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個人原因離職,未繳納社保,能否要求經濟補償金(公司未足額繳社保,員工能被迫離職主張經濟補償嗎)
公司為龍五辦理了社保手續,為其繳納了社會保險費,但社保繳費基數未按照龍五實際工資收入繳納。
2017年11月12日,龍五向公司發出《要求依法購買社保的函》,要求公司按照法定標準補繳社保,公司于2017年11月14日收到該函。
2017年12月25日龍五向公司寄送快遞,以公司未依法購買社保、降低原告工資標準和克扣工資為由被迫解除勞動合同,公司于2017年12月26日收到該快遞。
龍五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約六千余元。
離職后,龍五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139,220元。仲裁委裁決公司向龍五支付解除勞動關系補償金56,695.41元。
公司與龍五不服,都向法院起訴。
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既包括用人單位根本沒有按法定險種為勞動者建立社會保險關系,也包括用人單位沒有按法定標準或法定期限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一審法院認為,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既包括用人單位根本沒有按法定險種為勞動者建立社會保險關系,也包括用人單位沒有按法定標準或法定期限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根據龍五的參保證明,公司存在未足額繳納社保的情形,公司在收到《要求依法購買社保的函》后,亦未在一個月內按規定繳納,屬于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形,勞動者有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公司主張其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無事實及法律依據。經核算,龍五被迫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為56,695.41元(6,299.49元/月×9)。
故一審法院判決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龍五支付解除勞動關系補償金56,695.41元。
公司與龍五不服,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訴。
二審判決
二審判決:公司未按照法定標準繳納社會保險費,且在收到要求依法購買社保的函后,仍未在一個月內按規定繳納,構成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深圳中院認為,關于公司是否應支付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公司未按照法定標準為龍五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在收到龍五要求依法購買社保的函后,仍未在一個月內按規定繳納,應當認定構成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形,勞動者據此提出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核算,公司應當支付的被迫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為58372.68元(6485.85元/月×9個月)。
公司不服,向高院申請再審。
高院裁定
高院裁定:公司雖辦理了社會保險參保手續,但未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且在收到要求依法購買社保的函后,仍未在一個月內按規定繳納,應支付經濟補償
廣東高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公司是否應向龍五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根據本案事實和現有證據,公司雖為龍五辦理了社會保險參保手續,但未按規定為龍五繳納社會保險費,且在收到龍五要求依法購買社保的函后,仍未在一個月內按規定繳納,二審判決認定其行為構成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形并無不當。龍五據此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為此,二審法院經核算確定公司應向龍五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58372.68元并無不當。公司主張無需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