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每年要進行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應當注意的問題)
又到匯算清繳時,適用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合伙企業匯算清繳應當在3月31日前完成,主要政策依據今年還應當遵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文執行,該文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算是合伙企業合伙人有關所得稅的的最新政策,此前的相關規定與新政策有抵觸的,以新政策為準。筆者結合該政策對于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匯算清中容易忽略的問題提示如下。
一、注意匯算清繳的期限
投資者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按年計算,分月或者分季預繳。投資者應當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終了后7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后30日內,投資者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申報表》,并附送年度會計決算報表和預繳個人所得稅納稅憑證。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所以合伙企業一定要在2010年3月31日前完成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
二、投資者興辦兩或以上企業時的匯算清繳
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應分別向企業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年度終了后辦理匯算清繳時,區別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1)投資者興辦的企業全部是個人獨資性質的,分別向各企業的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納稅申報,并依所有企業的經營所得總額確定適用稅率,以本企業的經營所得為基礎,計算應繳稅款,辦理匯算清繳;
(2)投資者興辦的企業中有合伙性質的,投資者應向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辦理匯算清繳,但經常居住地與其興辦企業的經營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應選定其參與興辦的某一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所在地為辦理年度匯算清繳所在地,并在5年內不得變更。5年后需要變更的,須經原主管稅務機關批準。
(3)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向企業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納稅申報時,應附注從其他企業取得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其中含有合伙企業的,應報送匯總從所有企業取得的所得情況的《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匯總申報表》,同時附送所有企業的年度會計決算報表和當年度已繳個人所得稅納稅憑證。
三、注意匯算清繳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選擇
實行查帳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投資者,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匯算清繳,要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季度(年度)申報表》,并附送年度會計決算報表和預繳個人所得稅納稅憑證,如果合伙企業投資者僅投資一個企業,則只填報本表即可,合伙企業的每位投資者(除法人企業外)均應單獨填報,而不是以合伙企業的名義合并填報。
當實行查帳征收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還應當填報《生產、經營所得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年度匯總申報表》匯總從各個投資企業所分配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它所得計算繳納稅款。
當然,在納稅申報表的格式上,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各地可能會有所不同,但內容及填報原則基本是一致的。
合伙企業投資者一般情況下大多年所得超過12萬元,所以還應當根據《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在2010年3月31日前填報(適用于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
四、注意匯算清繳“先分后稅”的原則
政策規定,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稅”的原則。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是指合伙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即是經納稅調整后的生產經營所得乘以分配比例據以確定。
財稅2008159號規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則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1.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以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page
2.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協商決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3.協商不成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實繳出資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4.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合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
五、注意投資者個人費用扣除標準
財稅200865號文件規定,對合伙企業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合伙企業投資者本人的費用扣除標準統一確定為24000元/年(2000元/月)。上述標準從2008年3月1日起執行。
假設合伙企業有兩個合伙人,則費用扣除標準為:2人×24000元/年=48000元。
假設合伙企業投資者有一個自然人和一個企業法人,則費用扣除標準為24000元。
假設合伙企業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其準予扣除的個人費用由投資者選擇在另外的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中扣除,則本企業費用扣除標準為0元,這是應當特別注意的方面,自然人在某企業領取工薪所得,同時興辦另外的個人獨資企業或合伙企業的并不鮮見。
六、注意其他成本、費用的扣除標準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5號規定:
1、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向其從業人員實際支付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允許在稅前據實扣除。
2、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發生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分別在工資薪金總額2%、14%、2.5%的標準內據實扣除。
3、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用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