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暫行條例與營改增36號文視同銷售差異(繳納增值稅)
企業為本企業員工提供自產貨物與為本企業員工提供服務
1、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
《中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四條規定:
第四條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2、財稅201636號的規定
《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一第十條規定:
第十條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服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屬于下列非經營活動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單位收取的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1.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2.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監(印)制的財政票據;
3.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二)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資的服務。
(三)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為聘用的員工提供服務。
(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上述兩個文件的對比,主要是紅色標記的部分,我們可以看到,如果企業用自產的貨物提供給員工,則需要做視同銷售收入,繳納增值稅,如服裝生產企業將自產的服裝發給員工作為福利費;而如果企業是服務型企業,為員工提供服務則不需要視同銷售收入,如餐飲公司為自己所聘用的員工提供餐飲服務。
捐贈支出
1、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
《中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四條規定:
第四條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2、財稅201636號的規定
《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一第十四條規定:
第十四條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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