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下可以平價轉讓股權
我們來分析以下幾類個人持股情況,能否平價轉讓股權:
第一類,沒有不動產和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但賬面凈資產是90萬元,顯然不能按照零元轉讓該股權。第二類,企業沒有不動產和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賬面凈資產基本反映了公司的價值,不低于初始投資成本轉讓都不存在被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的風險。第三類,以低于賬面凈資產的價格轉讓股權,被核定的概率較大。第四類,公司有不動產,雖然賬面凈資產為負,但是按照不動產公允價值調整后的凈資產為150萬元,如果按照100萬元轉讓全部股權,明顯偏低。第五類,公司有一項專利,按照專利公允價值調整后的凈資產為250萬,按照40%的持股比例計算為100萬元,但是該股權的取得成本是120萬元,因此,按照100萬元轉讓存在被核定轉讓收入的風險。
因此,能否平價轉讓股權,主要關注兩個指標,即企業凈資產(按照資產公允價值調整后)和股權的取得成本。但并不意味著參考這兩個標準設定股權轉讓價格就一定是安全的,例如搞陰陽合同隱藏真實交易價格,雖然不會被核定轉讓收入,但性質上會更加惡劣一些,情節嚴重可能構成犯罪。
2015年12月的解讀——
個人股權平價轉讓的四個“當理由”
編者按: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新的股權交易形式不斷涌現,交易內容日趨豐富多樣,自然人轉讓股權也日漸頻繁。按照一般規定,個人轉讓股權,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適用稅率為20%。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的稅務機關可以核定。此處的“明顯偏低”包括平價與低價,那么是否所有平價或低價轉讓股權的行為都需要稅務機關核定收入呢?本文,稅律師將重點對個人平價轉讓股權的情形進行歸納,以“當理由”回應稅務機關的質疑。
2014年12月7日,為了做好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征管工作,國家稅務總局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以下簡稱“67號公告”),廢除了《關于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和《關于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核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7號)(以下簡稱“27號公告”),67號公告第十三條規定了三種個人可以平價轉讓股權的情形:
理由一:三代以內直系親屬間轉讓
67號公告第十三條第二款:繼承或將股權轉讓給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關系證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證明時應提供結婚證、戶籍證明、戶口本或公安機關出具的其他證明資料原件及復印件,或能夠證明贍養、撫養關系的民政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資料的原件及復印件。
理由二:部分限制性的股權轉讓
67號公告第十三條第三款:相關法律、政府文件或企業章程規定,并有相關資料充分證明轉讓價格合理且真實的本企業員工持有的不能對外轉讓股權的內部轉讓。
證明時應提供相關法律、政府文件或企業章程,內部轉讓協議等。
理由三:受合理的外部因素影響導致低價轉讓
67號公告第十三條第一款:能出具有效文件,證明被投資企業因國家政策調整,生產經營受到重大影響,導致低價轉讓股權。
證明時應提供相關政策依據,包括文件名稱、文號、主要內容等。
理由四:投資企業連續三年虧損
原27號公告中第二條規定所投資企業連續三年以上(含三年)虧損也是個人平價轉讓股權的“當理由”之一,雖然該公告已經廢止,但之前基于該公告出臺的很多地方性政策目前依然在有效期內(當然,嚴格意義上講,上位法失效,下位法理論上也應廢止),也就是說“投資企業連續三年以上(含三年)虧損”仍是許多地方的地稅局認可的個人平價轉讓股權的“當理由”之一,如北京、唐山、長沙、重慶、鞍山、南昌等地,其中南昌規定的是“自然人股東所投資企業最近連續三年以上(含三年)虧損”,加入限定條件“最近”,使該條款在實際運用時更加明確。
證明時應提供股權變更企業連續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年度會計報表、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可的企業所得稅年報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等。
需要注意的事項:
在運用上述情形時還需注意以下兩點:
(1)根據現行政策規定,個人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轉讓從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依照相關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對于個人轉讓上述兩種情形以外的股權取得的所得,應依法征收20%的個人所得稅。
(2)被投資企業的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知識產權、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資產占企業總資產比例超過20%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納稅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核定股權轉讓收入。同時,為了減少納稅人資產評估方面的支出,對6個月內多次發生股權轉讓的情況,給予了簡化處理,對凈資產未發生重大變動的,可參照上一次的評估情況。也就是說所投資企業連續三年以上(含三年)虧損情況下,如平價或低價轉讓股權是屬于當理由的轉讓行為,但企業如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房屋、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合計占資產總額比例達20%以上的,凈資產額須經中介機構評估核實。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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