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養老金這樣領(申領養老金)
領取條件
1、符合退休條件,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
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
退休審核
1、符合辦理退休條件的:
省直單位經干部管理權限(主管)部門審批后直接向省社保局申請辦理核定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市、縣管理的單位報同級人社養老保險行政部門審批后,向參保地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核定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省、市、縣委管理的干部,履行免職退休程序后,由所在單位、主管部門審核相關信息,按干部管理權限,報相應的組織部門審批退休。之后,到參保地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核定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2、符合下列退休條件之一的:
由所在單位申報,經主管部門審核,報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養老保險行政部門審批后,到參保地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核定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包括:從事特殊工種退休的;因病或非因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符合退休條件辦理退休的;符合《公務員法》第八十八條規定提前退休的;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中的、副縣處級及相應職務層次的女干部,事業單位中擔任黨務、行政管理工作的相當于、副處級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級職稱的女性專業技術人員,年滿五十五周歲自愿退休的;辦理退職的。
延遲退休人員:
確因工作需要延遲退休的,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黨委(黨組)研究提出意見,報上一級黨組織同意。
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因工作辦理延遲退休的,應按有關文件規定的程序辦理。
養老待遇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繳費至本人到達退休年齡的當月后停止繳費,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核定養老保險待遇,并從批準退休時間的次月起發放養老金。
到達退休年齡的人員,未按規定及時辦理退休手續的,其超齡期間繳費,不得計算為繳費年限,只能按到達退休年齡的時間進行待遇核定。超齡時間個人繳納部分一次性退還本人。
省、市、縣委管理的干部繳費至按管理權限審批的退休時間。
從2014年10月1日后辦理退職手續的人員,
在國家未出臺新的政策規定前,待遇計算暫按省人社廳、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山西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的通知》執行。繳費年限累計不足15年的,可由單位和個人按其退職時的繳費基數一次性繳費(含職業年金)至滿15年。退職年齡不足40周歲的,個人賬戶養老金計退發月數按40周歲標準確定。
資格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