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稅率地區)
1.基本規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8號):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上述鼓勵類產業企業是指以《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70%以上的企業。《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另行發布。
(2)《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延續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號)規定,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對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本條所稱鼓勵類產業企業是指以《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60%以上的企業。
《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由發展改革委牽頭制定。該目錄在本公告執行期限內修訂的,自修訂版實施之日起按新版本執行。
2.總機構設在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地區外的企業如何享受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2號)規定,總機構設在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地區外的企業,其在優惠地區內設立的分支機構(不含僅在優惠地區內設立的三級以下分支機構),僅就該分支機構所得確定適用15%優惠稅率。在確定該分支機構是否符合優惠條件時,僅以該分支機構的主營業務是否符合《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及其主營業務收入占其收入總額的比重加以確定。該企業應納所得稅額的計算和所得稅繳納,按照國稅發〔2008〕28號第十六條和國稅函〔2009〕221號第二條的規定執行。有關審核、備案手續向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需將該分支機構享受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情況及時函告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二、匯算清繳如何分配
國稅發〔2008〕28號第十六條規定,總機構和分支機構處于不同稅率地區的,先由總機構統一計算全部應納稅所得額,然后依照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三因素及其權重,計算劃分不同稅率地區機構的應納稅所得額后,再分別按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所在地的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三、如何預繳
國稅函〔2009〕221號第二條規定,預繳時,總機構和分支機構處于不同稅率地區的,先由總機構統一計算全部應納稅所得額,然后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第十九條規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三因素及其權重,計算劃分不同稅率地區機構的應納稅所得額,再分別按各自的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后加總計算出企業的應納所得稅總額。再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第十九條規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三因素及其權重,向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分攤就地預繳的企業所得稅款。
匯繳時,企業年度應納所得稅額應按上述方法并采用各分支機構匯算清繳所屬年度的三因素計算確定。
除《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21號)有關規定外,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不得按照上述總分支機構處于不同稅率地區的計算方法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應按照企業適用統一的稅率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四、舉個例子
【例1】上海某知識建筑企業,在昆明接到城市公共交通建設項目,在當地設立項目部(分公司),則該項目分公司可以按規定享受西部大開發的政策。
【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29號)包括:城市公共交通建設。
【例2】北京某知識產權代理有限責任公司,在重慶設立分公司,則該分公司可以按規定享受西部大開發的政策:
【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29號)包括:知識產權代理、轉讓、登記、鑒定、檢索、分析、評估、運營、認證、咨詢和相關投融資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