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復議包括哪些范圍?
一、稅務行政復議包括哪些范圍
稅務行政復議包括的范圍如下:
(一)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
(二)稅務機關作出的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行為。
(三)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
(四)稅務機關未及時解除稅收保全措施,使納稅人等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行為。
(五)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稅務行政復議代理
二、稅務行政復議的特征
稅務行政復議以行政爭議和部分民事爭議為處理對象;行政復議直接以具體行政行為為審查對象;行政復議以合法性和合理性為審查標準;行政復議以書面審理為主要方式;稅務行政復議以行政相對人為申請人,以行政主體為被申請人;行政復議以行政機關為處理機關。
三、申請稅務行政復議的期限
稅務行政復議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得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又做出相應的補充,該條規定稅務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期限的計算,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當場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自具體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計算;
(二)載明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直接送達的,自受送達人簽收之日起計算;
(三)載明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郵寄送達的,自受送達人在郵件簽收單上簽收之日起計算;沒有郵件簽收單的,自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簽名之日起計算;
(四)具體行政行為依法通過公告形式告知受送達人的,自公告規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五)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事后補充告知的,自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收到行政機關補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計算;
(六)被申請人能夠證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具體行政行為的,自證據材料證明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