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直播帶貨,涉稅處理別出錯
隨著直播帶貨發展勢頭日趨迅猛,通過直播購買產品已經成為不少消費者的選擇。“電數寶”電商大數據庫顯示,2020年我國直播電商市場規模突破萬億元,預計2021年將超過2.3萬億元。由于直播帶貨兼具“電子商務+宣傳促銷+導購賣貨”等特點,因此受到商家重視,成為商家進行電子商務推廣和銷售的重要渠道之一。需要提醒的是,當商家向主播所在公司(以下簡稱“主播公司”)支付費用委托其進行直播帶貨時,應妥善做好后續的涉稅處理,謹防潛在涉稅風險。
“坑位費”:屬于廣告宣傳支出
商家委托主播公司進行直播帶貨,一般需要向其支付一定的“坑位費”。主播在進行直播前,會先挑選部分商品,被選中的商品就相當于在主播的直播間里“占了一個坑”。利用直播間的人氣,不僅商品的銷量會增加,而且商家的知名度也將大大提升,所以商品一旦被選中,商家就要付給主播公司相應的費用,這就是所謂的“坑位費”。
要準確進行稅務處理,首先要界定“坑位費”的實質。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以下簡稱“36號文件”)規定,廣告服務,指利用圖書、報紙、雜志、廣播、電視、電影、幻燈、路牌、招貼、櫥窗、霓虹燈、燈箱、互聯網等各種形式,為客戶的商品、經營服務項目、文體節目或者通告、聲明等委托事項進行宣傳和提供相關服務的業務活動,主要包括廣告代理和廣告的發布、播映、宣傳、展示等。由此可見,主播公司收取“坑位費”,并在直播間宣傳相應商品,屬于提供廣告服務,要按照廣告服務適用6%稅率,向商家開具增值稅發票。如果商家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可以憑主播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計算抵扣相應的增值稅進項稅額。
從企業所得稅角度看,商家支付了“坑位費”,應按照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相關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同時,《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3號)規定,對化妝品制造或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實務中,商家發生“坑位費”支出,要根據自身業務實際情況,準確計算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限額。舉例來說,如果商家銷售的是化妝品,那么,其向主播公司支付的“坑位費”,應按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30%,計算可稅前扣除限額,并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需要提醒的是,實務中開始出現“直播翻車”的極端案例,這是指一些商家雖然支付了高額的“坑位費”,但主播進行直播帶貨取得的銷售額卻非常少。還有一些主播公司,在收取了商家支付的高額“坑位費”后,再用“坑位費”到直播間買夠保底銷量,如此一來,不僅能賺回一部分傭金,還能以低價將買來的商品處理掉。這些情況都有可能會影響商家的市場聲譽。對此,筆者建議商家在直播帶貨協議中提前約定,如果主播公司擅自低價銷售帶貨商品等情形,主播公司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并對具體如何承擔責任進行明確。
傭金提成:關注稅前扣除限額
除了“坑位費”,一般情況下,商家還需要按照銷售額的一定比例,向主播公司支付提成傭金。
根據36號文件的規定,經紀代理服務,指各類經紀、中介、代理服務。包括金融代理、知識產權代理、貨物運輸代理、代理報關、法律代理、房地產中介、職業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記賬、拍賣等。據此,如果是由商家收取貨款并對外開具發票,主播公司提供直播帶貨服務并向商家收取傭金,屬于提供經紀代理服務,應按照經紀代理服務向商家開具適用稅率為6%的增值稅發票。商家如果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可以憑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計算抵扣相應的增值稅進項稅額。
需要注意的是,為避免傭金結算發生爭議,雙方應在合同中明確傭金的計算基數是否為含稅價。舉例來說,某商家與主播公司的直播帶貨協議中約定,商家將按照銷售額的20%,向主播公司支付傭金。已知商品的增值稅適用稅率為13%,直播帶貨取得的含稅銷售額共計67.8萬元。如果直播帶貨協議中,對傭金的計算基數是否含增值稅稅額并未作出明確,那么,傭金金額究竟是67.8×20%=13.56(萬元),還是67.8÷(1+13%)×20%=12(萬元),雙方很有可能產生不同理解,容易引發后續爭議。
在企業所得稅方面,商家支付的傭金支出,應按照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的相關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稅務處理。實務中,商家支付的傭金比例普遍略高,因此,需要特別關注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限額的規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保險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2號)等文件對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的稅前扣除限額作了規定。
如果是保險企業,其發生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余額的18%(含本數)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部分,允許結轉以后年度扣除。如果是從事代理服務、主營業務收入為手續費、傭金的企業,如證券、期貨、保險代理等企業,其為取得該類收入而實際發生的營業成本(包括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如果是電信企業,在發展客戶、拓展業務等過程中(如委托銷售電話入網卡、電話充值卡等),需向經紀人、代辦商支付手續費及傭金的,其實際發生的相關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企業當年收入總額5%的部分,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如果是上述企業外的其他企業,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
實務中,商家發生直播帶貨的傭金支出,要根據服務協議或合同內容,來判斷應如何確認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的稅前扣除限額。舉例來說,如果是主營鞋類及服裝銷售的企業,請主播公司直播銷售鞋類及服裝,那么,企業發生的傭金支出,應按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可稅前扣除限額,并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需要提醒的是,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2021年7月公布的《2021年度重點領域反不當競爭執法典型案例——網絡虛假宣傳篇(第一批)》《2021年度重點領域反不當競爭執法典型案例——網絡虛假宣傳篇(第二批)》,對直播帶貨中通過虛構關注度、流量,雇傭專業團隊、“刷手”,虛假交易拍a發b,“寄空包”等方式“刷單炒信”的行為進行了曝光。實務中,一些直播間會發生“刷單”或直播后退貨等現象,建議商家在直播帶貨協議中提前約定,待退貨期滿后再按照實際收入結算傭金。
(作者:江林青 郄園萍 作者單位:國家稅務總局撫州市東鄉區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撫州市稅務局)
網絡直播帶貨,別忘依法納稅
一分鐘賣出上萬件,一場直播銷售額動輒幾十萬元……往年“6·18”年中購物節,網絡直播銷售持續上演火爆場面。滿減、補貼、消費券、降價……在今年“6·18”年中購物節帶動下,各大電商企業紛紛推出促銷政策,加上政府消費券、線下商家優惠政策助推,人們的消費熱情競相釋放。不過需要提醒的是,在監管部門日益重視互聯網平臺合規納稅的背景下,作為網絡直播帶貨的相關參與主體,直播營銷人員、直播營銷平臺和直播間運營者,都應該承擔起依法納稅的責任。
直播營銷人員:區分受雇形式繳納個稅
網絡主播是網絡直播營銷人員的通俗稱呼。網絡直播營銷人員,指在網絡直播營銷中直接向社會公眾開展營銷的個人,是直播帶貨中的重要主體。根據雇傭和運營形式不同,網絡主播繳納的稅款有所差異。
目前,網絡主播的受雇形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由平臺或商家直接聘請,通過簽訂聘用合同,約定固定或保底加提成的薪資。這類網絡主播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由平臺或者商家負責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若符合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年度匯算條件,還需在次年3月1日~6月30日進行個人所得稅匯算。
另一種是網絡主播獨立運營,通過抽成或定額攤位費的方式向平臺或商家收費。這種情況下,如果網絡主播沒有進行工商營業執照登記,以個人名義提供獨立勞務,其取得的收入屬于勞務報酬所得,應由商家或平臺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進行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年度匯算;如果網絡主播已經工商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并與商家或平臺進行合作,則應自行繳納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
值得注意的是,部分網絡主播不僅取得了電商銷售收入,而且取得打賞禮物等收入——這部分收入也應區分具體情況,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若網絡主播是受平臺雇傭,則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若為個人獨立勞務,則直播收入和打賞收入,應分別由對應的扣繳義務人進行個人所得稅的預扣預繳。打賞收入的納稅義務時間,為納稅人實際取得收入時間,即提取收入時。
直播營銷平臺:按照經營模式繳納增值稅
直播營銷平臺,指在網絡直播營銷中提供直播服務的各類平臺,包括互聯網直播服務平臺、互聯網音視頻服務平臺和電子商務平臺等。筆者了解到,實務中,直播營銷平臺的經營模式主要有三種,分別是平臺模式、電商模式和廣告服務模式。不同的經營模式,稅務處理也是不同的。
平臺模式即直播營銷平臺僅提供直播的技術平臺,為直播間運營者提供直播技術服務。電商模式即直播營銷平臺除了直播功能,還有電商平臺的功能,消費者可直接在該平臺購買貨物,而無需跳轉至其他電商平臺。在這兩種模式下,直播營銷平臺實質上都是提供信息技術服務,需按照6%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廣告服務模式,即直播營銷平臺收取商家的廣告服務費用,在平臺上發布商家或產品的廣告。這種模式下,直播營銷平臺應就收取的廣告服務費用,按照“廣告服務”,適用6%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同時按照規定申報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如果直播營銷平臺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則三種模式下,都應按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值得注意的是,在2021年12月31日前,這類小規模納稅人可減按1%征收率申報繳納增值稅,且在2021年4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期間,可以享受月銷售額15萬元以下免征增值稅優惠。
與此同時,直播營銷平臺可能還負有代扣代繳網絡主播個人所得稅的義務。實務中,一些直播營銷平臺為商家和主播提供簽訂勞務合同的中介服務,網絡主播通過平臺與商家取得聯系,商家給予網絡主播傭金,且平臺參與抽成。在此過程中,商家將傭金先支付給平臺,平臺扣除抽成后,再將資金支付給主播。在這種模式下,扣繳義務人應根據實際業務和合同情況來判斷。如果平臺參與了商家和主播之間的磋商,且對分成收入占據主導地位,對主播的雇傭持有較大決定權,那么,直播平臺應作為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如果直播平臺不參與商家與主播之間的磋商,其分成收入主要為技術服務費,則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應為商家。
直播間運營者:商品來源決定稅款如何繳納
直播間運營者,指在直播營銷平臺上注冊賬號或者通過自建網站等其他網絡服務,開設直播間,從事網絡直播營銷活動的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市面上常見的直播工作室、官方旗艦店等,都屬于這一范疇。直播間運營者的經營模式,主要有銷售自營商品和銷售他人商品。
直播間運營者銷售的如果是自營商品,那么稅務處理就與實體商戶銷售商品一樣,按照銷售貨物,計算繳納增值稅,適用稅率即為貨物對應的稅率。
如果銷售的是他人商品,則還要區分兩種情況來進行稅務處理。一種情況可以簡單理解為“包銷”——直播間運營者先從商家處購入商品,支付全部貨款,并擁有商品所有權,然后再銷售給消費者。這種情況下,直播間運營者需按照銷售貨物,計算繳納增值稅,從商家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相應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另一種則可理解為“代銷”——直播間運營者不從商家處購入貨物,而是由商家直接銷售商品,直播間運營者只賺取提成。此時,直播間運營者就需要按照提供經紀代理服務,適用6%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若直播間運營者為自然人個人,目前可減按1%征收率申報繳納增值稅;若為非自然人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則可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征、減征增值稅優惠。
在所得稅方面,根據《網絡直播營銷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直播營銷平臺應當提示直播間運營者,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或稅務登記。因此,若直播間運營者注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合伙企業,應申報并繳納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若成立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制企業,則應申報并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