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相關租金減讓應用案例(租賃資產)
此外,就租賃期的確定、新冠肺炎疫情相關租金減讓簡化處理方法的適用等問題發布第三批企業會計準則實施問答,相關鏈接如下:http://kjs.mof.gov.cn/zt/kjzzss/sswd/zlzzsswd/ 。
財政部會計司
2021年6月9日
新冠肺炎疫情相關租金減讓會計處理應用案例——租賃準則(財會〔2006〕3號)(經營租賃)
新冠肺炎疫情相關租金減讓會計處理應用案例——租賃準則(財會〔2006〕3號)(融資租賃)
新冠肺炎疫情相關租金減讓會計處理應用案例——租賃準則(財會〔2018〕35號)
問:承租人與出租人簽訂租賃期為1年的租賃合同,能否簡單認定該租賃為短期租賃?
答:根據租賃準則第十五條并參考相關應用指南,租賃期是指承租人有權使用租賃資產且不可撤銷的期間,同時還應包括合理確定承租人將行使續租選擇權的期間和不行使終止租賃選擇權的期間。在租賃期開始日,企業應當考慮對承租人行使續租選擇權或不行使終止租賃選擇權帶來經濟利益的所有相關事實和情況,包括自租賃期開始日至選擇權行使日之間的事實和情況的預期變化。例如,承租人進行或預期進行的重大租賃資產改良在可行使相關選擇權時預期能為承租人帶來的重大經濟利益、租賃資產對承租人運營的重要程度、與終止租賃相關的成本等。
因此,當承租人與出租人簽訂租賃期為1年的租賃合同時,不能簡單認為該租賃的租賃期為1年,而應當基于所有相關事實和情況判斷可強制執行合同的期間以及是否存在實質續租、終止等選擇權以合理確定租賃期。如果歷史上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存在逐年續簽的慣例,或者承租人與出租人互為關聯方,尤其應當謹慎確定租賃期。
企業在考慮所有相關事實和情況后確定租賃期為1年的,其他會計估計應與此一致。例如,與該租賃相關的租賃資產改良支出、初始直接費用等應當在1年內以直線法或其他系統合理的方法進行攤銷。
發布日期:2021年06月10日
問:2019年1月1日,假定承租人甲企業與出租人乙企業簽訂一項租期為4年的房屋租賃合同。2020年3月31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甲企業與乙企業達成租金減讓補充協議,將剩余租賃期內每季度租金減少10%,其他合同條款不變。該減讓能否適用《新冠肺炎疫情相關租金減讓會計處理規定》的簡化處理方法?
答:根據《財政部關于調整<新冠肺炎疫情相關租金減讓會計處理規定>適用范圍的通知》(財會〔2021〕9號)和《新冠肺炎疫情相關租金減讓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20〕10號),新冠肺炎疫情相關租金減讓適用簡化處理方法的條件之一為:“減讓僅針對2022年6月30日前的應付租賃付款額,2022年6月30日后應付租賃付款額增加不影響滿足該條件,2022年6月30日后應付租賃付款額減少不滿足該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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