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宝把脚叉大一点就不疼了_捏胸吃奶吻胸有声视频试看 _天天狠狠操_吃奶摸下激烈视频美女动漫

付了款,對方拒不開票怎么辦(增值稅暫行條例)

風險點一、合同未約定開票導致無法取得發票

根據規定,采購方要求銷售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無可厚非。但在實踐中,不同企業的業務規范程度不同,鋼鐵企業有時仍可能遇到銷售方拒絕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況。尤其是合同中若未就此事項做出約定時,雙方更容易產生爭議,甚至訴至法院。

在涉及合同未約定發票開具事宜的民事訴訟案件中,裁判結果大致有三種。

第一種是完全支持采購方的開票請求。雖然雙方簽訂的合同中未約定開具發票事宜,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開具發票系附隨義務,采購方要求開具增值稅發票,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第二種是雖然支持采購方的開票請求,但認為這不屬于法院受理范圍。一些案件中,法院認為,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銷售方應開具相應發票,但因開具發票及納稅事宜,屬于國家稅務機關行政主管,不屬于人民法院處理范圍,故不予支持該項訴訟請求。

第三種則是認為,未約定即不應開具相應增值稅發票。一些法院認為,因雙方簽訂合同時未約定發票開具事宜,而損失亦未能提交證據予以證明,故對采購方要求銷售方開具發票的請求,不予支持。

關于發票開具事項,增值稅暫行條例和稅收征收管理法都規定,銷售方有開具發票的法定義務。因此,即便合同未約定發票開具事宜,銷售方仍然應當開具發票。此外,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條規定,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或者交易習慣向買受人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既然民法典已明文規定單證的安排事項,法院應當據以支持買受人請求。

筆者建議,對于涉及增值稅發票事宜,鋼鐵企業在交易時,應有明確的約定,包括是否開具增值稅發票,具體如何開具,相應稅費由哪一方承擔等,以防爭議的產生。

風險點二、采購憑證無法用以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鋼鐵企業的原料主要是鐵礦石和廢鋼等。廢鋼的來源渠道有多種,較為規的渠道是通過大型生產加工企業購入。通常,利用這個渠道,鋼鐵企業可以獲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但是,這類大型企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鋼不夠充足,更多的廢鋼還是通過散戶、個體供應商,匯集供應至鋼鐵企業。這導致鋼鐵企業通常無法獲得足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而產生企業所得稅方面的風險。

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發布之前,對于企業所得稅的稅前扣除憑證是否可以采用收款憑證等非發票憑證,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這導致稅收實踐中,稅企雙方容易因稅前扣除憑證問題產生爭議。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發布后,其第九條明確規定,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的,若交易對方為依法無須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企業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的憑證。換句話說,內部憑證等非發票憑證,也可以用以稅前扣除。

具體來說,內部憑證主要包括企業自制用于成本、費用、損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會計原始憑證。因此,通過散戶、個體供應商渠道采購廢鋼的鋼鐵企業,必要情況下,可憑稅務機關代開發票或收款憑證,及符合規范的內部憑證,據實在稅前扣除其采購支出。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同時,會計原始憑證應當符合國家會計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在實踐當中,內部憑證因不合規范,而無法被稅務機關認可的情況時有發生。因此,鋼鐵企業務必做好內部憑證的規范工作,注意和防范此類風險。

風險點三、上游企業涉嫌虛開被牽連的行政、刑事風險

鋼鐵企業需要大量的廢鋼原料,而廢鋼原料大部分來源于小型商戶,十分零散。這些小型商戶無法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而大型鋼鐵企業又需要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因此,鋼鐵企業形成一種較為特殊的交易結構,以同時應對零散的原料來源市場和發票開具問題:小型商戶以回收企業的名義與鋼鐵企業進行交易,而在運輸上,則是小型商戶直接將廢鋼運送至鋼鐵企業。

這種交易模式下,廢鋼的貨源很多時候并不由回收企業掌握,而是小型商戶與用料鋼鐵企業直接對接。上游回收企業在原料供應上的作用較為薄弱,導致稅務機關會認為,回收企業僅是“開票企業”,不存在真實交易。

與此同時,回收企業的主要風險在于,它給下游鋼鐵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自身卻無法從散戶、小型商戶處獲得發票,因此,部分回收企業可能進行不規范的操作。例如,銷售并開具發票后,沒有及時足額繳納稅款;或使用不規范發票,進行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一旦回收企業出現被證實虛開、經營業務存疑、走逃失聯等情況,而受到稅務機關的稽查,下游鋼鐵企業很有可能面臨須進行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處理的風險。

具體來說,上游企業受到稅務機關稽查,作為下游的鋼鐵企業通常會被要求提供“三流一致”(即物流、資金流、發票流保持一致)的有關材料進行協查。若協查中存在所謂票貨分離、資金回流等行為,鋼鐵企業容易被稅務機關認定為虛開,面臨被移交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風險。即便鋼鐵企業被認定為善意取得虛開發票,仍然會被要求進行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處理,給企業帶來沖擊。

因此,鋼鐵企業應當做好稅務合規工作,提升業務涉稅合規水平,充分了解國家稅收法規政策,規范業務流程,完備交易材料,確保業務過程有據可查。同時,鋼鐵企業應加強自身的稅務專業能力建設,提升涉稅法律問題的專業處理能力。一旦卷入涉稅案件,應當積極配合稅務機關的工作,及時采取應對措施,必要時,也可尋求專業稅務律師的協助,以防范和應對因上游企業涉及虛開增值稅發票,而受到牽連甚至蒙受損失的風險。

原標題:《鋼鐵企業:警惕因票據而生的稅務風險》

來源:《中國稅務報》 作者單位:北京稅律師事務所

已開發票但客戶不付款能否開紅票?

在日常經營活動中,企業向客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等增值稅應稅行為后給客戶開具發票,但客戶不按合同付款形成壞賬,企業能否將開具的發票沖紅,不確認收入?

企業不能開具紅字發票沖減收入,理由如下:?

首先,客戶不付款不是開具紅字發票的理由。

根據《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開具發票后,如發生銷貨退回需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開具發票后,如發生銷售折讓的,必須在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后重新開具銷售發票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后開具紅字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紅字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7號)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按規定方法處理。

因此,企業開具紅字發票的前提是發生銷貨退回或銷貨部分退回、銷售折讓、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

參考國稅函2008875號文件規定,銷售退回是企業因售出貨物質量、品種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發生的退貨,銷售折讓是因售出貨物、提供服務、勞務的質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價上給的減讓。

因此,企業不能因為客戶不支付價款而開具紅字發票。?

其次,客戶不付款不能沖銷收入。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企業已向客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等增值稅應稅行為,也向客戶開具發票,其增值稅納稅義務已經發生,不能沖銷銷售額。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此,企業已向客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等增值稅應稅行為,除特殊規定外應按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收入。企業已向客戶銷售貨物等增值稅應稅行為,已滿足收入確認條件,不能因客戶不付款而將已確認的收入進行沖銷。?

客戶不按合同付款形成的壞賬,符合規定條件的,企業可通過申報壞賬損失方式在稅前扣除。企業作為壞賬損失申報稅前扣除后,如再從客戶處收取款項,需要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計繳企業所得稅。?

來源:優稅智云 作者:邱曉玲

相關話題——

對方不開票,能否不付款?

前幾天課堂上兩個人問到這個問題,尤其是營改增后,要收專用發票,付款方更是關注。其中一個案例是:因為房東拒不開票,他們拒不付款,現在準備要打官司了!

本以為是個案,但今天看到一家建筑公司為迎接營改增,草擬的《合同管理制度》中,霍然有這樣的規定:

“因乙方原因導致乙方發票被禁用、企業注銷無法提供發票、銀行賬號被凍結無法收款等原因,甲方有權拒絕退貨、拒絕付款,且不承擔任何責任”。

這樣的霸王條款顯失公允,但卻顯示出,企業財務部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恐懼,已經到了談虎色變、杯弓蛇影、風聲鶴唳的地步了。

以租賃房屋為例,提供房屋的義務是出租方的核心義務,支付租金的義務是承租方的核心義務,如果出租方履行了提供房屋的義務,而承租方僅因沒收到發票為理由,拒不履行付款義務,打官司輸的可能性很大。

發票是稅務機關管理的一種憑證,重要性雖然不言而喻,但也非常值得玩味。

《稅收征管法》制定的發票基本的規則是:稅務機關管理發票,我們按其規定使用發票。

我用“我們”一詞,是用以簡化這一復雜概念,“我們”包括:企業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個人,其中自然人在非生產經營狀態下,不受法律此條的制約。

也就是說,我們只有按規定使用發票的“義務”,在發票使用上,沒有得到法律的直接授權。一個間接與發票使用相關的授權是:“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亦即,如果收款方違法不提供發票,我們只有檢舉權,并無索取權。順便說一下,我們有舉報的權力,但并沒有舉報的義務,不舉報也不違法。

另外,《發票管理辦法》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這個法規也只是授權我們有權“拒收”,依然沒有授權我們有權“索取”。

所以,結論就出來了,按稅務的法律規則,我們只有“舉報”的權力,并無索取的權力。對方不開票,對方違法,但不并代表我們有權要求其提供發票。

合同中對發票約定,應該遵循《合同法》的規定及交易的慣例,不能因為對方有一個違法行為,我們就可以免責不付款,合同中顯失公允的約定是沒有效力的。

我的建議是,對發票責任的約定,可以這樣表述:“乙方無法及時、確提供本合同約定的發票,或者乙方不能使用本合同約定的收款賬號收款,甲方有權暫不支付對應增值稅金的120%的金額,直到乙方在發票以及收款賬號上滿足合同要求后,于三日內支付且不計利息。同時乙方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當然,其它的合同條款,需要對發票的要求進行細致、準確、合法的約定。

相關文章

18729020067
18729020067
已為您復制好微信號,點擊進入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