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政策問答(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熱點問答)
在機構改革中,我所在的單位撤銷,成立了一個新單位,作為新單位業務經辦人員,新單位應該如何參保登記?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符合單位參保范圍的單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到縣社會保險局辦理單位參保登記,填報《社會保險申報表》,并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1.有關職能部門批準單位成立的文件;
2.《統一信用代碼證》復印件;
3.事業單位需提供《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還需提供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相關文件;
4.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任職文件和身份證(復印件);
5.社保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證件、材料。
我局將在收到材料后,15天內為單位辦理參保登記手續。
第二問
如果我單位登記信息發生變動,例如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機構類型、開戶銀行賬號等,要如何辦理?
應當在登記事項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申請辦理變更,填報《云南省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參保單位信息變更申報表》,并提供與變更登記事項對應的相關資料及社保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證件、資料。
第三問
那么,我以前所在的老單位,要如何辦理注銷手續?
參保單位因發生撤銷、解散、合并、改制、成建制轉出等情形,依法終止社會保險繳費義務的,應自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填報《云南省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參保單位信息變更申報表》,并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1.注銷社會保險登記申請;
2.批準撤銷、解散、合并、改制的法律文書或文件或有關職能部門批準成建制轉出的文件;
3.社保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證件、資料。
社保經辦機構審核參保單位報送的注銷登記申請資料,參保單位有欠繳社會保險費的,社保經辦機構應告知參保單位繳清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利息、滯納金等后,對符合條件的,在15日內為參保單位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對資料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的,應一次性告知參保單位需要補充和更的資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四問
我單位這個月調入了1名工作人員,要如何辦理?
參保單位因新招錄、調入、單位合并等原因增加人員或因工作調動、辭職、死亡等原因減少人員,應從起薪或停薪之月辦理人員增加或減少。參保單位應及時填報《云南省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停保續保業務申報表》,新參保的還需填報《云南省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在職人員參保申報表》并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1.有關部門出具的相關手續;
2.社保機構規定的其他證件、資料。
社保經辦機構審核參保單位報送的人員增減資料,對符合條件的,辦理人員增減手續,調整繳費基數并記錄社會保險檔案資料和數據信息;對資料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的,應一次性告知參保單位需要補充更的資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五問
提一個大家比較關心的問題吧!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中提到了“老人”、“新人”和“中人”,具體是指哪些人呢?
很簡單,“老人”指改革前已經在機關事業單位退休的原編制內人員;“新人”指改革后參加工作的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內工作人員;“中人”指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內工作人員。小王就屬于“中人”哦。
第六問
呵呵,原來是這么回事。那我們單位2014年9月30日前退休的那些同事,都屬于“老人”了,那他們的待遇今后如何發放呢?
“老人”繼續按照國家和我省規定的原退休費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其中納入統籌的待遇由養老保險基金發放,其他待遇仍由原渠道發放。同時,“老人”不再像以往一樣隨在職人員漲工資而漲退休費,而是改為執行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第七問
明白了。我們單位今年新進的大學畢業生小關就屬于“新人”了。那他今后的待遇怎么算呢?
改革后的“新人”,養老待遇包括基本養老金和職業年金,而基本養老金包括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用簡單的公式表達,即養老待遇=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職業年金。
第八問
我非常關心,我們“中人”的待遇是怎么構成的?
很好理解,“中人”的待遇就是在“新人”待遇構成基礎上增加了過渡性養老金。用簡單的公式表達,即:養老待遇=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職業年金。
第九問
為什么“中人”的政策中,會有一個過渡性養老金呢?
這是因為“中人”在改革前的工作年限里沒有實行個人繳費,退休時的個人賬戶儲存額中就沒有體現這段時間的勞動貢獻,因此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中人”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第十問
懂了。聽說改革后,對我們“中人”還設立了10年過渡期,這個又是怎么回事呢?
10年過渡期就是從2014年10月1日到2024年9月30日,在這個期間內退休的“中人”,會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低限高。
具體來講就是,按新辦法算出來的待遇,低于老辦法待遇標準的,按老辦法待遇標準發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辦法待遇標準的,為保證改革前后退休人員待遇的平穩過渡,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員(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員(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發放超出部分的20%,以此類推,到過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員(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0%。過渡期結束后退休的人員執行新辦法。
舉個簡單的例子吧!
若按老辦法計算為3900元,按新辦法計算為3800元,則按3900元計發。若按老辦法計算為3900元,按新辦法計算為4000元,在2015年退休的,則按3910元計發(3900+100*10%);在2016年退休的,則按3920元計發(3900元+100*20%);以此類推,在第十年退休的按4000元計發。
特別需要提醒的是,有的人認為,過渡期辦法就是,如果一個人在第一年退休,除退休當年要發放超出部分的10%外,到第二年,就要發放超出部分的20%,直到2024年把新辦法高出老辦法的金額增加到位,這樣的理解是不對的。養老待遇按退休時核定標準計發,退休后按調待政策調整。小王,清楚了嗎?
清楚了,基本上了解啦。謝謝小險的細心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