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爭議解決系列 透析偷稅行為(稅收征管法)
與偷稅認定是否應考慮主觀故意相比,實踐中關于偷稅具體行為方式的爭議要少很多,主要是由于《中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對于偷稅具體行為方式做了較為明確的列舉,具體來說有以下幾種(只以納稅人為例,扣繳義務人與其類似):
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
具體可做如下理解:制作虛假的帳簿、記賬憑證(即偽造);以真實帳簿、記賬憑證為基礎,通過涂改、挖補等方式,以假亂真(即變造);隱藏帳簿、記賬憑證,使稅務機關無法查實(即隱匿);在法定的保存期限內,未經相關部門允許,將在使用或未滿保存期限的帳簿、記賬憑證銷毀(即擅自銷毀)。
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多列支出,是指在帳簿上填列超出實際支出的數(shù)額,以沖減相應的收入,達到少繳稅款的目的,較為典型的形式是企業(yè)所得稅上的虛列成本費用;不列、少列收入,是指取得應稅收入不計入或者少計入相關科目、不在帳簿上體現(xiàn),較為典型的方式如賬外經營。
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
主要是指依法應進行納稅申報的納稅人,未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通知后,仍拒不申報,或者雖然進行了納稅申報,但不如實申報,以虛假的申報達到不繳或少繳稅款的目的。
《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條也涉及到了納稅申報,規(guī)定“納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實踐中需將二者嚴格區(qū)分,避免涉及稅款的逾期申報行為,被擴大化的納入偷稅的范疇。
同樣,對于納稅人納稅申報失真、存在錯誤的情形,也應做誤申報與偷稅的嚴格區(qū)分,實踐中需要綜合納稅人的具體行為的細節(jié)情況進行判定,避免錯誤定性。
國家稅務總局曾于2000年制定《偷稅案件行政處罰標準(試行)》,雖然該文件的施行時間是在2001年《稅收征管法》修訂之前,鑒于修訂前后關于偷稅行為的條文表述并無本質變化,因此可以將《偷稅案件行政處罰標準(試行)》作為我們了解稅務機關認定偷稅行為的重要參考,該文件提及的可能構成偷稅行為的具體手段主要有:
擅自銷毀或者隱匿賬簿、會計憑證
偽造、變造賬簿、會計憑證
不按照規(guī)定取得、開具發(fā)票
賬外經營或者利用虛假合同、協(xié)議隱瞞應稅收入、項目
虛列成本費用減少應納稅所得額
騙取減免稅款或者先征后退稅款等稅收優(yōu)惠
實現(xiàn)應稅收入、項目不按照規(guī)定確入賬且不如實進行納稅申報
銷售收入或者視同銷售的收入不按照規(guī)定計提銷項稅金
將規(guī)定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申報抵扣或者不按照規(guī)定從進項稅額中轉出
超標準列支或者不能稅前列支的項目不按照規(guī)定申報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境內外投資收益不按照規(guī)定申報補稅
應稅收入、項目擅自從低適用稅率
減免、返還的流轉稅款不按照規(guī)定并入應納稅所得額
其他情形
雖然如上所析,《稅收征管法》對于偷稅具體行為方式規(guī)定的比較確定、清晰,但實踐中還是會存在一些爭議,我們結合實踐經驗,做簡要述評:
注意具體行為方式與相近行為的區(qū)分
如定性為偷稅,納稅人將面臨較為嚴重的后果,因此需要提高認定過程的嚴謹性,特別是注意與相近行為的區(qū)分,舉例來講,實際案例中,納稅人將職工福利費按照管理費用扣除、且職工福利費并未超出扣除標準的情況下被定性為偷稅,我們認為該認定有待商榷,其行為并未造成客觀上的“多”列支出,而只是在不同的科目中體現(xiàn),應允許納稅人進行調整并根據(jù)調整后的結果進行判定。
個人所得稅如何定性偷稅
新《個人所得稅法》出臺之前,個人取得綜合所得類的收入實行代扣代繳,并無匯算清繳申報的環(huán)節(jié),除明確需要申報的幾種情形(如年所得12萬元以上等)以外,多數(shù)情況無需進行納稅申報,同時對于個人也并無設置帳簿、記賬憑證的要求,那么無需申報的情況下,就很難與偷稅的具體行為方式進行完全匹配,這個邏輯會更容易得出不應認定為偷稅的結論,而實踐中出現(xiàn)過定性為偷稅的案例。當然,新《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了匯算清繳程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化解這一問題。
“經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的準確理解
我們注意到,實踐中有如下一則稅務行政訴訟案例:2016年10月,納稅人取得走逃、失聯(lián)企業(yè)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并已做進項抵扣;2018年9月,稽查局經檢查做出《不予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稅務處理決定書》要求補繳稅款、并加收滯納金;接到兩決定書后,為納稅人提供資金的企業(yè)把資金收回,導致納稅人停產,無力繳納稅款及滯納金;2017年9月、10月,稽查局兩次下達《稅務事項通知書》,通知納稅人申報繳納相應稅款、滯納金,納稅人無力繳納;2018年6月,稽查局做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認為納稅人存在經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的行為,已構成偷稅,對不繳稅款處以一倍罰款。
我們理解,納稅申報與稅款繳納在《稅收征管法》中有明確的區(qū)分,屬于兩個相對獨立的環(huán)節(jié),稽查局在出具兩份決定書之后下達《稅務事項通知書》是要求納稅人繳納稅款,而并非通知納稅申報。因而,以此作為認定納說人存在偷稅行為的事實基礎,在一定程度上有失偏頗。
“隱藏雷區(qū)”值得引起重視
《中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案(七)》明確,存在逃避繳納稅款行為,除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情形外,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該規(guī)定施行后,實踐中由偷稅行為轉化為逃稅罪的案件數(shù)量明顯減少,多數(shù)被認定存在偷稅行為的納稅人會通過補繳稅款、滯納金、接受行政處罰,取得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結果,但個別案件(如備受關注的影視行業(yè)相關案件)中相關主體雖未因逃稅罪承擔刑事責任,卻因為偷稅的具體行為構成其他罪名而被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