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業包工包料業務的增值稅稽查重點及應對策略(增值稅稽查重點)
1、建筑企業外購建筑材料并提供施工勞務的發票開具和增值稅處理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條:“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基于此稅法的規定,如果建筑企業外購建筑材料并提供建筑勞務的包工包料業務(混合銷售行為),則建筑企業將外購的材料和建筑勞務一起按照9%稅率計征增值稅,向發包方開具9%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抵扣。
2、建筑企業外購機器設備并提供安裝勞務的發票開具和增值稅處理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本條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為了更好的理解和應用“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并兼營銷售服務”,國家稅務總局頒布以下兩個文件給予了界定:
一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中外合作辦學等若干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2號),該文件第六條第二款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外購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如果已經按照兼營的有關規定,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基于此稅收政策規定,建筑企業外購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如果已經按照兼營行為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則機器設備銷售額按照13%計征增值稅,安裝服務既可以按照3%計征增值稅(發包方同意的情況下),也可以按照9%計征增值稅(發包方不同意的情況下)。
二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該文件第一條給予了明確規定: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不屬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第四十條規定的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基于此稅法規定,稅務處理如下:一是建筑企業可以與業主或發包方簽訂一份合同,且在一份合同中的“合同價”條款中,應分別注明銷售貨物的金額和銷售建筑服務的金額;在會計核算上應分別核算銷售貨物和銷售服務的收入;在稅務處理上,銷售貨物按照13%,銷售建筑服務按照9%向業主或發包方開具發票。二是建筑企業可以與業主或發包方簽訂兩份合同:貨物銷售合同和建筑服務銷售合同。貨物銷售合同適用13%的增值稅稅率;銷售建筑服務按照3%(清包工合同,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稅率計征增值稅)或9%的增值稅稅率計征增值稅。
(二)稽查建筑企業銷售自產建筑材料或機器設備并提供施工勞務業務的發票開具和增值稅處理
1、建筑企業銷售自產建筑材料并提供建筑勞務的發票開具和增值稅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一條給予了明確規定: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不屬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第四十條規定的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注意該文件中的“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有兩層含義:一是在合同中應分別注明銷售貨物的金額和銷售建筑服務的金額;在會計核算上應分別核算銷售貨物和銷售服務的收入;在稅務處理上,銷售貨物按照13%,銷售建筑服務按照9%向業主或發包方開具發票。二是建筑企業可以與業主或發包方簽訂兩份合同:貨物銷售合同和建筑服務銷售合同。貨物銷售合同適用13%的增值稅稅率;銷售建筑服務按照3%(清包工合同,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稅率計征增值稅)或9%的增值稅稅率計征增值稅。
2、建筑企業銷售自產機器設備并提供建筑安裝勞務的發票開具和增值稅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中外合作辦學等若干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2號)第六條第一款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應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基于這個文件規定,建筑企業銷售自產機器設備并提供安裝服務服務的,必須按照兼營行為處理,機器設備銷售額部分,建筑企業向發包方開具13%的增值稅專用(普通)發票,安裝服務銷售額部分,建筑企業向發包方開具3%的增值稅專用(普通)發票(發包方同意的情況下)或開9%的的增值稅專用(普通)發票(發包方不同意的情況下)。
應對策略
要規避稅務稽查的稅務風險,建筑企業必須重視合同的簽訂技巧,通過合同的巧妙簽訂而合法節稅。在簽訂節稅合同的基礎上,建筑企業依照“發票開具與合同相匹配”的原則,向發包方開具合法合規的增值稅發票。
(一)建筑企業外購建筑材料和機器設備并提供施工勞務的合同和票據策略
1、建筑企業外購建筑材料并提供施工勞務的合同和票據策略
(1)合同策略
建筑企業外購建筑材料并提供施工勞務的合同簽訂策略:簽訂一份建筑施工合同,將材料款和建筑勞務款一起含在合同價里面,在合同中的“合同價款”條款中約定:不含增值稅金額的合同金額為×××元,增值稅金額為×××元。
(2)發票開具策略
建筑企業將外購的材料和建筑勞務一起按照9%稅率計征增值稅,向發包方開具9%的增值稅發票。
2、建筑企業外購建筑機器設備并提供建筑安裝勞務的合同和票據策略
(1)合同策略
建筑企業外購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建筑企業與發包方簽訂一份包工包料的建筑施工合同,將設備價款、建筑安裝勞務價款在建筑施工合同中的“合同價款”條款中分別載明:不含增值稅金額的設備合同金額為×××元,設備增值稅金額為×××元;不含增值稅金額的安裝勞務合同金額為×××元,安裝勞務增值稅金額為×××元。
(2)發票開具策略
如果建筑企業按照兼營行為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則機器設備銷售額按照13%計征增值稅,安裝服務既可以按照3%計征增值稅(發包方同意的情況下),也可以按照9%計征增值稅(發包方不同意的情況下)。如果沒有按照兼營行為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則機器設備銷售額和安裝服務銷售額一起按照13%計征增值稅,建筑安裝企業向發包方將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一起開具13%的增值稅專用(普通)發票。
(二)建筑企業銷售自產的建筑材料和機器設備并提供施工勞務的合同和票據策略
1、建筑企業銷售自產的建筑材料并提供建筑施工勞務的合同和票據策略
(1)簽一份包工包料合同及其發票開具策略
銷售自產建筑材料的建筑企業與發包方簽訂一份包工包料施工合同,將材料銷售額,建筑勞務銷售額在合同中的“合同價”條款中分別約定:不含增值稅金額的材料價款的合同金額為×××元,材料價款的增值稅金額為×××元;不含增值稅金額的建筑勞務款的合同金額為×××元,建筑勞務款的增值稅金額為×××元。
建筑企業向發包方開具發票的策略如下:材料銷售額部分,建筑企業向發包方開具13%的增值稅專用(普通)發票,建筑服務銷售額部分,建筑企業向發包方開具9%的的增值稅專用(普通)發票。
(2)簽訂兩份合同及其發票開具策略
銷售自產建筑材料的建筑企業與發包方簽訂二份合同:一份建筑材料銷售合同,一份建筑施工服務合同。建筑材料銷售合同的“合同價”條款約定:不含增值稅金額的合同金額為×××元,增值稅金額為×××元;建筑施工服務合同的“合同價”條款約定:不含增值稅金額的合同金額為×××元,增值稅金額為×××元。
建筑企業向發包方開具發票的策略如下:材料銷售合同的發票開具策略:建筑企業向發包方開具13%的增值稅專用(普通)發票;建筑施工服務合同的發票開具策略:建筑企業向發包方開具3%的增值稅專用(普通)發票(發包方同意建筑企業提供建筑服務選簡易計稅的情況下))或開9%的的增值稅專用(普通)發票(發包方不同意建筑企業提供建筑服務選簡易計稅的情況下)。
2、建筑企業銷售機器設備并提供建筑安裝勞務的合同和票據策略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冷暖系統、電梯和機電設備等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的合同和票據策略如下:
(1)簽一份包工包料合同及其發票開具策略
銷售自產的冷暖系統、電梯和機電設備等機器設備的建筑企業與發包方簽訂一份包工包料施工合同,將材料銷售額,建筑勞務銷售額在合同中的“合同價”條款中分別約定:不含增值稅金額的設備價款的合同金額為×××元,設備價款的增值稅金額為×××元;不含增值稅金額的安裝勞務款的合同金額為×××元,安裝勞務款的增值稅金額為×××元。
建筑企業向發包方開具發票的策略如下:機器設備價款部分,建筑企業向發包方開具13%的增值稅專用(普通)發票,安裝服務銷售額部分,建筑企業向發包方開具9%的增值稅專用(普通)發票。
(2)簽訂兩份合同及其發票開具策略
銷售自產的冷暖系統、電梯和機電設備等機器設備的建筑企業與發包方簽訂二份合同:一份設備銷售合同,一份安裝服務合同。設備銷售合同的“合同價”條款約定:不含增值稅金額的合同金額為×××元,增值稅金額為×××元;建筑安裝服務合同的“合同價”條款約定:不含增值稅金額的合同金額為×××元,增值稅金額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