告的規定相比,增加了兩項內容,一是電子專票,二是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2.上述計算進項構成比例的規定,同時也適用于第39號公告的留抵退稅政策。

3.為減輕納稅人退稅核算負擔,在計算進項構成比例時,納稅人在上述計算期間內發生的進項稅額轉出部分無需扣減。

九、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應先辦理免抵退稅。免抵退稅辦理完畢后,仍符合本公告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退還留抵稅額;適用免退稅辦法的,相關進項稅額不得用于退還留抵稅額。

理解:免退稅辦法一般適用于外貿企業或者勞務,相關進項稅額不能用于退還留抵稅額。

十、納稅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稅款的,不得再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納稅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將已取得的留抵退稅款全部繳回后,按規定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納稅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將已退還的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稅款全部繳回后,按規定申請退還留抵稅額。

理解:留抵退稅與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的優惠政策只能選一種,不能同事享受。已享受留抵退稅或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的優惠政策的,可在2022年10月31日前繳回對應的稅款,改選為另一種優惠政策。

十一、納稅人可以選擇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留抵退稅,也可以選擇結轉下期繼續抵扣。納稅人應在納稅申報期內,完成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后申請留抵退稅。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稅申請時間,延長至每月最后一個工作日。

納稅人可以在規定期限內同時申請增量留抵退稅和存量留抵退稅。同時符合本公告第一條和第二條相關留抵退稅政策的納稅人,可任意選擇申請適用上述留抵退稅政策。

理解:申請留抵退稅由自己企業決定,可申請也可不申請。留抵退稅的申請時間是在納稅申報期內當期申請,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稅申請時間可以延長至每月最后一個工作日。納稅人可以在規定期限內同時申請增量留抵退稅和存量留抵退稅。既符合小微企業留抵退稅政策又符合制造業等行業留抵退稅政策的,納稅人可選擇申請適用何種留抵退稅政策。

十二、納稅人取得退還的留抵稅額后,應相應調減當期留抵稅額。

如果發現納稅人存在留抵退稅政策適用有誤的情形,納稅人應在下個納稅申報期結束前繳回相關留抵退稅款。

以虛增進項、虛假申報或其他欺騙手段,騙取留抵退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并按照《中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理解:不排除有些人利用留抵退稅優惠政策實施騙稅。如果存在騙稅情形,需要追究法律責任。但是問題在于如何追究法律責任,《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偷稅或是六十六條騙取出口退稅等有關法律責任的條款,似乎都難使用。如果《稅收征收管理法》都沒有規定該種騙稅的法律責任,其他法律就更難對騙稅的法律后果進行規定。此種情況下,用有關詐騙的規定來進行處理,應為一種選擇。

十三、適用本公告規定留抵退稅政策的納稅人辦理留抵退稅的稅收管理事項,繼續按照現行規定執行。

理解:稅收管理事項的現行規定,除了執行本公告而制定的4號公告外,還包括20號公告。

十四、除上述納稅人以外的其他納稅人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的規定,繼續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執行,其中,第八條第三款關于“進項構成比例”的相關規定,按照本公告第八條規定執行。

理解:除了第一條和第二條規定的小微企業、制造業等行業企業適用于本公告外,其余企業仍然按照39號公告執行,但是“進項構成比例”的規定需要按本公告第八條執行。

十五、各級財政和稅務部門務必高度重視留抵退稅工作,摸清底數、周密籌劃、加強宣傳、密切協作、統籌推進,并分別于2022年4月30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前,在納稅人自愿申請的基礎上,集中

退還微型、小型、中型、大型企業存量留抵稅額。稅務部門結合納稅人留抵退稅申請情況,規范高效便捷地為納稅人辦理留抵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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