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核定方式(核定企業所得稅的方法)
一、核定企業所得稅的方法
企業所得稅核定由征收企業稅款的稅務機關依法核定,核定企業所得稅的原因一般包括企業的會計賬簿不齊全,有缺頁破損,難以辨別等情況,難以準確確定納稅人應納稅額。
核定企業所得稅
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如何計算
核定征收方式主要包括定額征收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兩種辦法以及其他合理的辦法。定額征收是指稅務機關按照一定的標準、程序和辦法,直接核定納稅人年度應納稅企業所得稅款,由納稅人按規定進行申報繳納的辦法,定額征收方式不存在計算問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是指稅務機關按照一定的標準、程序和方法,預先核定納稅人的應稅所得率,由納稅人根據納稅年度內的收入總額或成本費用等項目的實際發生額,按預先核定的應稅所得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的辦法。由此可見,只有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方式才會涉及到計算問題。
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辦法的,應納所得稅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一)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應稅所得率
或應納稅所得額=成本費用支出額/(1-應稅所得率)×應稅所得率
(二)計算應納所得稅額
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三、企業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有哪些條件
《征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帳簿的;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帳簿但未設置的;
擅自銷毀帳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雖設置帳簿,但帳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帳的;
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當理由的。
新《核定征收辦法》第四條和第五條規定,稅務機關應根據納稅人具體情況,對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核定應稅所得率或者核定應納所得稅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應稅所得率:
能確核算(查實)收入總額,但不能確核算(查實)成本費用總額的;
能確核算(查實)成本費用總額,但不能確核算(查實)收入總額的;
通過合理方法,能計算和推定納稅人收入總額或成本費用總額的。
納稅人不屬于以上情形的,由稅務機關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其應納所得稅額。
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稅負水平核定;
按照應稅收入額或成本費用支出額定率核定;
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測算核定;
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