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全解加計抵減的稅會處理及申報操作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財政部關于印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622號)
什么是加計抵減
一、根據《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以下簡稱加計抵減政策)規定,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
二、根據《關于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規定,允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抵減應納稅額。
適用加計抵減的條件
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四項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其中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生活服務,是指為滿足城鄉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類服務活動。包括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游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其他生活服務。具體包括十個子項目:1.文化藝術業;2.體育業;3.教育;4.衛生;5.旅游業;6.娛樂業;7.餐飲業;8.住宿業;9.居民服務業;10.其他生活服務業。
納稅人本年度是否適用政策,根據上年度銷售額計算確定。
以上政策均以適用行業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判斷是否屬于適用行業的納稅人。在銷售額取數標準上均按照設立時點的前后分別判斷:之前設立的,以向前追溯不超過12個月的時段取數,期間沒有銷售額的,不再向前追溯,而是以之后方式的連續三個月的銷售額取數;之后設立的,以新發生的連續三個月的銷售額取數。還應注意,稽查查補銷售額和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計入查補或評估調整當期、按規定采用差額征稅的項目以差額后的銷售額參與計算等。
另外,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和稅務機關批準,實行匯總繳納增值稅的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規定,以總機構本級及其分支機構的合計銷售額,確定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統一了總分機構的政策適用。
雖然加計抵減政策只適用于一般納稅人,確定主營業務時參與計算的銷售額,不僅指納稅人在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以后的銷售額,其在小規模納稅人期間的銷售額也參與計算。
10%和15%加計抵減均適用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采用一般計稅方法項目,不適用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一般納稅人簡易計稅方法項目。
哪些進項可以計提加計抵減
按照現行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其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
享受加計抵減納稅人同時符合留抵退稅條件在申請留抵退稅時,在實際操作中,已計提的加計抵減額不需要做調減處理。
問:如果某公司2019年適用加計抵減政策,且截至2019年底還有20萬元的加計抵減額余額尚未抵減完。2020年該公司因經營業務調整不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那么這20萬元的加計抵減額余額如何處理?
答:該公司2020年不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則2020年該公司不得再計提加計抵減額。但是,其2019年未抵減完的20萬元,是可以在2020年至2021年度繼續抵減的。
怎樣加計抵減
計算公式:
納稅人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比例
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上期末加計抵減額余額+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
納稅人兼營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且無法劃分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勞務和發生跨境應稅行為的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例:甲企業為生活服務業納稅人,2020年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并按規定提交了聲明,2020年10月甲企業進項稅額為100萬。不考慮其他條件的情況下,除了按照規定可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100萬之外,還可以再加計抵減100萬×15%=15萬的應納稅額。
納稅人應按照現行規定計算一般計稅方法下的應納稅額(以下稱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后,區分以下情形加計抵減:
1.抵減前的應納稅額等于零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全部結轉下期抵減;
2.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大于零,且大于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全額從抵減前的應納稅額中抵減;
3.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以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抵減應納稅額至零。未抵減完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怎么享受加計抵減優惠
經核算銷售額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首先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交一份《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每一年度都需要單獨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2020年已遞交聲明、2021年仍適用加計抵減的納稅人,2021年需再次提交聲明。適用截止期為2021年12月31日。屆時未抵減完畢的余額不再抵減。
疫情常態化防控期間,強烈建議大家通過電子稅務局提交聲明哦!
電子稅務局提交加計抵減聲明路徑:
我要辦稅-事項辦理-認定-選擇“適用10%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或“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生活性服務業)。”
提交聲明后如何申報加計抵減額
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當期按照規定可計提、調減、抵減的加計抵減額,在申報時填寫在申報表《附列資料(四)》加計抵減相關欄次。
第8行“合計”等于第6行、第7行之和。
各列說明如下:
第1列“期初余額”:填寫上期期末結余的加計抵減額。
第2列“本期發生額”:填寫按照規定本期計提的加計抵減額。
第3列“本期調減額”:填寫按照規定本期應調減的加計抵減額。
第4列“本期可抵減額”: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寫。
第5列“本期實際抵減額”:反映按照規定本期實際加計抵減額,按以下要求填寫。
若第4列≥0,且第4列<主表第11欄-主表第18欄,則第5列=第4列;
若第4列≥主表第11欄-主表第18欄,則第5列=主表第11欄-主表第18欄;
若第4列<0,則第5列等于0。
計算本列“一般項目加計抵減額計算”行和“即征即退項目加計抵減額計算”行時,公式中主表各欄次數據分別取主表“一般項目”“本月數”列、“即征即退項目”“本月數”列對應數據。
第6列“期末余額”:填寫本期結余的加計抵減額,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寫。
加計抵減的會計處理
根據《財政部關于〈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適用<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有關問題的解讀》的規定,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取得資產或接受勞務時,應當按照財會〔2016〕22號的相關規定對增值稅相關業務進行會計處理,實際繳納增值稅時,按應納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等科目,按實際納稅金額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按加計抵減的金額貸記“其他收益”科目。
例:乙公司1月增值稅銷項稅額130萬元,進項稅額100萬元,加計抵減10萬元,2月23日繳納增值稅20萬元。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30萬(應納稅額)
貸:銀行存款 20萬(實繳稅額)
其他收益 10萬(加計抵減)
2019年10月的解讀——
企業注意:加計抵減與加計扣除是兩碼事
最近幾天,《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以下簡稱87號公告)的施行引起了財稅業界的熱議。增值稅加計抵減,是今年財稅圈的一個熱點話題,具體如何適用也一直是業界熱議的焦點。不過,筆者最近在實務中發現,許多納稅人錯誤地將加計抵減與加計扣除混為一談,導致政策適用出現問題。提醒企業注意的是,“加計抵減”與“加計扣除”看似差不多,但一減一扣,其中實質卻大有不同。
基本概念不同
加計抵減
加計抵減,是一種針對部分服務行業,抵減增值稅應納稅額的稅收優惠計算方法。這個概念在《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以下簡稱39號公告)中首次提出。按照39號公告和87號公告的規定,2019年4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2019年10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抵減應納稅額。
加計扣除
加計扣除,則是在實際發生數額的基礎上,加成一定比例,進而計算應納稅額的一種計算方式。實務中,比較被人熟知的加計扣除稅收優惠,主要是安置殘疾人就業支付殘疾人工資可100%加計扣除和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兩項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以及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加計扣除政策。以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為例,企業當年開發新產品,所發生的符合規范的研發費用為100萬元,且未形成無形資產,這筆研發費用就可按75萬元(100×75%)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加計扣除。
計算方式不同
適用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企業需按照一定的公式確定可加計抵減額。具體公式為: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0%或15%;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上期末加計抵減額余額+當期計加計抵減額-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值得關注的是,按照增值稅現行規定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
如果在抵減前,本期增值稅進項稅額已經大于銷項稅額,則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全部結轉至下期抵減;如果抵減前的本期增值稅應納稅額大于0,且大于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則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可全額從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如果抵減前的本期增值稅應納稅額大于0,又小于或等于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則以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抵減應納稅額至0,未抵減完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結轉至下期繼續抵減。
加計扣除政策的計算方式則與之不同。以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為例。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額=當期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75%。由此,在沒有其他納稅調整項目時,企業當年的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會計利潤-當年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75%。
適用條件不同
企業要適用加計抵減或加計扣除政策,需滿足一定的條件,但適用條件不同。
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應是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的納稅人,且提供上述四項服務所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需超過50%。關于這四項服務的具體范圍,《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頒發)中有具體規定。如果是適用87號公告所規定的加計抵減15%政策,則納稅人應是生活服務業納稅人,且需滿足其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這一條件,即便其還兼營了四項服務中的其他應稅行為,也只能以納稅人取得的生活服務銷售額作為分子除以當期全部的銷售額,計算確認銷售額的比重是否超過50%,判斷其是否可以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適用加計扣除政策,也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以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為例,屬于7大禁止類行業的企業,不得適用這一政策。不僅如此,企業還需按照會計核算的相關規定,準確、合規地歸集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
會計處理不同
企業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可選擇的會計處理方法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在當期形成進項稅額時就計提出來,記入“應交稅費—減免稅款”科目,待當期有增值稅應納稅額可以抵減時,再轉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科目中;另一種方法是,在形成可抵減額時,直接借記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科目,貸方沖減相應的成本或費用科目。
企業適用加計扣除政策,需要在費用發生當期進行賬務處理。以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為例。企業發生研發支出,需區分費用化和資本化進行相應處理,在支出實際發生時,計入“研發費用—費用化支出”和“研發費用—資本化支出”科目。
適用程序不同
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應在首次確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時,通過電子稅務局或前往辦稅服務廳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并按照具體政策要求,在《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中勾選確定所屬行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