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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2020年10月熱點問題(變更時間)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因此,對于房產自用改為出租的情況,從價計征“變更日期”應填寫為房屋交付出租當月;對于房產出租改為自用的情況,從租計征“變更時間”應填寫為房屋出租結束當月。

2.自然人是否適用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地方稅種減征優惠政策?

答: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29條、《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第3條、《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公布)第4條等規定,自然人(其他個人)可以適用《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文件規定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地方稅種和相關附加減征優惠政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發的落實文件中作出特殊規定的除外。

3.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如何確定?

答:第一,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1986)財稅地字第8號)規定:“十九、關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稅?

納稅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產稅。

納稅人委托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征收房產稅。

納稅人在辦理驗收手續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

第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規定:“二、關于確定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

(一)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

第三,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規定: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4.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可以綜合申報指的是什么?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關于實行綜合申報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7號)

一、實行綜合申報

自2020年10月1日起,納自2020年10月1日起,納稅人需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預繳)、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中一個或多個稅種時,可選擇綜合申報。綜合申報主要適用于企業所得稅按實際利潤額按季預繳的查賬征收企業,暫不涵蓋按月預繳企業、核定征收企業和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

納稅人可通過北京市電子稅務局進行綜合申報。

5.納稅單位與免稅單位共同使用多層建筑用地是否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1989)國稅地字第140號)規定:“二、關于對納稅單位與免稅單位共同使用多層建筑用地的征稅問題

納稅單位與免稅單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權土地上的多層建筑,對納稅單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積占建筑總面積的比例計征土地使用稅。”

企業所得稅熱點問題

1.總、分機構均在北京市內的居民企業,是否需要匯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京財預〔2013〕2607號)第二條規定:“居民企業總機構及其設立的不具法人資格的二級分支機構均在北京市的,不執行本管理辦法,應當由總機構匯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2.一直掛在壞賬損失的應收賬款,已確認無法收回的情況下,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要滿足什么條件?

答: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四條規定,企業實際資產損失,應當在其實際發生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法定資產損失,應當在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證據資料證明該項資產已符合法定資產損失確認條件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根據2018年15號公告上述條款相關資料報送內容廢止)

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應收及預付款項壞賬損失應依據以下相關證據材料確認:

(一)相關事項合同、協議或說明;

(二)屬于債務人破產清算的,應有人民法院的破產、清算公告;

(三)屬于訴訟案件的,應出具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裁決書或仲裁機構的仲裁書,或者被法院裁定終(中)止執行的法律文書;

(四)屬于債務人停止營業的,應有工商部門注銷、吊銷營業執照證明;

(五)屬于債務人死亡、失蹤的,應有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對債務人個人的死亡、失蹤證明;

(六)屬于債務重組的,應有債務重組協議及其債務人重組收益納稅情況說明;

(七)屬于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無法收回的,應有債務人受災情況說明以及放棄債權申明。

第二十三條規定,企業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

第二十四條規定,企業逾期一年以上,單筆數額不超過五萬元或者不超過企業年度收入總額萬分之一的應收款項,會計上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資料留存備查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5號)號規定:“一、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資產損失,僅需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不再報送資產損失相關資料。相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

3.小型微利企業企業所得稅有什么優惠?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二條的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上述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4.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轉讓應符合什么條件?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12號)規定:

“一、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規定,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轉讓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享受優惠的技術轉讓主體是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居民企業;

(二)技術轉讓屬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范圍;

(三)境內技術轉讓經省級以上科技部門認定;

(四)向境外轉讓技術經省級以上商務部門認定;

(五)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5.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第一,根據《中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二十八條規定:“……

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者財產,不得扣除或者計算對應的折舊、攤銷扣除。……”

第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規定:“三、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三,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規定:“一、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一)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二、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上述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6.商品銷售涉及銷售折讓的,企業所得稅上如何確認銷售商品收入金額?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一、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

……(五)……企業因售出商品的質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價上給的減讓屬于銷售折讓;企業因售出商品質量、品種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發生的退貨屬于銷售退回。企業已經確認銷售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折讓和銷售退回,應當在發生當期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

個人所得稅熱點問題

1.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傭金收入如何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文件規定,對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取得的傭金收入,扣繳單位應當按照累計預扣法計算預扣個人所得稅。結合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的具體計算公式為:

本期應預扣預繳稅額=(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預扣率-速算扣除數)-累計減免稅額-累計已預扣預繳稅額

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累計收入額-累計減除費用-累計其他扣除

其中,收入額按照不含增值稅的收入減除20%的費用后的余額計算;累計減除費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納稅人當年截至本月在本單位的從業月份數計算;其他扣除按照展業成本、附加稅費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之和計算,其中展業成本按照收入額的25%計算。

上述公式中的預扣率、速算扣除數,比照《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發布)所附的《個人所得稅預扣率表一》執行。

2.發生股權轉讓交易何時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二十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應當依法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一)受讓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權轉讓價款的;(二)股權轉讓協議已簽訂生效的;(三)受讓方已經實際履行股東職責或者享受股東權益的;(四)國家有關部門判決、登記或公告生效的;(五)本辦法第三條第四至第七項行為已完成的;(六)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有證據表明股權已發生轉移的情形。

3.個人取得企業支付的解除勞動合同一次性經濟補償金要不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第五條規定:“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3倍數額的部分,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4.在“個人所得稅”app上填報專項附加扣除信息并選擇通過扣繳義務人申報,扣繳義務人作預扣預繳申報后是否可以修改專項附加扣除信息?

答:納稅人在“個人所得稅”app填報專項附加扣除信息后,若相關信息填報錯誤或者年度內發生變更的,無論扣繳義務人是否已經辦理過扣繳申報,均可通過“個人所得稅”app或自然人電子稅務局網頁端進行修改。

5.企業在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什么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規定:“三、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下同),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除外。前款所稱禮品收入的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三條規定計算。......五、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

6.繼續教育的扣除范圍和扣除標準是什么?

答:納稅人在中國境內接受學歷(學位)繼續教育的支出,在學歷(學位)教育期間按照每月400元定額扣除。同一學歷(學位)繼續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過48個月。納稅人接受技能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關證書的當年,按照3600元定額扣除。

7.個體工商戶緩繳個人所得稅的政策是如何規定的?

答: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個體工商戶在2020年剩余申報期按規定辦理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后,可以暫緩繳納當期的個人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并繳納。其中,個體工商戶實行簡易申報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暫不扣劃個人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并劃繳。

貨物和勞務稅熱點問題

1.企業無償轉讓股票怎么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無償轉讓股票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0號)一、納稅人無償轉讓股票時,轉出方以該股票的買入價為賣出價,按照“金融商品轉讓”計算繳納增值稅;在轉入方將上述股票再轉讓時,以原轉出方的賣出價為買入價,按照“金融商品轉讓”計算繳納增值稅。

……

四、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按本公告規定執行。

2.全面營改增后,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答:第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一、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

……

六、上述增值稅優惠政策除已規定期限的項目和第五條政策外,其他均在營改增試點期間執行。如果試點納稅人在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已經按照有關政策規定享受了營業稅稅收優惠,在剩余稅收優惠政策期限內,按照本規定享受有關增值稅優惠。”

第二,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無償轉讓股票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0號)三、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關有形動產、不動產補償費的行為,屬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第一條第(三十七)項規定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情形。

……

四、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按本公告規定執行。

3.提供國內旅客運輸服務的航空企業在收取票款時一并代收的民航發展基金,應如何開具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答:《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表》中,不征稅項目類別下編碼6130000000000000000為“代收民航發展基金”。航空公司在提供國內旅客運輸服務時代收的民航發展基金,可以選擇該編碼開具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4.我公司是一般納稅人,準備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請問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之后,是否還可以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3號)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其他個人除外)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稅務機關不再為其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5.購進旅客運輸服務取得的憑證未注明旅客身份(如出租車發票),企業能否抵扣進項?

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六、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納稅人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暫按照以下規定確定進項稅額:

1.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為發票上注明的稅額;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航空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價+燃油附加費)÷(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鐵路車票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的進項稅額:

鐵路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3%)×3%

6.一般納稅人購買用于企業內部職工食堂的炊具設備能否抵扣?

答:根據《中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令第691號)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7.按季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季度銷售額超過30萬元時,適用減按1%征收率如何填寫增值稅申報表?

答:將適用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銷售額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應征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3%征收率)”相應欄次,對應減征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按銷售額的2%計算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本期應納稅額減征額”及《增值稅減免稅明細表》減稅項目相應欄次。

8.新冠肺炎期間,小規模納稅人如何填寫增值稅申報表?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等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5號)第三條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按照13號公告有關規定,免征增值稅的銷售額等項目應當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免稅項目相應欄次;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銷售額應當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應征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3%征收率)`相應欄次,對應減征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按銷售額的2%計算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本期應納稅額減征額`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減稅項目相應欄次。《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附列資料》第8欄`不含稅銷售額`計算公式調整為:第8欄=第7欄÷(1+征收率)。

9.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什么時間可以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答: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以下簡稱“8號公告”)第二條規定,適用增值稅增量留抵退稅政策的,應當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完成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10.我是一家二手車經紀公司,請問此次二手車經銷增值稅政策調整,二手車經紀公司適用增值稅政策有無變化?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二手車經銷有關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7號)聚焦從事二手車經銷的納稅人銷售其收購的二手車業務。從事二手車經紀的納稅人提供的居間代理服務、個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二手車等,適用的增值稅政策均沒有變化。

11.我公司是一家從事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的一般納稅人企業,主要業務是接受政府相關部門的委托,對城市中產生的生活垃圾進行減量化和無害化處理并收取處理費用,同時在處理過程中還對一些可再利用的廢品(如廢塑料、廢金屬等)進行清洗、整理、打包后再自行銷售。請問,在上述業務中,我公司的適用稅率是多少?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二手車經銷等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第二條第(三)款、第八條規定,自2020年5月1日起,納稅人受托對廢棄物進行專業化處理后產生貨物,且貨物歸屬受托方的,受托方屬于提供“專業技術服務”,其收取的處理費用適用6%的增值稅稅率。受托方將產生的貨物用于銷售時,適用貨物的增值稅稅率。

因此,你公司受托對城市生活垃圾進行專業化處理,收取的處理費按照6%的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在處理過程中將可再利用的廢品自行銷售,屬于銷售貨物,按照貨物的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12.我公司是一家從事污水處理業務的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受政府委托對城市生活污水進行凈化處理,收取處理費用,凈化后的廢水測試達到排放標準后直接排入河流。請問我公司業務應適用什么增值稅稅率,能不能享受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二手車經銷等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第二條第(一)款、第八條規定,自2020年5月1日起,納稅人受托對廢棄物采取填埋、焚燒等方式進行專業化處理后未產生貨物的,受托方屬于提供《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現代服務”中的“專業技術服務”,其收取的處理費用適用6%的增值稅稅率。你公司處理污水后直接排入河流,未產生貨物,按照上述規定,屬于提供“專業技術服務”,收取的處理費用適用6%的增值稅稅率。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的通知》(財稅〔2015〕78號)規定,納稅人可以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綜合利用的資源名稱、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名稱、技術標準和相關條件、退稅比例等要按照《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相關規定執行。因此,你公司提供的污水處理,如符合要求的技術標準和相關條件,可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70%政策。

13.我公司是北京的一家拍賣公司,在拍賣文物藝術品時,遵循行業慣例,為委托方和購買方相互保密信息。對于我公司代委托方收取的貨款,是否可以由我公司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二手車經銷等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第三條規定,拍賣行受托拍賣文物藝術品,委托方按規定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的,拍賣行可以自己名義就代為收取的貨物價款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對應的貨物價款不計入拍賣行的增值稅應稅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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