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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拍賣的稅費承擔問題(也談司法拍賣稅費繳納難題)

司法拍賣中,因被執行人不能履行其應承擔稅費而影響買受人或申請執行人利益的情況時有發生,如何解決這類問題備受關注。上述文章通過兩個真實的司法案例,分享了有關“司法拍賣中由申請執行人先替被執行人墊付稅費,交易完成后再向被執行人追償”的解決方案。不過,文章認為這種方案只是權宜之計,建議通過兩項措施尋求更妥善解決:一是完善司法拍賣公告內容,讓買受人提前知悉有關稅費問題,評估是否有必要參與;二是針對司法拍賣這一特殊情況,準許產權登記管理機關在買受人履行自身納稅義務后為其辦理產權過戶登記,對怠于履行納稅義務的標的所有權人按稅法規定處理。

筆者認為,上述第一項建議未明確司法拍賣中產生的應由被執行人繳納的稅費,買受人或申請執行人是否可以承擔的問題,缺乏可操作性;第二項建議未充分考慮交易中國家稅收利益能否得到保障。筆者認為,對于被執行人不能承擔司法拍賣中產生稅費的問題,應在買賣雙方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各自負擔”的原則下,嘗試通過以下措施尋求妥善解決:

通過公告或協議約定由買受人承擔相關稅費。稅收征管法和各稅種單行法律及暫行條例均對各項稅費和納稅義務人作出了明確規定,但現行法律法規并未禁止納稅義務人與合同相對人約定由合同相對人或第三方繳納稅費。這意味著,應繳納稅費的義務人不能改變,但實際繳納稅費的主體可以通過事先約定變更。因此,對司法拍賣中產生的應由被執行人承擔的稅費,可以事先明確約定由買受人或其他第三方承擔,納稅義務人仍然是被執行人,買受人或第三方是以納稅義務人名義繳納稅費,這樣處理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

目前司法拍賣中產生的稅費繳納爭議,往往主要是由拍賣公告中“因拍賣產生的一切稅費由買受人承擔”的表述所致,該表述使被執行人誤以為買受人是拍賣涉及所有稅費的納稅義務人。為此,建議法院完善司法拍賣公告或相關協議內容,全面向買受人披露標的物情況,明示拍賣中買賣雙方依法應承擔的稅費,確定被執行人是否有履行納稅義務的能力和意愿,使買受人充分了解、評估代為承擔的成本,避免競拍成功后產生稅費繳納爭議。這也符合國家稅務總局《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8471號建議的答復》中有關“嚴格禁止在拍賣公告中要求買受人概括承擔全部稅費,以提升拍賣實效,更好地維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要求。

借鑒民法典有關規定由買受人代為履行納稅義務。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條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第三人對履行該債務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權向債權人代為履行;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只能由債務人履行的除外。”據此,在司法拍賣中,在被執行人不配合的情況下,買受人作為被執行人、稅務機關之外的第三人,為了自己的合法權益,有權向稅務機關代為繳納被執行人應繳納的稅費。買受人繳納稅費后,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條第二款“債權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對債務人的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但是債務人和第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的規定,將被執行人應繳納的稅款確認為自己的一項新債權,向被執行人進行追償。這其實就是目前司法拍賣實踐中常用的“買受人先墊付后追償”方法,民法典為司法拍賣中由買受人代為履行繳納稅費提供了更明確的法律依據。雖然這種代為履行納稅義務的程序較為煩瑣,但該方法既可以保證國家稅收債權的實現,也可以有效避免司法拍賣中產生的稅務執法風險。

依法從拍賣價款中優先劃繳稅款。《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8471號建議的答復》中列舉了“江蘇省稅務局完善稅務行政強制工作聯席會議制度、涉稅信息共享機制,就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及不動產司法拍賣涉稅事項處理與當地法院達成共識,實現了拍賣環節稅款提前測算、及時傳遞、先行墊付、事后退還的征稅流程,解決稅費負擔的主體和征繳問題,提高了人民法院協助稅務機關征繳稅費及買受人產權過戶的效率,盡可能避免因涉稅爭議引發行政復議和訴訟”的成功做法。筆者認為,有關經驗值得推廣,建議建立稅務機關與法院征管協作聯動機制,明確在司法拍賣過程中,若被執行人未依法繳納稅費,由法院依法從拍賣款項中優先劃繳。具體做法是:在司法拍賣被執行人不動產后,法院在拍賣款項分配前將拍賣成交信息傳給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主管稅務機關及時計算拍賣產生的應由標的物所有人承擔的稅費,向法院出具提請協助優先繳納稅費函;法院依據協助優先繳納稅費函,在告知被執行人的同時,依法從拍賣款項中向主管稅務機關劃繳應由被執行人繳納的稅費,余款按規定轉付給相關各方;主管稅務機關收到法院劃繳稅費后,以被執行人為納稅義務人開具完稅憑證,向買受人開具不動產轉讓發票,直接或交由法院分別轉交給被執行人和買受人。

筆者認為,通過這些措施,可以有效解決司法拍賣的稅費征收問題,維護買受人合法權益和國家稅收利益,提高司法拍賣效率。

作者:辛平 謝芳 許建國

來源:中國稅務報 2021年05月25日 版次:07

(作者分別系國家稅務總局鎮江市丹徒區稅務局副局長、丹徒區稅務學會副會長、鎮江市國際稅收研究會第四分會會長。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不動產司法拍賣中,需要交納哪些稅費?

引言

不動產司法拍賣中,需要交納哪些稅費?

長春鐵路運輸法院行政判決書(2020)吉7101行初22號

經審理查明,案外人陳某與吉均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吉均公司開發的位于..號樓1單元501號房屋。購買房屋后,陳某辦理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登記,未辦理不動產產權登記。

后因陳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案涉房屋被寬城法院拍賣。拍賣前,寬城法院發出《拍賣公告》,公告中載明了拍賣時間、拍賣標的、競買人條件、咨詢時間方式、拍賣方式等內容。

其中第七條載明:“標的物轉讓登記手續由買受人自行辦理,交易過程中產生稅費依照稅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由買受人承擔。自行辦理水、電、煤等戶名變更手續,相關費用自理……”。

2019年7月25日,薛玲通過淘寶網司法拍賣網絡平臺以最高價競得涉案房屋,成交價格為478,400.32元。

2019年8月12日,薛玲與寬城法院簽訂《拍賣成交確認書》,內容為:確認薛玲拍得涉案房屋;明確薛玲在拍賣前已認真閱讀《拍賣公告》《拍賣須知》等公示材料,自愿履行上述材料的相關規定;明確標的物轉讓登記手續由買受人自行辦理,辦理過程中所涉及的買賣雙方所需承擔的一切稅、費和需補交的相關稅、費及有可能存在物業費、水電等欠費均有買受人自行承擔。

2019年8月19日,寬城法院作出(2019)吉0103執205號《執行裁定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裁定將陳某名下案涉房產等相關的其他權利歸薛玲所有,薛玲可持裁定書到房屋管理部門辦理相關產權過戶登記手續,由長春市不動產登記中心、長春市房地產權屬與交易景陽服務中心協助執行辦理過戶登記事項。

2019年9月2日,薛玲向長春市房地產權屬交易中心提交《申請表》,申請辦理房屋轉移登記。

2019年9月5日,長春市房地產權屬與交易景陽服務中心作出《公告》,將陳某購買的案涉房屋更名到薛玲名下,原編號1123750號《商品房買賣合同》作廢,該公告于2019年9月7日刊登于新文化報。

2019年11月12日,薛玲至市稅務分局辦理了納稅申報,并以陳某為納稅人向市稅務分局繳納個人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增值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共計28,704.01元。同日,薛玲以其本人為納稅人向市稅務分局繳納案涉房屋契稅4,556.19元。

薛玲對市稅務分局作出的以陳某為納稅人的個人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增值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共計28,704.01元征稅行為不服,于2019年11月19日向市稅務局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市稅務局于11月25日受理,向被申請人市稅務分局發出《行政復議提出答復通知書》。

經過調查核實,市稅務局于2020年1月12日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案涉稅收征收行為。2020年1月15日薛玲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后,對結論不服提起本案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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