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責任險相關稅務處理(經濟賠償責任)
一、增值稅抵扣方面,根據《保險法》第九十五條規定,財產保險業務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保證保險等保險業務。因此,企業參加的責任險屬于財產保險,可以按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同時,雇主責任險是企業為了轉嫁自身風險購買的一種財產保險,不屬于員工福利,可按規定抵扣進項稅。
二、企業所得稅方面,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的釋義明確,企業參加的財產保險包括責任保險。所以,不論是稅法還是保險法,都將責任保險納入了財產保險的范疇。并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責任保險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2號)明確規定,從2018年開始,企業參加雇主責任險、公眾責任險等責任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也就是說,在2018年及以后年度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企業按規定繳納的雇主責任險、公眾責任險等保險費,可以在計算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三、個人所得稅方面,雇主責任險的受益人是雇主,所以雇主是可以為了自己的利益去為自己購買雇主責任險,因此與個人無關,不涉及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