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抵退稅相關政策(關于留抵退稅的政策)
進項構成比例=∑(專票+繳款書+完稅憑證)進項÷全部進項
如果有100萬進項,可退的只能是100萬×進項構成比例。
為什么會有這個概念和公式?雖然財稅文件并沒有解釋,但仿佛很好理解:
稅務機關收取了的進項,才能退給納稅人。進項構成比例公式中的被除數,就是稅務局收取了的進項稅金,亦即是開票方申報了的銷項稅金,所以,退給企業(yè)理所當然。
與之相反,比如免稅農產品抵扣的進項,銷售方并沒有申報銷項,亦即稅務局沒有收到,自然就不在可退之列。免稅農產品的進項,本身就應當理解為一項財政補貼。
所以,通過進項構成比例這個百分數,讓免稅農產品進項不能退還。
是這樣的嗎?顯然不是。
為便于理解,直接上個案例,某公司進項只有專票和農產品收購憑證:
比如有1000萬的增量留抵進項,其中免稅農產品進項是500萬,進項構成比例是50%,退60%,則退稅金額=1000萬×50%×60%=300萬。
所退300萬進項轉出后,進項留抵700萬。然后再退一次,按公式,進項構成比例依然是50%,則退稅金額=700萬×50%×60%=210萬。
兩次累計退了510萬,已經超過了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進項的金額了。
如果再退第三次,進項構成比例依然是50%,則退稅金額=490萬×50%×60%=147萬,這147萬顯然全部來自于免稅農產品計算扣除導致的進項。
所以,不能因為進項構成比例這個公式,就理解為:免稅農產品進項不退稅。
之所以導致這個結果,是因為前次退稅時轉出的進項,并沒有從進項構成比例公式中的被除數里扣減,并且,稅務總局在2022年4號公告《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中還專門明確,所有轉出的進項都不必扣減:
“二、在計算允許退還的留抵稅額的進項構成比例時,納稅人在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內按規(guī)定轉出的進項稅額,無需從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含帶有“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字樣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fā)票、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fā)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中扣減。”
這說明,免稅農產品計算的進項,并非不能退稅。
可見,所謂進項構成比例,并沒有什么特殊的含義,它就是退稅計算公式中的一個參數而已,被心眼多一點的納稅人過度解讀了。
這種政策,就是“程序性稅收政策”。即,一切只是一個算法程序,沒有原理、沒有依據、與實體政策無關。
這與出口退稅政策一脈相承。
出口為什么要退稅?哪些退?哪些不退?并沒有法定的規(guī)定,也沒有實質上的定義,財政部與稅務總局只是做了一套退稅的操作流程,包括一大堆概念、公式、表格和算法,算出來要退多少、就退多少,不要談它合不合理、合不合法,因為增值稅政策本身沒有定義出口如何退稅。
留抵退稅與出口退稅本質上一樣的,只是解決一個現金流問題,它倆甚至不應被理解為一項稅收優(yōu)惠,因為增值稅條例等政策也沒有關于進項退稅的規(guī)定,退多退少只是計算的結果,而無法去糾結為什么要這樣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