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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償轉讓股票增值稅新政策(無償轉讓股票)

(一)新政策

《關于明確無償轉讓股票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0號):

“一、納稅人無償轉讓股票時,轉出方以該股票的買入價為賣出價,按照'金融商品轉讓'計算繳納增值稅;在轉入方將上述股票再轉讓時,以原轉出方的賣出價為買入價,按照'金融商品轉讓'計算繳納增值稅。”

(二)幾個關鍵概念(股票,金融商品,買入價,納稅人)

1、股票。

這是一個包括了所有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

《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劃分為股份,每一股的金額相等。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

“第一百三十二條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東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東交付股票。”

2、金融商品。

股票,應該屬于金融商品中的有價證券。

(1)《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

“一、銷售服務”

“(五)金融服務。”

“4.金融商品轉讓。

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權的業務活動。

其他金融商品轉讓包括基金、信托、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和各種金融衍生品的轉讓。”

(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

“一、營改增試點期間,試點納稅人指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稱《試點實施辦法》)繳納增值稅的納稅人有關政策”

“(三)銷售額。”

“3.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轉讓金融商品出現的負差,按盈虧相抵后的余額為銷售額。若相抵后出現負差,可結轉下一納稅期與下期轉讓金融商品銷售額相抵,但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金融商品的買入價,可以選擇按照加權平均法或者移動加權平均法進行核算,選擇后36個月內不得變更。

金融商品轉讓,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3、買入價

只見過限售股的買入價。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

“五、單位將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對外轉讓的,按照以下規定確定買入價:

(一)上市公司實施股權分置改革時,在股票復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復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該上市公司完成股權分置改革后股票復牌首日的開盤價為買入價。

(二)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該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開發行(ipo)的發行價為買入價。

(三)因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復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該上市公司因重大資產重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盤價為買入價。”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中外合作辦學等若干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2號):

“四、上市公司因實施重大資產重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復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因重大資產重組停牌的,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五條第(三)項的規定確定買入價;在重大資產重組前已經暫停上市的,以上市公司完成資產重組后股票恢復上市首日的開盤價為買入價。”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

“十、關于限售股買入價的確定

(一)納稅人轉讓因同時實施股權分置改革和重大資產重組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該上市公司股票上市首日開盤價為買入價,按照“金融商品轉讓”繳納增值稅。

(二)上市公司因實施重大資產重組多次停牌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第五條第(三)項所稱的“股票停牌”,是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就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申請作出予以核準決定前的最后一次停牌。”

4、納稅人

本次的40號公告中,沒有對“納稅人”做任何限定,應該包括所有納稅人:單位和個人。

《增值稅條例》:

“第一條在中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二、對“有價證券”這個概念的分析

(一)證券分為:“公開發行證券”和“非公開發行證券”

1、《證券法》第九條第一款:

“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并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注冊。未經依法注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證券發行注冊制的具體范圍、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證券法》第九條第三款:

“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采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

2、《證券法》:

“第三十七條公開發行的證券,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

非公開發行的證券,可以在證券交易所、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區域性股權市場轉讓。”

3、《證券法》:

“第九十八條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區域性股權市場為非公開發行證券的發行、轉讓提供場所和設施,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二)股票的價格

1、股票價格相同

(1)《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劃分為股份,每一股的金額相等。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

(2)《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六條股份的發行,實行公平、公的原則,同種類的每一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

同次發行的同種類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

2、票面金額

(1)《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七條股票發行價格可以按票面金額,也可以超過票面金額,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額。”

(2)《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八條股票采用紙面形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形式。

股票應當載明下列主要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股票種類、票面金額及代表的股份數;

(四)股票的編號。

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簽名,公司蓋章。

發起人的股票,應當標明發起人股票字樣。”

3、新股發行價格

(1)《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公司發行新股,股東大會應當對下列事項作出決議:

(一)新股種類及數額;

(二)新股發行價格;

(三)新股發行的起止日期;

(四)向原有股東發行新股的種類及數額。”

(2)《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五條公司發行新股,可以根據公司經營情況和財務狀況,確定其作價方案。”

4、股票轉讓價格

《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七條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三)股票作為有價證券的“有價”是什么?

1、票面金額

2、發行價格。

《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七條股票發行價格可以按票面金額,也可以超過票面金額,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額。”

三、確定股票“買入價”的方法分析

(一)限售股“買入價”的確定

1、單位限售股的“買入價”

按照以上總局公告的規定確定。

(即: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2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

2、個人限售股的“買入價”

(1)按照15%左右核定。

《關于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67號):

“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準備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證券機構按照股改限售股股改復牌日收盤價,或新股限售股上市首日收盤價計算轉讓收入,按照計算出的轉讓收入的15%確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稅費,以轉讓收入減去原值和合理稅費后的余額,適用20%稅率,計算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額。”

(2)按照相關資料核實。

《關于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67號):

“持加蓋證券機構印章的交易記錄和相關完整、真實憑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清算申報并辦理清算事宜”

(3)按照證券機構的成本原值確定。

《關于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67號):

“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準備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按照證券機構事先植入結算系統的限售股成本原值和發生的合理稅費,以實際轉讓收入減去原值和合理稅費后的余額,適用20%稅率,計算直接扣繳個人所得稅額。”

(二)其他股票“買入價”的確定

買入價,本質上就是取得股票所支付的代價或對價。

除了限售股買入價的特殊規定,其他股票應該忠實于歷史成本,根據可靠證據確定買入價。

1、按票面金額確定。

2、按發行價格確定。

3、按相關資料、憑證確定。

4、按照受讓時開具的發票等確定。

5、按照證券交易系統的相關歷史記錄確定。

6、等等。

四、政策評價

1、把股票無差別地都確定為金融商品,這個變化似乎挺大。

2、無償轉讓股票的增值稅定價政策,可能會給股票轉讓所得稅、股權轉讓所得稅政策和管理造成沖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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