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稅一直未報怎么處罰
一、地稅一直未報怎么處罰
1、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2、無稅款欠繳不屬于情節嚴重,如果有欠稅未繳的,則屬于情節嚴重,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
地稅一直未報怎么處罰
二、地稅與國稅
1、從中國經濟體制市場化趨向改革大的背景看,分稅制改革是中國經濟體制市場化取向改革的前提和基礎。毫不夸張地說,沒有分稅制改革,經濟體制市場化取向改革就是一句空話。而分稅制改革的核心是,在劃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事權的基礎上,劃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財權。通俗地說,按照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要求,在確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各自該管的事之后,各自去"找錢"完成這些事,各自設立自己的征稅機構按稅法征稅獲取收入去完成各自的事,這就是國稅地稅機構分設的根本原因。國稅地稅機構分設是分稅制內在的構件,必不可少。在計劃經濟體制條件下,政府要做的事統一由中央政府指揮和分配,財權自然統一由中央政府安排和配置,征稅的事統一由一套直屬中央政府的稅務機構來管。如果國稅地稅機構合并,那么就變成要么中央政府承擔了本應由地方政府負擔的征稅成本,要么地方政府承擔了本應由中央政府承擔的征稅成本,而且背離了分稅制改革的方向,背離了市場化經濟體制改革的方向。因此,國稅地方機構合并只有一種可能,那就是中國經濟體制改革倒退,中國分稅制改革倒退,重新回到計劃經濟體制,重新回到集中型的財稅體制。
2、從國際經驗看,實行分稅制財政體制的國家,絕大多數都設立國稅地稅兩套稅務機構,尤其是在大國模型中,無一例外地都分設國稅地稅機構。美國、日本、英國等發達國家都分設了國稅地稅機構,許多發展中國家也都是分設國稅地稅機構的。盡管世界上實行分稅制的各國都有各自的具體國情,但在分設國稅地稅機構這件事卻是驚人的一致。而且,從歷史上看,沒有一個實行分稅制的國家分設國稅地稅機構后又合并兩套稅務機構的。更為有趣的是,國外在財稅改革方面的"傳言"集中在稅制改革方面,沒有見到過"傳言"國稅地稅機構合并的現象。作為同樣實行分稅制的國家,中國國稅地稅機構并不是獨創,而是借鑒國際經驗,中國分稅制模式更多的是參考了德國分稅制模式。
3、國內曾有一種觀點,將國稅地稅機構合并且統一納入地方政府管理的框架中。這種觀點不僅忽略基本市場經濟發展規律,而且忽略了基本政治規律。稅權的掌握、稅務機構管理權的隸屬是一個國家權力完整的象征,是中央政府政權穩固的前提所在。古今中外經驗表明,任何一個國家的中央政府都不會放棄稅權、不會放棄對稅務機構的管理。即便是像美國這種聯邦制的國家,其中央政府仍牢牢地掌握著對"國稅"機構的管理。
4、中國在推動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試點,由于營業稅是地稅部門征管的重要稅種,有觀點認為隨著稅制改革的深入,地稅部門業務會大幅萎縮,地稅部門無獨立存在的必要。這種觀點沒有認清中國稅制改革的方向。隨著稅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地稅部門業務不僅不會縮小,而且會有所擴大,地稅部門的作用會更加突出。因為,中國未來分稅制改革的方向是,中央與地方事權與財權更加匹配,地方支配的財政收入會有所增加。隨著房產稅改革的深入,房產稅征管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未來地方稅務部門稅收征管的主要任務是進行房產稅征管。如果中國將來實行遺產稅制度的話,地方稅務的任務會更加繁重。
三、種類
地方稅包括下列稅種:
1、繳交營業稅的地方企業所得稅(不含上述地方銀行和外資銀行及非銀行金融企業所得稅),
2、個人所得稅,
3、城鎮土地使用稅,
4、資源稅,
5、城市維護建設稅(不含鐵道部門、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集中交納的部分),
6、房產稅,
7、車船稅,
8、印花稅,
9、屠宰稅,(2006年2月17日起廢止
10、農牧業稅,
11、對農業特產收入征收的農業稅(簡稱農業特產稅),
12、耕地占用稅,
13、契稅,
14、筵席稅
15、土地增值稅。
16、地方教育附加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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