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接受捐贈的財稅處理(接受捐贈計入收入)
一、企業接受捐贈計入收入的財稅處理
對于企業接受捐贈計入收入,一般會計處理如下。
(一)接受貨幣資產捐贈
企業取得的貨幣性資產捐贈,應按實際取得的金額,借記“庫存現金”或“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接受捐贈貨幣性資產價值”科目。
借: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
貸:營業外收入——接受捐贈貨幣性資產價值
(二)接受非貨幣性資產捐贈
企業取得的非貨幣性資產捐贈,應按準則規定確定入賬價值,借記“庫存商品”、“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股權投資”等科目。一般納稅人如涉及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按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
按接受捐贈資產和稅法規定確定的入賬價值,貸記“營業外收入——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價值”科目,按企業因接受捐贈資產支付或應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應交稅費”等科目。
借:庫存商品/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股權投資等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營業外收入——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價值
銀行存款(接受捐贈發生的支出)
應交稅費(接受捐贈應交的稅費,如契稅等)
(三)接受捐贈的企業所得稅處理
在稅法上,對于企業接受捐贈應計入應稅收入。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八)項所稱接受捐贈收入,是指企業接受的來自其他企業、組織或者個人無償給予的貨幣性資產、非貨幣性資產。接受捐贈收入,按照實際收到捐贈資產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一般來說企業接受捐贈會計與稅法一致,即按市價(或公允價值)確認收入或應納稅所得額。
二、企業接受捐贈作為資本金的財稅處理
企業接受捐贈作為資本金一般是指企業的股東對企業進行捐贈,且合同、協議約定作為資本金(包括資本公積)的情況。
(一)會計處理
在會計上,《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5號》規定,應當將相關利得計入所有者權益(資本公積)。
六、企業接受非控股股東(或非控股股東的子公司)直接或間接代為償債、債務豁免或捐贈的,應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答:企業接受代為償債、債務豁免或捐贈,按照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符合確認條件的,通常應當確認為當期收益;但是,企業接受非控股股東(或非控股股東的子公司)直接或間接代為償債、債務豁免或捐贈,經濟實質表明屬于非控股股東對企業的資本性投入。
企業發生破產重整,其非控股股東因執行人民法院批準的破產重整計劃,通過讓渡所持有的該企業部分股份向企業債權人償債的,企業應將非控股股東所讓渡股份按照其在讓渡之日的公允價值計入所有者權益(資本公積),減少所豁免債務的賬面價值,并將讓渡股份公允價值與被豁免的債務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控股股東按照破產重整計劃讓渡了所持有的部分該企業股權向企業債權人償債的,該企業也按此原則處理。
(二)稅務處理
在稅法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規定:
(一)企業接收股東劃入資產(包括股東贈予資產、上市公司在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東和新非流通股股東贈予的資產、股東放棄本企業的股權,下同),凡合同、協議約定作為資本金(包括資本公積)且在會計上已做實際處理的,不計入企業的收入總額,企業應按公允價值確定該項資產的計稅基礎。
(二)企業接收股東劃入資產,凡作為收入處理的,應按公允價值計入收入總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按公允價值確定該項資產的計稅基礎。
三、稅會差異分析
通過上述的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進行比較,可以發現:會計處理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作為收入處理,一種是作為資本金處理,稅務處理也是與會計處理分為兩種情況。兩種情況的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都是一致的,因此不存在稅會差異。
需要說明的是,如果接受非貨幣性資產捐贈的,可能在接受捐贈的同時并沒有相關捐贈物的發票,但是由于企業所得稅處理時已經作為應稅收入并繳納了企業所得稅,所以后期的銷售成本或使用折舊費是可以稅前扣除的。可以類比的是,企業盤存發現存貨或固定資產盤盈的,同樣是沒有發票,只要在盤盈時作為應稅收入交稅后,后期就可以稅前扣除。
2009年1月之前的解答——
接受捐贈的資產是否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咨詢內容:企業接受捐贈的資產是否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回復內容: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規定:
企業接受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須按接受捐贈時資產的入賬價值確認捐贈收入,并入當期應納稅所得,依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取得的捐贈收入金額較大,并入一個納稅年度繳稅確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可以在不超過5年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